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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南朔

蓬安县燕山寨垃圾场垮塌事件可以不了了之吗?(蓬安城管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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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23:19 |
回复 20# 西南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摘录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试问:蓬安县因环境污染占有土地而征用农民地,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那条那款?




发表于 2010-11-25 23:21 |
你这个老乡不落教
西南朔 发表于 2010-11-24 00:1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即使你生活作风有问题,我会睁只眼闭只眼,别紧张。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23:33 |
回复 21# 西南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或因公路、电站等建设的需要才能征用集体土地,从来没有听说因掩盖环境污染而征用集体土地。

    蓬安县为掩盖燕山寨垃圾场垮塌对当地环境造成的破坏而征用被损土地,开了中国征地历史的先河,定会被载入中国国土史史册!

发表于 2010-11-25 23:35 |
回复  西南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或因公路、电站 ...
西南朔 发表于 2010-11-25 23:33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好聪明。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00:00 |
回复 24# 关健人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7.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蓬安县政府以合理价位征用被垃圾倒塌俺没的土地,但因该垃圾场长期堆放和这次倒塌给当地村民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蓬安县有关方面仍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征地代替赔偿,偷梁换柱,决不允许!

   

发表于 2010-11-26 00:01 |
楼主好得意哟,那么快就回复你了。: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00:52 |
回复 26# 关健人物


   我 没有任何得意,相反更忧虑,理由是:

    一、8月中旬出事,9月15日才作为应急事件处理,而且继续倒垃圾。可见政府的压根底没把这事当急事。

    二、目前的措施全部是治标不治本。水质污染、空气污染、蝇虫传播疾病都没有解决。以前的青山绿水,现在变成了空气恶臭、污水遍地、蝇虫满地飞的地狱,谁有得意的心思?

    三、土地可能被夺走。据说政府要征地,而价格是极低价格。在人祸制造了恶劣的环境后,政府准备用可怜的价格把祖祖辈辈传下来、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土地从村民手里掠走。每亩两万多以后,靠什么生存?

    我哭!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01:05 |
已注意到四川新闻网转发的蓬安县有关方面对此事的回复,心情不好,忧虑加深,故暂不对其发表看法。

     维有静观事态发展,希望:

     一、在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上,必须正视现实。对水质污染、蝇虫传染疾病、空气污染这三大问题必须要有说法和作法。遍地污水、四处恶臭和昼夜苍蝇横飞是一个什么环境?。村民不能生活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

     二、在土地征用问题上,不能非法征地,不能低价征地,也不能以征地代替赔偿。征地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非法进行,价格必须是合理价位,要和现在物价上涨指数相匹配,不能非法或低价位征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能以征地补偿代替环境污染赔偿。征地补偿是对土地被占用的补偿,分配对象是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成员。而环境污染(水质污染、空气污染、蝇虫疾病传染)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而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赔偿对象应该是受污染之害的所有村民,不能仅限是土地被征用的村民。征地补偿和环境污染赔偿各是各,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以征地补偿款代替应该给当地村民长期进行的环境污染赔偿(标准必须明确)。

     如果胆敢用征地补偿代替环境污染赔偿,以此忽悠当地村民,必然激起更大的矛盾。

发表于 2010-11-26 01:50 |
你已经够幸福了,我的帖子相关部门还没有回复,发表点看法?

http://www.mala.cn/thread-2174042-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02:41 |
你已经够幸福了,我的帖子相关部门还没有回复,发表点看法?
专查腐败 发表于 2010-11-26 01:5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不要这样说,我发帖并不是希望有什么回复,而是期望蓬安有关方面对灾损有实实在在的作为,我在看着他们行动,相信全国三亿网民也在看!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08:07 |
     这是燕山寨垃圾场以前没垮塌时的几张照片,该垃圾场垮塌后的照片惨不忍睹,暂不上传。

[发帖际遇]: 西南朔积极参加崇州国际龙舟赛活动,奖励小米椒1个.  
IMGP2828.JPG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08:12 |
在看一张

垃圾场照片之一

垃圾场照片之一

发表于 2010-11-26 13:16 |
: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7 10:00 |
民生无小事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0-11-27 17:30 |
楼主的影响力决定了回复的速度。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1-27 18:26 |
: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7 23:16 |
西部教师 发表于 2010-11-27 18:2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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