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岳县顺达运务有限公司安大线路客运经营者代表:凡大全、吴昌强;电话15892319353
被异议单位及内容:安岳县交通局关于《交通局不作为
公司乱作为
经营者遭惨了》的回复
2010年11月22日安岳县运输管理所对安大线客运经营者长期饱受顺达公司董事长不法侵害,请求内容作了回复。经营者已于2010年12月5日向安岳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了复查申请,2010年12月14日安岳县交通局在网上又给了经营者回复。这两个回复内容、观点、语言完全一致。就此,作为经营者,提出如下异议:
首先,交通市场的管理原则是:“部门主管,政府监督”。主管部门在回复中,除了官腔和官样文章之外,基本没有实际解决经营者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内反映的10个问题。
在这里,作为经营者,不免有疑问:部门主管为什么要隐藏责任?
1、
关于罢免林吉勇董事长职务
回复认为:“其它部门无权罢免。”
经营者认为:鉴于林吉勇道德败坏,素质低劣,长期故意、恶意渎职,职务侵占给经营者造成高达40多万元巨额经济损失,破坏了客运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经营者请求主管部门“责令顺达有限公司按程序罢免林吉勇的董事长职”,终止林吉勇继续危害经营者,行使部门的主管权,并不是有部门直接罢免。
客运公司法人选举程序是:由股东选举董事会,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原则上在换届时交通局派人参加)。选举结果上报县交通局,交通局接到公司选举结果后,原则上在七个工作日没有听到选举结果不良反应的,以批复文件形式确认选举结果。主管部门派人参选,即监督,批复即把关,把关又是监督。交通局为什么隐瞒选举程序和监督程序及监督权力?难道是为林吉勇继续危害经营者,打击报复经营者作掩护?
2.关于损失赔偿问题
回复认为:协商解决,法院诉讼
经营者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应该是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法院诉讼。交通局作为客运市场管理的行政单位,为什么要隐瞒行政调解这个重要程序?
协商解决需要召集单位主体。召集单位主体是谁?经营者饱受顺达公司林吉勇长期故意、恶意渎职,职务侵占,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假如经营者与公司林吉勇双方当事人协商得好,林吉勇也不至于如此猖狂地为害经营者,交通局履行了召集主体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有组织的协商解决程序吗?
行政调解。交通局有履行了行政调解吗?
不管是上述的协商解决还是行政调解,交通局有调解方案、损失认定方案、赔偿项目、标准方案吗?作出了行政调解意见书吗?
经营者保留法院诉讼的权利。经营者首先走行政调解之路,难道有错吗?
林吉勇不法侵害经营者,造成40多万元巨额损失。40多万元啊,可以供100人一年的基本生活费了。这真是“儿卖爷田心不痛”啊!
3.关于承包合同
回复认为:“霸王合同”可以拒签、仲裁、诉讼
经营者认为:目前顺达公司对车辆是以发包方式承包经营。顺达公司与经营者所签的承包经营合同,甲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乙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乙方向甲方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甲方说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能修改,乙方才被迫签订。甲方正是在这种霸王合同的掩盖下为害经营者长达一年多。交通局为什么不能制订公正透明的合同范本呢?如果是林吉勇自制合同,主管局为什么不进行纠正?
4.关于川M17173交予安大线经营者经营
回复认为:无权指定经营者,经营者可申请。
经营者认为:三种经营方式,顺达公司实行的是第三种承包方式。按交通部十号令,原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服务投诉,拥有优先权。是林吉勇擅自剥夺了原经营者的优先权,擅自交给他人在春运期间经营40天,停运300多天。林吉勇仍然要让经营者承担该车2010年1月购新车的相关费用、2010年承包费、保险费和灰色支出。经营者能不觉得冤枉吗?
经营者认为,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折旧后,再承担该车的实际价款,并不承担2010年承包费、保险费。
为了保证安大线客运运力,保证2011年春运,也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者绝不放弃该车的优先经营权。
5.要求公司开具发票
回复认为:据调查,顺达公司开具了川M16800、川M16796两车的承包费收据。
经营者认为:回复是在答非所问,转移主题。60多个经营者购此两个车,集资购车款等相关费用36万多元,按林吉勇要求现金交纳的,经营者要求林吉勇就收到此笔36万多元开具发票以便入账,并没有提到承包费开具发票。这是两笔不同的款项,怎么能混为一谈?
6.驾驶员工作由行车小组安排
回复:驾驶员资格审查由公司负责,工作由行车小组安排。
经营者认为:对此无异议。只是林吉勇在2009年10月黄金周故意刁难,不开具川M10892更换驾驶员证明书,致使经营者在黄金周停运7天,直到10月6日才开出证明书。并且,从2009年8月开始,林吉勇操纵个别驾驶员破坏小组管理制度,不听从小组安排,制造客运混乱等,经营者就此提出意见。
7.认可联营小组合法性
回复认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才具有合法性。
经营者认为:安大线客运联营小组,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经营共同体,是国家多种经济形式的一部分。经营者提出此议的目的,是因为安大线已经组织了联合经营的形式,客运小组负责人可以代表签署了承包合同的经营者办理审车、审证、审卡、车辆报废、购置新车等相关手续,以此可以提高整个小组的经营效率。客运公司不能对此刁难,更不能像林吉勇一样恶意为害经营者。
8.关于公司服务差的问题
回复认为:各种证件办理、车辆年审、报废只能由经营权所有者自己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经营者认为:交通局为什么要隐瞒此项的办事程序?
车辆年审、报废、新车购置的办事程序:必须由公司开具审车、审证、审卡、车辆报废、新车购置的相关申请文书,并由公司法人签字、盖章。相关申请文书完善后交经营者,经营者持相关申请文书随车一并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公司林吉勇是交通局授权开具申请文书、签字、盖章的法人,法人故意、恶意不开具年审、报废等相关申请文书,不签字、不盖章,难道经营者能开一个裸车去年审,去报废吗?
回复认为:据查,顺达公司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经营者认为:公司林吉勇不是一般的服务问题。林吉勇长期故意、恶意渎职、职务侵占问题,不法侵害经营者长达一年多,为害车辆9台,占小组车辆50%,间断造成小组车辆停运近500天,报废延期111天。渎职造成经营者损失40多万元,职务侵占2万多元,这是一般的服务问题吗?
林吉勇所造成的如此巨大的损害,难道在有关部门眼里不值一提?
回复认为:已责令整改
经营者认为:交通局责令整改了什么?
是林吉勇赔偿了他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失了,还是川M17173车按国家的优先权规定并按国家折旧标准交付经营者经营了?是林吉勇将收到的购车款36万元开具车辆性质的发票给经营者了,还是甲乙双方重新签订了权利、义务平等的承包合同书了?
回复认为:企业不作为,经营者有权监督
经营者认为:交通市场管理原则“部门主管。政府监督”交通局为什么要隐瞒行政主管和监督责任?经营者进行监督,但是自己无法解决,多次反映到主管局,作为有行政能力的主管局,为什么也不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给予认真严肃的处理呢?
9.关于承包费问题
回复认为:承包费不属于国家定价范畴。
经营者认为:既然客运票价作为国家的定价项目,那么就有科学而严密的定价标准,在制定票价的时候会充分核定综合成本才能定价。现在,核定的票价未涨,但是石油价格在不断上涨,如果,管理部门再对不断上涨的承包费视而不见,那么如何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如何保障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希望主管部门不要只顾强势的公司利益,也应充分考虑弱势的经营者利益。
10.关于新车购置问题
回复认为:购置新车投入运行时首先要考虑合符许可要求、道路条件等,购车款支付,可以转账,可也现金支付。
经营者认为:一条客运路线的运力运量平衡时首先考虑的条件。安大线目前的运量大于运力,是因购置的新车未投入营运。
经营者为了资金安全,集资的36万多元购车款提出转账方式结算,公司林吉勇不允许,提出只能交现金结算,经营者只好在银行取出36万多元,由四个人拿两个口袋将现金送到林吉勇处,而至今连个白发票都未见到。
特别提示:交通简称,2010年12月13日下午电话通知安大线经营代表者吴昌强,吴昌强对此无异议。
吴昌强在此慎重声明:这是交通局强加意志。对原交管所的同样回复,已于12月上旬向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了复查申请,安大线客运经营者强烈要求县复查复核委员会立即按听证程序进行处理,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201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