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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强奸罪 14岁少女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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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犯强奸罪 14岁少女判刑6年
  •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0-12-10 17:24来源:四川新闻网-凉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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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马婷
  这女子犯了强奸罪?而且是未成年的少女?这样的事情你可能头回听说。2009年9月,会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秦风犯强奸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陈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日前,陈晶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申请再审。
  强迫幼女签字卖“处”
  2008年,14岁的陈晶认识了32岁的男子秦风,秦风自称是某公司老总。相识之后,贪图享乐的陈晶便多次向秦风提出自己可以帮他找处女,让他“破处”,条件是让秦风支付一定的费用。一场丑陋的“寻处计划”就这样悄然展开。
  2008年12月,陈晶到某中学找到自己熟识的朋友李扬,让她带两个女同学出来玩玩,李扬以过生日为由,邀请到了女生张菲菲和杨晓敏,并在放学之后把她俩带到了校外的网吧。陈晶看后挺满意,让两个女生晚上再来网吧,并威胁说:“如果不来,我就堵在学校门口打你们。”
  晚上9时,害怕挨打的张菲菲和杨晓敏准时到网吧见陈晶,陈晶把她俩带到某招待所的房间里,经询问,得知两人都是处女,张菲菲年仅13岁,杨晓敏刚满14岁。陈晶告诉了两个女生真正的意图,遭到拒绝,陈晶放下狠话:“若是不从,我就像电视里小燕子打一个女的那样打你们,从早打到晚,还要脱光你们的衣服录像。”张菲菲和杨晓敏听了害怕,只好点头答应。陈晶叫来了秦风,秦风看了两个女孩,,说两个都要,便与陈晶谈好价钱,让她把女生带到住处。
  去秦风住处的路上,陈晶多次威胁两名少女:“你们不准反悔,不然打你们,去了他让你们写什么你们就写什么,让你们干什么,你们就干什么。”
  到了秦风住所,秦风问陈晶两个女孩的年龄,陈晶如实汇报:“都读初一,13岁、14岁。”秦风一听,都是未成年,有些心虚,便拿出事先写好的“自愿卖处协议”,让两位女孩照着写一份,并签名、按手印,在秦风和陈晶的逼迫下,两名女孩写下了协议,签了一个假名。陈晶离开,秦风便先后与两名未成年少女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早上7点,陈晶到秦风住处拿到钱后,才让两名女生返校。一夜未归的张菲菲和杨晓敏到了学校就悄悄地哭,引起了同学的注意,两名女生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同学,在同学的鼓励下,她们又把事情告诉了老师,老师立刻通知了她们的家长。中午1时左右,家长找到秦风,与其发生争执,秦风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双方被带到派出所调查,这场肮脏的交易才得以曝光。
  两名被告犯强奸罪
  通过会理县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晶明知受害者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采用胁迫手段帮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被告人秦风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秦风犯强奸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陈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原判量刑太轻,应当判处被告人秦风死刑,判处被告人陈晶无期徒刑,二被告还应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而二被告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减轻处罚。
  原告、被告双方均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3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日前,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的陈晶因不服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陈晶的申诉理由是:自己是个不懂事的少女,对事物的性质和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在本案中,自己其实也是一个受害者,是被人利用的工具,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尽管客观上帮助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犯罪动机也只是贪图钱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正,适当减轻处罚。(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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