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资料的一些附件。
原来的那份征地协议效果很不好,我把原来最开始复印的那份重新来扫描发表上来。
这下面有22份证据。
上诉状补充状 (接上诉状第三个问题尾) 四、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不合法。 如:本案诉讼的主题,争论的焦点是案涉土地使用权类型究竟是征用性质,还是划拨无偿使用性质?也是案涉土地判决的重中之重。 何正华(南充化工涂料厂)案涉土地4.365亩是1987年9月1988年3月经政府批准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耕地取得,因此土地来源是征用。根据征地当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征地单位只有征地使用权。据此,1999年9月高坪区人民政府依据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25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何正华(涂料厂)核发了高坪国用(99)字第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征用。前述这一历史事实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载明:“1987年10月和1988年9月经批准南充县化工涂料厂在高坪镇柏果湾村六组分别征地3亩和1.365亩共计征用土地4.365亩,应付征地费用55704.48元,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南充化工涂料厂、使用权类型为征用、用途为生产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402.5平方米。原南充县化工涂料厂扩征、补征的上述土地及地面一切设施建筑房屋等所有权、使用权归原南充县化工涂料厂所有、使用。何正华属涂料厂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属产权人何正华所有”(详见该判决书全文),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认载明的事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南充市人民政府无权以行政文书的方式否定取消生效法律判决确认载明的事实。退一万步讲,即使该判决有误,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由人民法院纠正。何况该判决的案涉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尚未申诉,证明该判决是完全正确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判决。而被上诉人南充市人民政府以(2010)181号函将何正华(南充化工涂料厂)的征用土地的使用权的征用性质擅自认定改为划拨无偿使用性质、拟否定生效法律判决确认载明的历史事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一审法院忽视了生效判决确认的历史事实,错误的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决定,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征用性质改变为划拨无偿使用性质是违反法律审判程序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特此补充。 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何正华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