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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南充网友123

[群众呼声] 是人民政府官员乱搞、法院乱判?还是企业当事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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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11-3-5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司法公正是为了“依法治理国家”,让人民安居乐业.

发表于 2011-3-7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条例实施的同时旧条例废除,对本条例前已经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事实证明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更替严谨、适合不同阶段的国情,经济发展、因此市政府官员和法院以新的修改修正的法律法规去否定原有的规定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11-3-7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人民政府的官员是否可以超出党和国家的立法规定及法规规定的权限、去擅自处理个体民营企业的财产?“有权就是真理”成为过去丧失民心的败局。现在是“依法执政治国”才是真理。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欢迎。

发表于 2011-3-8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资料的一些附件。

原来的那份征地协议效果很不好,我把原来最开始复印的那份重新来扫描发表上来。

这下面有22份证据。

上诉状补充状
(接上诉状第三个问题尾)
四、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不合法。
如:本案诉讼的主题,争论的焦点是案涉土地使用权类型究竟是征用性质,还是划拨无偿使用性质?也是案涉土地判决的重中之重。
何正华(南充化工涂料厂)案涉土地4.365亩是1987919883月经政府批准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耕地取得,因此土地来源是征用。根据征地当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征地单位只有征地使用权。据此,19999月高坪区人民政府依据19981227日国务院第25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何正华(涂料厂)核发了高坪国用(99)字第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征用。前述这一历史事实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载明:“198710月和19889月经批准南充县化工涂料厂在高坪镇柏果湾村六组分别征地3亩和1.365亩共计征用土地4.365亩,应付征地费用55704.48元,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于19999月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南充化工涂料厂、使用权类型为征用、用途为生产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402.5平方米。原南充县化工涂料厂扩征、补征的上述土地及地面一切设施建筑房屋等所有权、使用权归原南充县化工涂料厂所有、使用。何正华属涂料厂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属产权人何正华所有”(详见该判决书全文),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认载明的事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南充市人民政府无权以行政文书的方式否定取消生效法律判决确认载明的事实。退一万步讲,即使该判决有误,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由人民法院纠正。何况该判决的案涉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尚未申诉,证明该判决是完全正确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判决。而被上诉人南充市人民政府以(2010181号函将何正华(南充化工涂料厂)的征用土地的使用权的征用性质擅自认定改为划拨无偿使用性质、拟否定生效法律判决确认载明的历史事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一审法院忽视了生效判决确认的历史事实,错误的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决定,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征用性质改变为划拨无偿使用性质是违反法律审判程序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特此补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何正华
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22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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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3-15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流血的伤口不流泪,维权的豪杰不下跪。攥紧的拳头不松手,过河的卒子不后退。人活一口气,难得拼一回,生死路一条,聚散酒一杯。人活一口气,难得拼一回,生死路一条,聚散酒一杯。何以成败论英雄,茫茫网络见丰碑。

发表于 2011-3-15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先生1987年9月1988年3月依法征用农民的耕地4.365亩,其使用是征用性质,这是客观一系列的证据能环环相扣证明的历史事实。也是征地当年《国家土地法》规定的事实。政府官员及法官不能一主观推理来否定历史的客观事实,更不能以现有实施的法律去否定征地当年实施的法律规定、擅自认定为划拨无偿使用的性质。

发表于 2011-3-15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先生依法征用的土地、其土地来源是征用,使用类型是征用。只能以征地当年的《土地法》规定确定其使用权性质。

发表于 2011-3-15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市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1990年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实施是从1990年5月19日开始具体实施的基本国策。并不含1988年12月29日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归用地单位的内容。

发表于 2011-3-15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市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1990年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实施是从1990年5月19日开始具体实施的基本国策。并不含1988年12月29日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归用地单位的内容。地方政府官员及法官无权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拉硬套改变何先生的土地使用类型是征用的性质,随意确定为划拨无偿使用的性质。

发表于 2011-3-15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地方政府何法院既不遵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又不尊重面对历史证据证明的事实,强行把土地是使用权征用性质认定为国有土地划拨无偿使用的性质呢?目的是降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发表于 2011-3-15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地方政府和法院既不遵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又不尊重面对历史证据证明的事实,强行把土地是使用权征用性质认定为国有土地划拨无偿使用的性质呢?目的是降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发表于 2011-3-15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地方政府和法院不遵循以证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执法判案、人民对依法治国、构造和谐社会还报有什么希望呢? 不就变成了有权就是真理、无权就是谬误的世界了吗?希望省高院还给人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发表于 2011-7-25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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