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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梅间纷雪

[草根·播报] 营山县人民医院毁了我的一生[纪实作品,长篇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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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人命医院,技朮意流,:@:@:@:@
发表于 2011-6-14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顶起!!!

发表于 2011-6-14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而不起,看看顶不顶得到100页去呢

发表于 2011-6-14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梅间纷雪 的帖子



面对无奈的困境可以理解,设身处地人心同然,面对亲情骨肉之情凡事均需审事度时,切忌急躁犯傻,作好漫漫长路既久且远的思想准备吧!今天搜来的相关政策法规,望参考,或许会有星星点点的收获……



新医疗侵权责任法】新《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风险提示三 "诊疗规范"具体范围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1858 更新时间:2010-12-22 14:18:58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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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讲的是新医疗侵权责任法,新《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风险提示三 "诊疗规范"具体范围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患者有损害,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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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侵权责任法】新《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风险提示三 "诊疗规范"具体范围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有损害,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另外,必须明确"诊疗规范"具体范围有哪些?哪些又是我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执业行为规范?
  另外,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两项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于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发表于 2011-6-15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两项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于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滄海桑田 的帖子

沧海,谢谢你,你真是有心人。前天去医院,医院拒绝提供120的出车记录。

发表于 2011-6-15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滄海桑田 发表于 2011-6-14 23:58
回复 梅间纷雪 的帖子

       医疗机构举证是向法院或者医学会等相关机构提供相关证据,而非向患者提供,所以患者要求医院提供证据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这一点必须明白!证据的提供只能在法院要求举证的时候或者医学会鉴定的时候提供,而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是无权要求医院提供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红颜永恒 的帖子

红颜,我好想你们,经常梦中站在讲台上,坐在办公室里,醒来却是一场空,只得泪水染湿被子。

发表于 2011-6-1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我家人在温州受卫星控制和伤害,请大家注意安全.

发表于 2011-6-1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梅老师,应该把整个经历整理材料寄给南方周末报,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或都更大范围的网络媒体中,才能得到更多的关注.支持你,因为我们也有人受了县人民医院同一科室手术伤害.体会很深.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欧阳放 的帖子

谢谢你,我会试着这样做的。医院黑,黑医院,害人毁人,还不准受伤害者说话。

发表于 2011-6-15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梅间纷雪 发表于 2011-6-15 13:31
回复 欧阳放 的帖子

谢谢你,我会试着这样做的。医院黑,黑医院,害人毁人,还不准受伤害者说话。

      你不是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到处在呼吁吗?谁在限制你的说法权利?我想没有一个人在限制你的权利,但是不管你如何做,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处理!该书面答复的我们已经书面答复,该提供的复印和封存我们已经办理了,至于其他的一些要求我们只能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帮你!至于你所说的120出诊记录我院无需向你个人提供,举证责任倒置是医院向法院举证,而非向患者本人举证,请多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摄友 发表于 2011-6-15 13:41
你不是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到处在呼吁吗?谁在限制你的说法权利?我想没有一个人在限制你的权利,但是 ...


我非常替你们担心,120或许就没记录,说不定会辛辛苦苦地造一大本,再说不定可能一口咬定是我自己去的医院。当然没有说你哈,你们院长亲口说我偏激、极端,居然在网上发帖子。说真心话,我好想我写的是表扬信哟!突然想到,我完全可以改成一封表扬信。表扬营山县人民让我从忙碌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从繁琐的家务中解放出来,只管吃饭、上网、睡觉。想想这是多少梦寐以求的幸福……所以我感谢营山县人民医院,感谢营山县人民医院,让我成为一个彻底的寄生虫,成为社会的包袱,成为大众眼中需要求助的残疾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摄友 的帖子

知道吗?你用这个私人的网名回复我,让我好难过。一个昔日同桌吃饭、同去游玩的朋友,在这儿对我说着这样的话,无异于在我伤口上撒盐。你的突然陌生,敬而远之让我痛彻心扉。想起臧天朔的歌,“朋友啊朋友”,尽是那样的悲怆。

发表于 2011-6-15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梅间纷雪 发表于 2011-6-15 13:58
我非常替你们担心,120或许就没记录,说不定会辛辛苦苦地造一大本,再说不定可能一口咬定是我自己去的医院 ...

        关于120的出诊记录我院有权拒绝就你单方面提出要求封存或者复印,该复印给你的和该封存的我们已经在双方监督的情况下已经完成,至于医院方面的证据作为患者包括律师是无权来单方面复印和封存,该如何保全证据我相信你的律师比我更清楚吧!至于我们今后提供的证据是否篡改你们完全可以拿去鉴定,所以希望患者客观理智处理医疗纠纷!

发表于 2011-6-15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梅间纷雪 发表于 2011-6-15 14:05
回复 摄友 的帖子

知道吗?你用这个私人的网名回复我,让我好难过。一个昔日同桌吃饭、同去游玩的朋友,在 ...

   摄友是群里所有人的朋友,但同时我也是医疗纠纷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感情不能代替工作的职责!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给予答复,希望梅老师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摄友 发表于 2011-6-15 14:10
摄友是群里所有人的朋友,但同时我也是医疗纠纷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感情不能代替工作的职责!我必须按照 ...

但你应该把感情和工作分开来,你这一会儿是感情,一会儿是工作,不单我,所有的网友都分不清了。

发表于 2011-6-15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梅间纷雪 发表于 2011-6-15 14:38
但你应该把感情和工作分开来,你这一会儿是感情,一会儿是工作,不单我,所有的网友都分不清了。

     客观冷静看问题就会分辨出的!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摄友 发表于 2011-6-15 14:44
客观冷静看问题就会分辨出的!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苦恼悲哀的是我走不了自己的路,所以做不到你甩头一偏那样的轻松,其实我一开始就知道“看不惯就说”也是你,每个人说话写文的风格没人能复制。

发表于 2011-6-15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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