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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
各市(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户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两个加快”,推进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爱民实践“大走访”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提高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好当前户政管理基本原则
鉴于当前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灾后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户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创造性地加强和改进各项户政管理工作,通过拓展一站式办理、上门或预约服务、开通短信服务平台、畅通回应群众呼声渠道等多种方式,全力构建新型户政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利民服务质量,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有关户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户政管理方面。
1、出生登记问题。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3)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军人遗失退伍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4)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关于大、中专学生办理户口问题。
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单独立户并颁发居民户口簿,其住址登记为原住址。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时,可一并随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随迁的政策。
4、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的问题。
在政府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城镇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转为农村居民。目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5、父母投靠问题。
放宽父母投靠子女的限制。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户籍地在农村的父母或城镇退休人员投靠城镇子女不受年龄限制。(成都市除外)
6、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问题。
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7、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户口迁移问题。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准予落户。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下岗后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凭下岗证明、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20日),允许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8、关于成年人变更姓名更改年龄问题。
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持本人申请,出具乡镇或单位的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变更、更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的有关规定,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龄。
9、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问题。
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后,应强制予以注销户口。
(二)居民身份证方面。
1、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规定。
受理证件申领的公安机关应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的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方,最多可再延长30日。
2、认真开展异地办证便民服务工作。
出省务工人员通过人像信息异地采集模式采集人像信息后,委托同一家庭户内成员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因人口信息系统无人像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本人的,应告知群众经村、居民委员委会确认签章后即行受理。
广州、深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代办点受理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各地应认真审核受理,于20日内处理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省厅上传受理信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认真填写不合格原因。
3、及时处理居民身份证件办理相关问题。
因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等原因不能及时制发居民身份证的,受理机关在收到相关回馈信息后,应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30日内加以解决,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说明原因,取得群众理解。
(三)人口信息质量方面。
1、及时维护更新人口信息数据。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全省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和维护工作考核办法》,各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要做到每7天向省公安厅维护更新一次。对群众反映的本人信息与省、市(州)人口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不符的,自接到群众反映后,7日内市(州)公安机关应将其正确的信息维护更新到省厅人口信息数据库。
2、提高人口信息主要项目采集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常住人口中的六个主要项目进行认真采集,其中出生地、籍贯采集率须达到95%,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16周岁以上人员的文化程度采集率须达到80%,18周岁以上人员的职业和服务处所采集率须达到60%。
3、关于公民办理银行业务中所遇人口信息不一致问题。
公民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通知》(成银发〔2007〕211号)精神。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对公民申请证明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须及时受理,并在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三、工作要求
户政管理是所有公安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户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加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抓实。
(一)要加强户政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州)公安局除已有单独的户政业务部门外,其余市(州)可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大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口信息系统管理民警,同时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口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各县(市、区)公安局也要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中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派出所必须固定专门的户籍民警,从事户政管理工作,一律不准非警务人员参与户政行政管理。请各市(州)公安机关于9月1日前将本地户政管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届时省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纳入年底目标考核。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户籍管理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为了解决群众对户政管理工作政策法规不熟悉、业务办理流程不了解等问题,帮助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准确理解和把握户政管理政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本地办证中心或办证窗口的示范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宣传户政管理政策法规,让群众明白户政业务办理程序。要注重发现典型,及时表彰户政管理窗口服务先进单位和优秀户籍民警。
(三)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梳理通过办证、信访、热线电话等渠道掌握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户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并落实领导责任,逐人逐事落实具体承办人员,于8月30日前办结。办结情况,请于9月10日前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省厅将就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按照省厅有关要求,规范各项户政管理办证程序,并严格执行。各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户政业务培训,提高户籍民警的业务水平。各地要增强户籍民警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对长期态度生硬、群众投诉集中的民警,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帮助,对屡教不改、工作作风散漫的,要实行待岗培训。同时,各地还要进一步加强证件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纪律。对确因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对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指导意见自省公安厅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各地公安机关将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所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
二00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