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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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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123456qw在2005-10-25 12:04:00的发言:
璞儿你好,我是四川经济日报的记者,很高兴认识各位同仁。

欢迎你加入

空了闲了常来逛逛吧。

发表于 2005-10-25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璞儿你好,我是四川经济日报的记者,很高兴认识各位同仁。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123456qw在2005-10-25 15:27:00的发言:

璞儿辛苦了

我现在眉山市驻站.有关眉山的新闻线索可以给我吗?希大家多关注弱势群体.

祝璞儿永远年青漂亮!

我的QQ 83890518.

Email:scjjrblwb@163.com

谢谢

我把你的信箱和QQ加到主贴里,有你那的新闻就转给你吧。

发表于 2005-10-25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璞儿辛苦了

我现在眉山市驻站.有关眉山的新闻线索可以给我吗?希大家多关注弱势群体.

祝璞儿永远年青漂亮!

我的QQ 83890518.

Email:scjjrblwb@163.com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人大代表在2005-10-26 0:40:00的发言:
璞儿,你好!可以加我QQ吗?我的QQ号:422615838

可以

我的QQ是410506

发表于 2005-10-25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璞儿,可以加我QQ吗?

发表于 2005-10-25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05年6月22日我依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以书面申诉的方式,标题为:我在任社长期间因控告村官、村霸贪污集体资金、抵制邪恶、根据群众意见、要求村财务公开等问题,被无端剥夺选举权为由,再次递交永兴镇人大,要求永兴镇人大书面方式答复,05年9月2日去没有结果,至今也没有一点影信。
上述事件从2000年起永兴镇政府还专门派了一个副县级调研员长期驻扎我村,难道永兴镇政府官员他们真的一点也不知道吗?一个前几年镇、区、市、省都是有名的先进村,受到过中央农村基层组织督察组高层领导郑料扬一行及、省、市、区领导高度赞扬的先进村,而如今变成一个问题成堆的上访村呢?其问题根源又在哪里?难道农村基层就这样乱下去无人问津吗?这些弱势群体的日子又该如何过下去?和谐社会又从何谈起?
综上所述:农村基层干部由于乡镇部门监督不力,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贯彻执行形同虚设,监督程序走过场,个别村霸长期非法占用集体财产利用上层领导的特殊关系干涉无人敢管,使村民自治难以实施,坚持原则的干部遭遇打击。乡镇主要官员很少下基层了解民情,只听驻村干部及村官向他们反映的问题好像都是真实的,老百姓向他们反映问题就认为你是刁民,换届选举期间个别村霸利用上层领导关系、家族势力、以及老百姓的愚昧操纵全村选举,使老百姓难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益,导致农村基层任用维护个别村霸利益的一些人的当干部,这伙人上来不是为了村上发展,而利用各种手段专整那些坚持正义涉及到他们非法利益的干部群众,任职几年村上不但没有一点发展反而负债累累,造成基层农村问题成堆无人管,个别村干部抱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思想,反正每年考核走过场工资照领,甚至有些贫困的人把当干部贪赃枉法认为是生财之道、发家致富的好门路,由于农村基层老百姓文化素质普遍低、朴实、愚昧、民主法制意识薄弱,大局观念差,而村官就利用了这些弱点钻了空子,而国家在立法上至今没有一部针对农村村官违法犯罪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之村民民主监督空白、村财务管理混乱,村官贪污腐败与上级官员勾结,贪污腐败公开化,执法部门在打击这些犯罪案件时,由于某些上层领导的干预执法难度较大,使案件不了了之,导致农村基层一些干部群众上访,由于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老百姓层层上访矛盾集中到省市及中央,农村贪污腐败案件逐年上升,坚持正义的向上级检举控告认为你是刁民。村官对检举控告的人勾结上层关系不惜血本采用各种手段实施打击报复,基层一些好干部受迫害,农民的问题成堆很少有上层官员下来了解民情,致使村官我行我素、贪赃枉法、老子天下第一的想法,这些案件所危害的对象往往是农村一些弱势群体,使老百姓对我们党和政府失去信任,这样发展下去农村基层非常危险,造成穷的更穷、富裕的更富,社会贫富差距更加拉大的严重社会问题,影响基层稳定,所以农村基层贪官比那些大贪官危害更大,因此高新区永兴镇飞牛坝村所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的党和政府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本文的相关人员名单如下:
黄世亮、中央党员、副县级调研员、永兴镇分管党组织、现任永兴镇保先教育领导小组组长、从2000年起长期驻扎飞牛坝村至今
王昌荣、中央党员、副科级干部、01年6月原村支书谢志龙被免职后,由永兴镇党委委任飞牛坝村村支书、与黄世亮哥们相称、现已经退休
吴昌林、飞牛坝村三社人、55年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中央党员、永兴镇人大代表、01年6月任飞牛坝村村委兼出纳、01年12月任村支书兼村长、04年12月任飞牛坝村村支书
周维荣、飞牛坝村三社人、55年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中央党员、永兴镇人大代表、99年12月—01年12月任飞牛坝村村委、04年12月任飞牛坝村村长
周维全、飞牛坝村三社人、64年出生、小学文化、02年3月—05年6月任飞牛坝村出纳、后因车祸死亡
焦顶山、飞牛坝村二社人、63年出生、农民、小学文化、98年12月—01年12月任飞牛坝村村长      
谢志龙、飞牛坝村三社人、60年出生、农民、大专文化、中央党员、87年—95年任飞牛坝村团支部书记、95年12月—01年6月任飞牛坝村村支书、98年转入国家公务员、02年2月任永兴镇联合执法大队任副大队长、04年9月辞去公职后回家务农
谢志金、飞牛坝村三社人、54年出生、农民、小学文化、2001年12月任飞牛坝村三社社长

以上本人所陈述的每一个问题有相关证据如有不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者:谢志金、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飞牛坝村三社
职业:普通农民、电话13508102038  
E-MAIL:xzj9936@163.com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发表于 2005-10-25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八、永兴镇片区换届选举并非只有一个村违法选举
   原来永兴镇片区04年12月换届选举并非只有飞牛坝村选举严重违法,而这场选举在部分地方是永兴镇个别领导早已安排好了候选人,开个会走走过场给朴实的老百姓看看,好像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而事实并非如此。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兴亚路社区居委会也是同样严重违法,大部份选民手拿选民证而无权迸入参选会场,只有少数代表才能进入参选会场,原来这些代表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而是事先相关领导已经委任好的。难怪有的选民发牢骚说:“我们这部分人是被相关领导剥夺了选举权!”选举期间永兴镇街上到处可见“尊重选民意愿,保证选民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横幅,而这些标语只是用来欺骗普通老百姓的谎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34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真不知道永兴镇这个地方是个独立王国,才这样无法无天不受国家法规约束。
九、两个公章的由来
05年元月我还没有接到村上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有关罢免了我的社长职务,以及要选举新社长的情况下,村上所谓的新村长周维荣又提名委任他的吹鼓手未仁勇担任三社社长,05年8月初有群众向我反映说:社上又偷偷的刻了一个行政公章,后来的确有人盖过才相信是真的,由于社上集体在永兴信用社有一万多元存款,这些钱是我从虎口牙逢里为老百姓拔出来的,老百姓的每一分钱比我自己的还贵重,这些钱是我好不容易节省下来以便社上有什么急事用,留有我的印鉴,05年9月下旬他们也通过新刻的公章转走了。我这里现在有飞牛坝村三社很多重要承包合同及一个行政公章,未仁勇那里有一个新刻的飞牛坝村三社行政公章,这两公章都在同时公开使用,这就是两个公章的由来。
十、   保先教育走过程、群众问题成堆无人问。
05年8月农村第一批保先教育开始,永兴镇分管组织的保先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副县处级调研员黄世亮继续长期驻扎我村,在飞牛坝村保先教育期间,当有的党员干部向村上主要干部因长期不为群众办事提意见时,村上主要干部以做了这和那来表功,以此逃避责任,有的党员干部看到这种场面就离开了会场,结果待第一批保先教育结束,一个问题成堆的飞牛坝村,就这样堂而皇之的验收合格。七品芝麻官说了这样一句活“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而飞牛坝村全村主要官员村支书、村长、妇女主任都在这个三社,而三社的问题全村最多,这些突出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党员干部多吃多占,村务不按时公开、公布内容不真实、村社干部挪用集体资金长期不归还、村集体承包合同不公开招标、或者招标不公告,只有村支两委周围的亲朋好友才能投标其他人根本就不通知、集体财产村社干部长期霸占承包、以及干部带头长期强占集体耕地荒滩不向社上交费、干部乱修乱建等。作为村干部首先你自己应当以身作则、不贪不占、有一个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道德思想、多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多关心贫困户、积极引导农民发家致富、你还怕群众告你吗?告状得讲证据而不是空口无凭,污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咱们老百姓心理有杆秤。而飞牛坝村的问题成堆却没有一个村干部真正为老百姓办点事。我村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靠水产养殖,前几年是省上非常都有名的养殖基地,而搞水产养殖又离不开水,昨前年沟里一直有水通老百姓也非常满意,今年以来沟里经常断流干沟,有时就是有一点水也是污水,没有一天放到过清洁的水,老百姓养的鱼由于放的是污染水,鱼儿一天比一天死得多,群众在一边议论说:“省上有名的养鱼村如今变成了死鱼村”,部分靠借贷款项来搞养殖的群众,看到自己池塘的鱼儿一天天的死去,成天以泪洗面,特别是05年9月1日这天,上游纸厂的毒水从早6点过一直到晚上满沟毒水放进我村的鱼池引水沟,没有一个干部管一管,有群众向村干部反映也不理,当天下午我看到这种情况非常气愤,于是下午约5点与绵阳市电视台的记者联系,当天晚上绵阳市电视台以新闻内容报道了该事件,后来该台于9月5日、13日做了跟踪报道,绵阳日报、绵阳晚报14日也做了跟踪报道,由于该事件污染面积广,性质非常严重,我村养殖户损失惨重,老百姓怨声载道,该事件经正义的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了市委书记谭力的高度重视,据统计此次污染事件死鱼近十万公斤,损失金额达百万元,还不算后期死鱼数量。目前该事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还在继续调查取证处理之中,本村老百姓还眼巴巴的期盼政府主管部门督促造成该事件责任人赔偿。
十一、万恶的城乡二元化结构“自理口粮”户口得到更正。
     我们从02年起,就对这万恶的城乡二元化结构“自理口粮”户口,依据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7年10月9日文件相关条款,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予以更正未果,05年5月27日又再次向绵阳市公安局申诉,在绵阳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的关注下,于05年7月11日终于得到了更正。
十二、尾声
以上事件从04年12月起先后向飞牛坝村、永兴镇政府主要领导、永兴镇人大、民政、高新区民政、涪城区人大法工委、绵阳市人大法工委、市民政局基层建设股。以及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四川省人大法工委、省民政厅基层建设股、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申诉反映无果的情况下,于05年3月7日全国两会期间起先后在人民网、新华网、央视论坛、今日说法、法治在线、中国法治网论坛、中国人权网、中国农村研究网、农民维权网、县乡经济论坛、四川在线论坛、麻辣社区论坛、标题为:《致两会代表的一封信、公民的选举权该用什么方式得到保护》、《致四川省人大的一封公开信:公民的选举权该用什么方式得到保护》、《一个农村基层干部不平凡的遭遇》、《农民的泪水“自理口粮”户的合法权利》、《一个农民人生最痛苦的事》等文章公开发表。
05年6月中旬永兴镇政府、镇纪委、镇人大主要领导找我,叫我不要到处写文章上访,有什么问题先找他们解决。其实我只是通过网上把我亲身所经历的事写出来公布于众,希望让中央高层领导知道以便对当前三农问题制定政策。如果当前农村基层在这样发展下去非常危险,农村一些弱势群体这日子该如何过?和谐社会从何谈起?最后我向镇人大、镇纪委主要领导说:我的要求很简单,第一、永兴镇人大是基层政府贯彻执行党中央政策法规的最基层,一个选民资格认定至今未果,从04年11月上旬起村上就不让我参加各种会议,一个在职的社长凭什么没有参加各种会议的权利及选举权,有什么法律依据?要求镇人大依据相关法规有一个明确使人信服的书面答复!
第二、要求依据中央国务院十七号文件精神对本村村务的真实性全部公开,使全村每个村民都有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
第三、要求对原镇上下派干部王昌荣任我村村支书期间、原村长焦顶山贪污村上及社上输油管道赔偿款一案具体赔付标准、收支情况,镇纪委的处理结果等,给原告当事人及我村广大群众有一个使人信服的明确书面答复!
第四、现任村长周维荣从包产到户至今霸占我队荒滩、耕地约三十余亩修鱼池,然后又用这些鱼池抵押贷款、将集体土地在信用社抵押后,又通过审计事务所虚假验资并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公司、要求补交社上各种费用,并追究飞牛坝村三、五社集体鱼池假合同案!
第五、现任村长周维荣长期包二奶,05年3月18日晚被妻子捉奸在床,有现场照片及永兴派出所现场笔录为据,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与村支书吴昌林勾结,组织村支两委、干部家属、各社社长采取走家串户、拦路村民、高音喇叭的方式,欺骗的手段,煽动蒙骗全村500多名群众联名上访告黑状,要求查明事实真相并对相关责任人查处!

发表于 2005-10-25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谢志龙任飞牛坝村村支书期间的基本情况
95年农村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时,把选好一个村党支部书记的目光投向了他,95年4月镇党委找他谈话,要他回村担任村支部书记, 经反复思考后,回到村上担任了村支书一职。上任后根据村情制定了全村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提交全村干部、群众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没有人力,发动群众参与;思想禁锢,到外地参观学习,解放思想,换脑筋;没有资金,自己垫付,在发展方向上,定位养鱼专业村配合旅游渡假增效益。将全村划分为5个区,即:水产养殖区、旅游渡假区、飞牛工业区、农业示范区和居民住宅区。同时从关心群众的热点和难点入手。短短几年时间完成了贯穿全村4.3公里宽6米的水泥路面,新增电力变压器4台,完成了全村11.6公里电力低压线路改造,完成了养鱼电力增氧专线架设,全村13.7公里农业和养殖用水全部石砌化,新打沉旱井6口,安通了全村闭路电视和电话网络,大大改善了村上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建设项目耗资三百多万元,村上没有卖一寸集体土地、更未让村民出一分钱。反而村民的双提款和民工建勤等全部由村、社集体经济负担。制定完善了村规民约斗硬执行。实行了村务、财务公开;开展了每年评选文明户、五好家庭、遵纪守法户活动,进行大张旗鼓的表彰,戴大红花、发物质奖励,使村民远学英雄、近学榜样。由书记带队分5个班,常年进行夜间巡逻,成立了普法和民事调解领导小组。为了村上的发展他为集体拉扯垫支公司资金100多万元,而他个人还欠下银行贷款300余万。早在1996年全省各县副县长参加的开发农业大会上曾立下誓言,用十年时间将全村建设成为四川的“华西村”绵阳的“华西村”。为了实现这个理想,牺牲了他个人全部利益!
02年就连村上欠他近百万资金捐献给村上都不接受,而要作为告倒他的罪状。由于对他的迫害连累家人等……,最后被迫辞去公职, 回村当了一名普通农民,如今连一个普通共产党员的组织生活权力都没有。顽强的求进欲使他在失望中满含着新的希望…
一个刚强的男子汉,普普通通的共产党员,做出了历届村官根本不敢想的事,而因为抵制邪恶遭遇了残酷的打击报复,请问正义何在?
六、   我村书记兼村长吴昌林任职近四年又在做什么?
贪污案发生后,村长书记一肩挑的吴昌林不是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把村上及社上的经济问题查清,反而到处制造障碍,使案件难以查实,由于高新区检察院及永兴镇纪委联合造假,使案件不了了之而告终。
村上有一片百余亩的河滩地01年公开招标,谢志龙以成交价137万元中标,村支书王昌荣、村长焦顶山与周维荣、吴昌林、一社社长龙青勾结,以各种理由阻挠,致使中标未果,04年一社社长龙青的姐夫以75万元价成交,村上在这片百余亩河滩地的投入就达近五十万元。
集体财产只有村支两委及亲朋好友人员才有权承包,其他人靠边站,上级民政照顾贫困户的钱物凡是反对过他的贫困户都没有份,02年吴昌林任村支书记兼村长,周维荣之弟周维全任村上出纳,村上3年公布了两次村财务,关键的收入帐没有公布,05年周维荣任村长后,其弟周维全继续任村上出纳,05年6月周维全因车祸死亡之后向兵任村出纳,近年来村上没有搞一点建设,村上唯一的百余亩河滩地也卖掉,原来一些村干部擅自挪用村社集体款项长期不归还,原老债务分文未付,现在村上现金倒余额十多万,村上前七、八年的很多笔收支帐都以“待查”为借口挂在帐上,一直没有一个结果。
近年来,吴昌林和周维荣除了报复谢志龙以及家族的“成绩显著”外,还组织村民上访告黑状,成天在周维荣家和我社个别党员干部打牌赌博,没有给老百姓办一件实事,村上问题成堆无人管,每年工资照拿,这就是近几年吴昌林和周维荣的突出成绩!
七、三社社长谢志金控告贪官污吏遭遇受打击报复
我任社长后村长书记一肩挑的吴昌林在干部大会上宣布:“委任各社社长任是村上理财小组成员” 可是3年公布了两次村财务,而且是根本无关紧要的,关键的收支没有公布,为此事04年10月10日我去找本村会计唐春艳,要求看一下村上近两年多来真实收支情况报表,她叫我找主管村财务的永兴镇农经办,我去永兴镇农经办他们叫我找镇党委敬书记,我去找到镇党委敬书记的时候,敬书记说“这是党的机密 ,我无权过问”。既然村财务清白的为什么又见不得人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17号文件有明确规定:“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由于我违反了基层贪官的游戏规则,遭遇了人生有史以来的打击报复,他们一伙为了达到长期贪赃枉法无人敢说的目的,从04年11月下旬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开始突然停止我参加会议的权利,为了不让我这个敢为群众说真话的人再当选干部,他们勾结镇上个别驻村干部制造了更大的阴谋,我当了一辈子农民而且还在任职社长,一夜之间又突然把我包装成一个没有选举资格的所谓“城镇居民”,以此来欺骗村上的广大干部群众,他们开会以及在群众中到处制造谣言,说我早在某年就买了城镇居民户口,早就不是我们村的人了,下一步要收我赖以生存的承包地,还要我赔偿多年承包耕种土地的损失等舆论,村上有几个吃到他们甜头的吹鼓手也在群众中到处宣扬我买了所谓“城镇居民户口”的谎言,就这样他们自编自演的选举闹剧顺利得到了实现。在选举期间他们一伙不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村长书记一肩挑的吴昌林违法委任自己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其它成员由他指派,更为荒唐的是当有人将该问题反映到镇选举委员会以及人大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反而说村上的事情镇政府无法管等理由推卸责任。《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十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应有一定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一人担任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等规定。就这样违法的产生了飞牛坝村所谓的选举委员会。为了不让我参加村主任竞选,在选举期间吴昌林、周维荣在当地派出所,以村上统计户口为名要派出所出具一张我的户籍证明,由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于是出具了我是“非农业户”的不实证明,其实他们早就知道我们是“自理口粮户”,02年我任社长后,有关我们母子三人的户口多次找过村长书记一肩担的吴昌林盖章申请要求转回本村,还事实农民户口的本来面目,吴看了户口本后坚决不在证明上盖章,我拿上户口本又多次找当地镇政府及上级户口主管部门,要求更正“自理口粮”户口,还事实农民的真实面目,都以全镇农业户口冻结为由未果。吴昌林、周维荣拿到这张不实的证明后,复印数份,在镇政府,本村老百姓到处散发,在大会小会上说我们“是城镇居民,享受了城镇居民待遇,没有选举资格”,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因选举权争议我们才知道“自理口粮户”的性质。还说要收回我们赖以生存的承包地,要我们赔偿多年耕种承包土地的损失。
    他们这样做主要目的,就是不让我参加这次村长竟选,在其它问题上找不到我任何理由,因为本人为人正直,坚持原则,主张正义,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望,他们以派出所开具的不实证明为由,不让我参加本村选举。就选举权资格一事,我于04年12月2日起多次向村、镇、区、市人大、民政、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人大、民政厅、民政部、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申诉反映,请求他们确认我选举资格一事,可是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文件己废止,国家在户籍管理上就没有“自理口粮”户这个名称,所以“自理口粮户”在法律地位上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就无法可依。我依据选举法以及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相关规定,按程序依法向本地所谓选委会提出申诉,可本地选委会也不答复。向法院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立案起诉,立案庭对我讲,先确认我的户口然后再起诉。我找公安户部门确认我是居民户、还是农民户,请求他们依法确认我们是居民户还是农业户户口书面证明他们不出。2004年12月11日我再次向镇、区、市户籍主管部门申请,请求他们依法核查、更正、确认我们父母三人事实农民户口的本来面目,他们决定调查处理,可是也没有结果。但是他们也无法明确“自理口粮”户口如何定性,同时也批评了派出所给村上开出不实证明的错误行为,派出所自知自己有错,当事人及所长也给我道歉,同时也给我急速复印了户口档案原始记录。2004年12月16日我拿这些户口档案原始记录及2001年选民证、土地承包证、以及近几年农民负担等相关依据再次找镇选委会、镇人大、镇党委要求他们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注:选举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他们答复要我写一个申请,交本村所谓选委会,《注:我当了一辈农民,在村社开会几十年,从未听说村民参加会议还要写什么申请,更没有法律依据。》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距离选举日只有最后两天了,我写了《自荐书》要求竟选村长,交镇选委会及住村干部,2004年12月17日下午约五点,镇上民政办的干部才给了我本村所谓选委会以派出所出具的不实证明我们是非农业户口为由,不同意我参选的书面答复。这就是基层官场所谓“每个公民依法实现自己民主权利,人人当家作主、推行所谓依法直选村官”的政治游戏。2004年12月18日是我市每三年一次的法定选举日,每个公民依据宪法履行自己选举权最高兴日子,而我是在这一辈子人生中最痛苦含着泪水在家里度过,此时我的心情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我想不通,为什么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当地生活几十年前什么权利都有,而当三年社干部后被无端剥夺选举权,我想不通,基层一些村干部成天不为老百姓办事,而搞些吃喝赌博违法违纪、拉帮结派之事,在上面反而是红人,我想不通,有些党员干部丈着上面有领导给他称腰,胆大妄为,这世上天理何在?他们开会冠冕堂皇讲得多么动听,而暗地里尽搞些贪赃枉法之事。党的方针政策在基层形同虚设,他们玩的政治游戏是用来欺骗老百姓的工具,游戏规则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为了达到政治目的而不择手段。
说实话我对维护自己的选举权也并不是想当干部,而我们是法制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该用什么方式得到保护?我们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当干部对于我来说,是一种奉献精神,得不到任何经济利益,比如:我当三年社长,搞一些公益事业、帮助一些贫困户、控告一些农村贪官等,无偿垫支的费用就达六千余元,所吃的苦头是一般人难以承受的,在这里我不想一一表达,而得到回报的第一年,由于本村书记村长一肩挑的吴昌林个人说了算,没有根据相关法规集体讨论村、社干部误工工资,所以至今我一分钱也未拿,第二年经社干部集体讨论1500元,2004年12月连我开会的资格都被无端取消,更不要说报酬,如果按市场经济价值来计算,简直无法比喻,任职三年来为了不让老百姓说闲话,自己以身作则,无偿垫支的费用就达六千余元,这还不算我本人出机械无偿给集体做公益事业的其它费用,一年工资一千五百元,为了这个正义我吃尽常人难以想象的苦头,得到了这样结果的回报,此时的心情实在不能平静。在老百姓眼里我是一个难得的好干部!在基层贪官的眼里我是一个可恨的刁民,这就是基层官场吹嘘的所谓“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村官直选”的真实故事。

发表于 2005-10-25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万恶的城乡二元化结构“自理口粮”户口,于05年7月11日在绵阳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的过问下依法得到更正。

发表于 2005-10-2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我05年5月27日向绵阳市公安局的申诉如下:

高新区永兴镇飞牛坝村谢志金、谢贤方、唐开弟关于请求绵阳市公安局依法更正自理口粮户口的再次申诉


尊敬的绵阳市公安局局长:

我们是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永兴镇飞牛坝村三社的社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落实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形式,为了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文件,绵阳市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又出台了鼓励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理自理口粮户《离乡不离土》的户籍管理政策,当时的市委书记赵文定亲自在永兴挂帅搞试点,根据国务院以及市中区相关政策,永兴镇也出台了农民自理口粮暂住户《离乡不离土》的户籍管理规定。《注:离乡不离土就是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理自理口粮户、不享受正式居民待遇,保留农村户籍、保留户籍所在地的包产田、自留地履行社员权利义务》的政策,19854月我们父母三人在大队开了一张证明,交给原永兴镇前进街居委会主任陈先顺同志,(注:镇上距我们家两公里)也享受了自理口粮暂住户,从1982年包产到户至今,我们三人均分得了包产田、地,履行了社员应尽的权利义务《注:镇、村、社、农业税、定购粮、上交提留、民工建勤、义务工、等》,也享受了社员该享受的权利。但我们从未离开本村,农忙时我们耕种生产,农闲时到镇上务工经商。实际上自理口粮户按照当时地方政府的政策是一种暂住户性质,按照现在国家的户籍管理政策就是一个双重户籍。


1987
年以后,我们在本队荒滩上陆续修建了养鱼池、在原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在本村居住、有固定的农业收入、及付业收入,能维持我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至今。

当时的户籍管理,正式居民户籍,由镇居委会管理,农业户籍,由村镇管理,1992年永兴成立派出所以后,居民户和农业户才统一由镇派出所管理。

1998
年第二次承包土地,我们又取得合法的土地承包权,耕种至今。 1997109日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六款规定:这次试点之前已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粮户口等,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其中符合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应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至原籍或现居住地


第五条八款规定:申请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批。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现住地的住房、工作、暂住时间等情况的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经批准同意入户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应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属农村户口,有承包地、自留地的,还须出具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方可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以上公安部文件精神可以看出; 一:我们的土地没有被征用,二:我们从未向户籍主管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户,也没有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注:在农村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在小城镇落户的相关手续)。更不符合居民条件。三:在这期间户籍主管部门以及村、镇核查户籍的相关部门没有核查、告知自理口粮户的相关政策,以及户口的性质,所以至今我们也是双重户口。  

2001
319日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三条二款明确规定:严格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再次申诉的理由如下:

一、我们父母三人1985年在村上出了一个证明,根据当时的地方政策概是自理口粮户、又是农业户的双重户口,但是1997109日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政策出台后,当地政府和户籍登记机关没有根据中央国务院、以及公安部的相关文件精神清理核查,告知农民在小城镇务工经商的自理口粮户双重户口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居民户或农业户口的政策贯彻执行,是户籍登记机关和当地政府部门行政不着为所造成的。

二、二十多年来我们从未向户籍主管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更没有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他们依据那一条户口法规,认定我们是城镇居民,这难道国家有强制性政策吗?

三、我们祖祖辈辈一直在本村生活、居住,参加本村各种会议,履行村民的权利、义务,就自理口粮户口的性质我们认为就是农业户!

四、200112月我以全票当选本村三社社长任职至200412月,在任职期间由于控告村镇个别贪官,被无端取消选举权才知道自理口粮户的性质,我们母子三人的户口多次找村领导、当地镇政府及户口主管部门,要求更正户口,都以全镇农业户口冻结为由未果。200412月因选举权争议才知道自理口粮户的性质。当我们申请户籍部门出据自理口粮户是居民户、还是农业户时,他们又不出,使我们尚失选举权及诉权,请求镇、区、市户籍部门,调查核实更正我们户口的本来面目,但时过半年自今也无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在网上查阅了中央国务院及公安部、关于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的相关政策认为,我们祖祖辈辈在本村生活、居住,从包产到户至今全面履行了社员的权利、义务,有承包地、养渔池,有合法的农业及付业固定收入,有居住地,并在本村居住,农忙时我们耕种生产,农闲时到镇上务工经商,我们当农民、或居民、依据宪法,依法由自己选择,而不是行政部门的强制行为,为此:我们再次向绵阳市公安局申诉,请求户籍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国务院以及公安部的户籍相关政策依法核实更正,我们三人在飞牛坝村三社农业户籍的本来面目为盼!


关键词:请求绵阳市公安局依法核查更正 ,谢志金、谢贤方、唐开弟自理口粮双重户口身份,还我们三人在飞牛坝村三社农业户籍的本来面目!


申诉人: 谢志金 谢贤方 唐开弟

址: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永兴镇飞牛坝村三社

话: 13508102038


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发表于 2005-10-25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我05年6月22日向永兴镇人大的申诉如下:
申    诉
  
     申诉人:谢志金、小学文化、农民、现年五十一岁、住永兴镇飞牛坝村三社。

    申诉案由: 我在任社长期间因控告村官、村霸贪污集体资金、抵制邪恶、根据群众意见、要求村财务公开等问题,被无端剥夺选举权。
   
     事实与理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落实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为了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文件,绵阳市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又出台了鼓励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理“自理口粮”户“离乡不离土”的户籍管理政策,当时的市委书记赵文定亲自在永兴挂帅搞试点,根据国务院以及市中区相关政策,永兴镇也出台了农民“自理口粮”暂住户“离乡不离土” 的户籍管理规定。《注:离乡不离土就是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理“自理口粮”户、不享受正式居民待遇,保留农村户籍、保留户籍所在地的包产田、自留地、履行社员权利义务》的政策。为了生存,1985年4月我们父母三人在大队开了一张证明,交给原永兴镇前进街居委会主任陈先顺同志,(注:镇上距我们家两公里)也享受了“自理口粮”暂住户,从1982年包产到户至今,我们三人均分得了包产田、地,履行了社员应尽的权利和义务《注镇、村、社、农业税、定购粮、上交提留、民工建勤、义务工、等》,也享受了社员该享受的权利。但我们从未离开本村,农忙时我们耕种生产,农闲时到镇上务工经商。实际上“自理口粮”户按照当时地方政府的政策是一种暂住户性质,按照现在国家的户籍管理政策就是一个双重户籍。
1987年以后,我们在本队荒滩上陆续修建了养鱼池、在原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在本村居住、有固定的农业收入、及付业收入,能维持我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至今。当时的户籍管理,正式居民户籍,由镇居委会管理,农业户籍,由村、镇管理,1992年永兴成立派出所以后,居民户和农业户才统一由镇派出所管理,1998年第二次土地承包,我们又取得合法的土地承包权,耕种至今。

    1997年10月9日《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六款规定:这次试点之前已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粮户”口等,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其中符合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应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至原籍或现居住地。
    第五条八款规定:申请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批。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现住地的住房、工作、暂住时间等情况的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经批准同意入户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应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属农村户口,有承包地、自留地的,还须出具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方可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以上公安部文件精神可以看出;我们从未向户籍主管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户,也没有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注:在农村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在小城镇落户的相关手续)。更不符合居民条件。在这期间户籍主管部门以及村、镇核查户籍的相关部门,没有核查、告知“自理口粮”户的相关政策,以及户口的性质,所以至今我们也是双重户口。  
    2001年3月19日《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三条二款明确规定:严格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我再次申诉的理由如下:

     一、我们父母三人1985年在大队出了一个证明,根据当时的地方政策既是“自理口粮”户、又是农业户的双重户口。但是1997年10月9日《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政策出台后,永兴政府和户籍登记机关没有依据中央国务院、以及公安部的相关文件精神清理核查,告知农民在小城镇务工经商的“自理口粮户”双重户口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居民户或农业户口的政策贯彻执行,是当地户籍登记机关和村镇政府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
    二、我们祖祖辈辈一直在本村生活、居住,参加本村各种会议,履行村民的权利、义务,就“自理口粮”户口的性质我们一直认为就是农业户!
    三、从包产到户至今,我们在村上有一个分包产田、地,和完成镇、村、社、农业税、定购粮、上交提留、民工建勤、义务工、等履行社员权利义务的农业户口,我村的村官、村霸不知又搞到哪里去了?城镇居民难道都可以随意在我们村分包产地、宅基地吗?
    四、二十多年来我们从未向户籍主管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户口,更没有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我村的村官、村霸依据那一条户口法规,认定我们是城镇居民,这难道国家有强制性政策、还是他们制定的土政策?
    五、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本村全面履行社员的权利、义务,
参加各种会议。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主张正义、为人耿直正派、积极带领当地老百姓共同致富,无偿修桥补路、扎河、扎堰,拿钱拿物帮助贫困户,调解民事纠纷,2001年12月底,我全票当选本村三社社长,既然群众这么信任我,自己发誓,一定要给农村基层干部带一个好头,做一个榜样,决不能让老百姓失望!
    我上任后首先实行民主理财监督制度,我在会上宣布,队上所开支的每一分钱社员、干部都有权提出质疑,并欢迎在会计处查帐。三年来我未花群众任何招待费用,一般的接待都是我自己垫上,我无偿买些农村实用法律书籍送给我队的党员干部,帮助困难户,发展特种水产养殖,找当地信用社联系贷款,帮助农民发家致富,在全镇我队是信用联社唯一的信用单位,调解过历届村干部未处理好的家庭纠纷,特别是不赡养老人的儿女,给他们讲解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于法、于理的讲很多道理,使他们受感动家庭和谐。村上有一个村民想致富,修了两口渔池由于缺少资金,都三年了没有建成,家庭贫寒又经常跟母亲发生纠纷,还多次不想活人,放火烧自己的家神,《注:天地君亲师位》我知道后,帮助他联系贷款,出机械在三个月内帮助他把渔池建成,如今他们不但还清了贷款而且还有结余,家庭也很和谐。

    在任职期间由于控告村镇个别贪官,抵制邪恶、要求村财务公开等方面,得罪了村镇个别领导,2004年农村基层换届选举11月开始,本村所谓选委会在当地派出所,以大队统计户口为名,要派出所出具一张我的户籍证明,由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于是出具了我是“非农业户”的证明,其实他们早就知道我们是“自理口粮户”在2002年我任社长后,有关我们母子三人的户口多次找过“村长、书记一肩担”的吴昌林盖章申请要求转回本村,还户口的本来面目,吴坚决不盖章,多次找当地镇政府及上级户口主管部门,都以全镇农业户口冻结为由未果。吴昌林、周维荣拿到这张证明,复印数份,在镇政府,本村老百姓到处散发,在大会、小会上说我们是城镇“居民”享受了城镇“居民”待遇,没有“选举资格”。因选举权争议我们才知道“自理口粮户”的性质。还说要收回我们赖以生存的承包地,要我们赔偿多年耕种承包土地的损失。
    他们这样做主要目的,就是不让我参加这次村长竟选,在其它问题上找不到我任何理由,因为本人为人正直,坚持原则,主张正义,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望,他们以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为由,不让我参加本村选举。就选举权资格一事,我多次向村、镇、区、市人大、民政、省人大、民政厅、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申诉反映,请求他们确认我选举资格一事,可是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文件己废止,国家在户籍管理上就没有“自理口粮”户这个名称,所以“自理口粮户”在法律地位上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就无法可依,我依据选举法以及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按程序向本地所谓选委会提出申诉,可本地选委会也不答复,向法院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立案起诉,立案庭对我讲,先确认我的户口然后再起诉,我找公安户部门确认我是居民户、还是农民户,请求他们出据户口书面证明他们不出,2004年12月11日我向镇、区、市户籍主管部门申请,请求他们核查、更正我们三人户口的本来面目,他们决定调查处理,可是至今也没有结果,但是他们也无法明确“自理口粮”户如何定性,同时也批评了派出所开出证明的错误行为,派出所自知自己有错,当事人及所长也给我道歉,同时也给我复印了户口档案记录。2004年12月17日我拿这些资料及2001年选民证找镇选委会《注:选举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他们答复要我写一个申请,交本村所谓选委会,《注:我在大队开会几十年从未写过申请》当天我就写了《自荐书》要求竟选村长,交镇选委会及住村干部,2004年12月17日下午约五点,镇上民政办的干部才给了我本村所谓选委会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由,不同意我参选的书面答复,2004年12月18日是我们市每三年一次的法定选举日,每个公民依据宪法履行自己选举权最高兴日子,而我是在这一辈子人生中最痛苦含着眼泪在家里度过,此时我的心情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我想不通,为什么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当地生活几十年前什么权利都有,而当三年社干部后被无端剥夺选举权,我想不通,基层一些村干部成天不为老百姓办实事,而搞些吃喝赌博违法违纪、拉帮结派之事,在上面反而是红人,我想不通,有些党员干部丈着上面有领导给他称腰,胆大妄为,这世上天理何在?

    说实话,我对维护自己的选举权也并不是想当干部,而我们是法制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该用什么方式得到保护?我们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当干部对于我来说,是一种奉献精神,得不到任何经济利益,比如:我当三年社长,搞一些公益事业、帮助贫困户、控告一些农村贪官等…,无偿垫支的费用就达几千元,所吃的苦头是一般人难以承受的,在这里我也不想一一表达,而得到回报的第一年,由于本村“书记、村长一肩挑”的吴昌林个人说了算,没有根据相关法规集体讨论村、社干部误工工资,所以至今我一分钱也未拿,第二年经社干部集体讨论1500元,2004年12月连我开会的资格都被无端取消,更不要说报酬,如果按市场经济价值来计算,简直无法比喻,在这里我要质问永兴镇政府:既然村干部工资、村财务镇上管,社干部工资、财务村上管,那么镇、村在管,为什么又会出现村官贪污现象,你们可想而知,我当三年社长村上从没有召开群众会讨论过干部误工工资,更不要说讨论公布村财务。他们开会官面弹簧讲得多么动听,而暗地里尽搞些贪赃枉法之事,党的方针政策在基层形同虚设。他们玩的政治游戏是用来欺骗老百姓的工具,游戏规则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为了达到政治目的而不择手段。
                  
中央及四川省的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第二条二款规定: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第二条三款规定: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七条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壮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情况进行确认,对迁出本村的不予登记、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选民予以补充登记。
   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前十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法规本人认为:一、本村所谓选委会,以镇派出所出据的证明我是“非农业户口”为由,才剥夺了我的选举权,那么我就要求他们提供,一九八五年至今我们父母三人是通过什么程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相关证据!二、为什么这二十多年来,我没有当选社长及竟选村主任以前,你们又没有提出选举权的事,而我在竟选村长时突然又变成了“非农业户口”并被剥夺了选举权!
    第二、我在2004年12月2日,对本村所谓选委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提出申诉,为什么在距选举最后一日,2004年12月17日下午五点才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一个在本村任职的社长,在中国哪部法律中规定没有选举权?既然连选举权都没有为什么又在任社长?
   第四、村官、村霸在大会、小会上说要收回我们赖以生存的承包地,要我们赔偿多年耕种承包土地的损失,我天天在等他们来算帐,该赔偿多少钱?此事已快过半年,我的承包耕种土地的损失,找不到在什么地方算帐交钱。不过我要倒问他们一句,他们说这些话的目的、动机是什么?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第五、为了我的人格尊严,一个选举权从2004年12月2日起,我天天向各相关部门申诉都没有结果,最让我痛心的是,2004年12月17日下午四点过,我拿着派出所的户口档案、自荐书、土地承包证、上届选民证等依据,去找镇党委敬书记的时候,他答复我:“你一早在干什么”?态度非常强硬,我含着泪水止不住的流出来,转身就走了,此时我在想,这世上还有没有讲理的地方,难道这就是我们共产党提倡的求真务实、创建和谐社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结果吗?从那一天起我发誓:为了我的人格尊严就是“砸锅卖铁” 我的选举权也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经过我的艰苦努力,终于在网上国家法律库,查找到相关针对本案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关于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有关“自理口粮户”的相关政策、选举法、选举法四川省实施细则、《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务院近几年的几个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民政部、农业部等…方面的政策、司法解释,以及全国农村选举所发生的典型案例认为:这是一起我村村官、村霸,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群众,其政治目的得逞后,为达到其贪赃枉法无人敢说的目的,制造的全国罕见的打击报复、剥夺公民民主权利的典型案例,请求永兴镇人大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依法为我们公民的民主权利有一个明确的书面说法!




呈:高新区永兴镇人大

申诉人:    谢志金 电话:13508102038     
住永兴镇飞牛坝村三社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05-10-25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社上的果园荒滩地承包费问题
原果园荒滩地承包人与社上签有书面承包协议的其他群众,每亩每年向社上交承包费100元,由于周维荣占用的荒滩及耕地几十亩从未向集体交任何款项,这些户数都拒绝交纳,理由是要生产队一视同仁。此事早在2002年起我就向村支书兼村长吴昌林反映,要求村上拿出一个统一方案未果,为了公平起见,2004年中旬我组织社上党员干部会集体讨论通过,原集体荒滩每亩每年向社上交纳50元水费,其他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而周维荣认为我在专门整他结下冤仇。
四、彻底揭开飞牛坝村近几年不安定因素的内幕
周维荣八十年代刚包产到户,利用不正当手段将我村三、五社25亩养鱼池以每年120元承包,在这期间结识了当时爱好钓渔的区市主要领导而闻名,1987年后陆续在我队集体荒滩、耕地上又私自新建鱼池约30余亩,占用这些荒滩及土地又从未办任何手续,更没有向集体交分文款项,然后又用这些集体荒滩及土地修建的鱼池抵押贷款、将集体土地在信用社抵押后,又通过审计事务所虚假验资,并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公司有了名气,96年谢志龙在任村支书期间,就该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后经村社党员干部集体讨论决定,为了使集体财产不被少数人长期侵占,要求凡是占用集体荒滩修建鱼池向社上交纳适当费用。正式面积修建鱼池超过承包面积的按超包产田计费,要求完善三、五社集体鱼池公开招标承包合同。以及在处理周维荣之弟周维全非法生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与周维荣结下了冤仇,因为上级强调计划生育政策非常严。周维荣当时任村委委员,作为村干部应当理解并积极配合,给其他群众带一个好头,而不是狗仗人势,利用上层政界某些官员的关系来达到整人的目的。焦顶山挪用和随意开支集体资金;在村支书谢志龙批评教育时,从关心一个干部入手,理应虚心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监督,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而不是认为有周维荣这棵大树什么事也不怕。周维荣作为一个中共党员、村委委员、镇人大代表,不是为全村大局利益想问题,而是自私自利思想非常严重,从包产到户霸占承包三、五社集体养鱼池、占用集体耕地和荒滩不向集体交钱,根本不考虑社上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群众在他门前有一片承包田,这片土地的水沟原村上统一修建得很规范,自从周维荣修建鱼池随意占了又另外改建水沟后,由于群众无法放水至今种旱,这一片承包田原来有条机耕道老百姓耕种从这条路经过,周维荣把这条机耕道在未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95年全部修围墙围断,经常大门上锁关闭,老百姓耕种时还得叫门看周维荣脸色行事才能过路,上述问题永兴镇城建办来处理过几次至今无法处理下去,由于周维荣与政界的特殊关系,我行我素什么事也不怕,致使飞牛坝村的问题成堆也无法处理下去。
2001年元月, 谢志龙将一封《就村上近两年发生的情况给各级领导的一封信》在接受农民日报记者采访时交给了记者,农民日报记者以“内参”的方式向省委反映,秦玉琴当即批示,调查处理农民日报反映的情况, 就因为这封信,给他后来的人身埋下了祸根,在2001年3-4月间,由区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村上事件进行调查。由于周维荣与爱好钓鱼的政界特殊关系,所以在省、市领导的授意下,不但没有对周维荣、焦顶山、一社社长龙青等人的违法行为作任何处理,反而于2001年6月14日将他不明不白地免职并接受各级纪检、审计、检察院的传唤审查。同时永兴镇党委又委派副县级调查员黄世亮任工作组组长、及永兴镇党委委派副科级干部王昌荣等二人到我村与原村长焦顶山、委员周维荣、委员吴昌林等人组成了我村新的领导班子, 新班子理应吸取以前的经验教训,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但在不到一年时间就集体贪污,他们之所以这样大胆,主要是把谢志龙已经整下台,周维荣政界关系又硬,贪赃枉法村上再也无人敢说他们,整个事件中副县级调研员黄世亮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01年6月高新区及永兴镇纪委联合调查组对上述问题处理结果,除谢志龙被免职外,其他问题没有一件处理落实,02年元月吴昌林担任我村村支书兼村长后更加有恃无恐,到处造谣诽谤谢志龙,并对全家人及亲属变本加厉的实施打击报复。
谢志龙被免职后,02年2月镇党委安排到镇上联合执法大队任副大队长期间,村长书记一肩桃的吴昌林不是积极的引导农民科学的发展生产,带领农民如何脱贫致富,使老百姓过上安定的日子来化解矛盾,而是背靠周维荣这棵大树,采取非法的手段再次制造新的矛盾。非法停原村支书谢志龙家属及预制厂的电,以及用虚假的语言对谢志龙进行人身攻击。2002年12月2日上午11时他们纠集一伙人,扛着摄像机,擅自将谢志龙岳母家的水管厂、妻子承包的预制厂和一些群众豆腐房的生产、生活用电非法拉闸停电, 谢志龙下班经过与吴昌林他们理论,吴说“你把全村老百姓的血都吸干了” 等语言当众进行毁谤、人身攻击、并发生抓扯。整个过程吴昌林他们一伙用摄像机摄了像,当天中午12时永兴派出所快速赶来一起把吴、谢叫到镇党委副书记郑守平办公室解决,去了以后吴昌林暴跳如雷拍桌子与谢志龙争吵,下午郑守平对双方劝说到天黑各自就回去了,04年12月3日下午听说吴昌林住进了医院,说是谢志龙打了他,谢志龙对永兴镇党委以及派出所说:“如果说我真的打了他就叫他们把当天现场摄的像拿出来当众放,看是否我打了他”,致使吴昌林他们一伙没有把当时现场摄的像拿出来放。吴昌林、周维荣他们
一伙见这一计被谢志龙识破,又施一计,利用与政界个别领导的特殊关系带领他们亲属上访,用以假乱真的方式给永兴镇党委、高新区党工委施加压力来制造假相,于是永兴镇党委将谢志龙停职、停薪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03年谢志龙含冤受屈不但不发工资、福利,还要坚持上班, 最后因忧郁住进了医院,出院后, 永兴镇党委将他分配到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2003年7月在绵阳市纪委的过问下,扣发了5878.98元工资后恢复工资发放,在这期间镇党委书记又找他谈话,要么辞职、要么注销他妻子的公司, 谢志龙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离婚判决报送镇党委。 2004年6月因与已离婚的妻子参与镇上综合市场的土地挂牌竞标,镇党委书记又先后两次找他谈话,施加压力逼他辞职,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谢志龙被迫写了辞职报告,在填写了辞职理由写到“一心为公即遭陷害,善当恶,美当丑,是非颠倒,一腔热血无用武之地,忧虑回家自谋生计”,于2004年9月批准,至今未给任何退职费用。

发表于 2005-10-25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你们敢深入采访报道吗?

彻底揭开一个社同样两个行政公章公开使用的黑幕

事情发生在四川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飞牛坝村三社,说起一个社两个行政公章公开使用,在当地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而这件天下奇闻的怪事隐藏着飞牛坝村官场很多见不得人的勾当……。
飞牛坝村距市区10公里,早在2000年以前是镇、区、市、省都有名的先进典型村,曾受到过中央农村基层组织督查组高层领导郑科扬一行及省、市、区领导高度赞扬,如今短短的几年内变成一个问题成堆的上访村,该村三社现在有两个行政公章公开使用,其问题根源又在哪里??????
2001年6月永兴镇党委将原飞牛坝村村支书谢志龙不明不白地免职,同时永兴镇党委又派副县级调研员黄世亮、副科级干部王昌荣等二人到村上组成了新的领导班子,结果焦顶山继续任村主任,王昌云任村支书,新班子上任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们勾结在一起贪赃枉法,在兰成渝输油管线经过飞牛坝村三社项目里,共同贪污集体及村民的鱼池、公路、耕地等恢复补偿款十多万元,永兴镇党委选拔这样素质的人在我村当村官能不出问题吗?同时镇党委考虑到飞牛坝村问题多又专门抽调一名副县级调研员黄世亮长期驻扎我村至今,黄世亮分管永兴镇党组织,现任保先教育领导小组组长,与王昌荣哥们相称。
    本人为人耿直正派,从来不想介入政治,当时也不太了解村上的实际情况,但我喜欢学习法律,了解党对农村的方针政策、爱主持正义、维护公道,由于我跟谢志龙从1993年起就有很深的矛盾。2001年12月在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期间,有一天晚上吴昌林突然到我家对我说:“你去当干部如何?”开始我不同意,犹豫了很长时间,在我妻子劝说下,我同意了当干部的决定。2001年12月底,我以全票当选为三社社长,既然群众这么信任我,自己发誓,一定要给农村基层干部带一个好头,做一个榜样,决不能让老百姓失望!
我上任后首先实行民主理财监督制度,我在会上宣布,队上所开支的每一分钱,社员干部都有权提出质疑,并欢迎在会计处查帐,我不管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承诺。三年来我未花群众任何招待费用,一般的接待都是我自己垫上,我无偿买些农村实用法律书籍送给我队的党员干部,帮助困难户,发展特种水产养殖,找当地信用社联系贷款,帮助农民发家致富,全镇我队是信用联社唯一的信用单位,调解过历届村干部未处理好的家庭纠纷,特别是不赡养老人的儿女,给他们讲解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于法、于理的讲很多道理,使他们受感动家庭和谐。村上有一个村民想致富,修了两口渔由于池缺少资金,都三年了没有建成,家庭贫寒又经常跟母亲发生纠纷,还多次不想活人,放火烧自己的家神,《注:天地君亲师位》我知道后,帮助他联系贷款,出机械在三个月内帮助他把渔池建成,如今他们不但还清了贷款而且还有结余,家庭也很和谐。
一、上届村支书、村长团伙贪污案发生以后
02年3月我上任遇见的第一件事,就发现输油管道横跨我社期间,上届村支书与村长团伙贪污输油管道赔付我村及社上十万余元的事件,当时我处于公心,动员镇上下派干部王昌云在任我村支书期间及村长焦顶山他们把贪污集体的资金退出来,他们态度强硬,总认为他们的后台硬,什么也不怕。在多次做工作无果的情况下,最后他们以就是检察院来查也不怕的语言威胁我,当然我对这个案件的实情非常清楚,也有铁的证据,也知道该案的背景,以及从法律角度的性质和后果,(注:焦顶山跟我粘点亲、王昌云跟我关系也不错,从我内心不想伤害他们,此时的王、焦已经不是村干部。)为了正义我按程序向现任村长书记一肩挑的吴昌林反映,他要我找这找那的‘踢皮球’,至终没有结果。(注:吴昌林是上届村上的出纳,在整个案件中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在这期间焦顶山已不在本村任职),于是我又向永兴镇纪委反映却迟迟没有音讯,我又控告到高新区检察院反贪局,反贪局初查期间,村长书记一肩挑的吴昌林和焦顶山又主动给我队未控告他们的其他群众搞所谓的二次赔付,使集体资金就这样落入少数人腰包,以此来贿赂群众,真正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看到集体的资金不明不白的流失使我非常痛心,而村长书记一肩挑的吴昌林又主动到高新区检察院反贪局去反映说,上届村上干部王昌云、焦顶山根本不存在贪污问题,最后高新区检察院反贪局以所谓“查实”、“没有贪污事实”,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不予立案的理由而告终。我不服,因为有铁的证据,我与高新区检察院反贪局依据国家法律条款椐理力争:如果他们没有贪污事实那么我们就在诬告,要求高新区检察院以诬告罪的罪名立案侦查批捕我,但高新区检察院最后还是不了了之结案而告终,看到集体资金被贪官侵占我的心如刀绞,而社上是个空壳壳,全社父老乡亲也眼巴巴的要求该案处理结果。于是我又写申诉和控告材料,征求全队老百姓的意见,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将该案查个水落石出,在这期间除村支书兼村长吴昌林他们家族及魏姓家族外,全队其他干部群众都积极支持了我的主张,并全部在控告材料上签了字。(注:当时我对在控告材料上签字的人并没有承诺什么),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群众中到处散布谣言,说什么“这次公安机关将要把签字的人全部抓起来”,以此来威胁群众,以达到贪赃枉法无人敢说的目的,有些正义的群众来找我,我对他们说:天大的事由我一人承担,因为我最清楚正当的检举控告受国家法律明确保护,同时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于是又再次向区、市检察院、人大、纪委、市委、市政府申诉要求,将该案彻底查实,如果他们没有贪污问题,那么我就在诬告他们,请求执法机关把我以诬告罪的罪名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又长达半年之久,后来经区、市纪委、检察院、以及区、市领导的关注下,才不了了之的追回村社集体款项3.5万元。而整个案件是一件并不复杂的集体贪污十万元铁案,高新区检察院反贪局把一个案件分为两个案件,一个由他们查,另一个由永兴镇纪委查,使整个案件更加复杂化。既然设有贪污事实又追回3.5万元赃款,这样非常矛盾的结果使我难以信服。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国家公务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贪污受贿金额五千元就应当立案,(注:由于高新区检察院反贪局及永兴镇纪委执法部门的联合造假)使这个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划上了句号,给我以后的人生埋下了祸根,受到各种不同的打击报复。
二、关于周维荣侵占集体资金四万余元的问题
  周维荣承包本村三、五社养鱼池,有证据显示以前一直未完善承包合同,2000年3月1日与本村三社、五社所签定的鱼池承包合同,是周维荣利用不正当手段拉拢三、五社社长,(注:两个社长都是文盲不识字)为了当时输油管道赔付一手导演的,2001年4月在周维荣自己事先打印好现在这个合同后,叫上两个社长用车拉到绵阳酒足饭饱之后补盖的章,而且把整个合同的签定时间提前了一年多,顺利的把输油管道赔偿款近四万余元领走,所签定的合同根本不规范。这么重要的事项,而且是十年承包期,除上届两个社长外,两个社的其他干部社员都不知道?村支两委更不知道?村上也未监章存档。而事件真相是早在谢志龙任村支书期间,99村上就要求该鱼池公开招标,村上两次发书面通知,要求周维荣让出鱼池未果,2000年10月中旬又再次书面及口头多次通知,要求周维荣滕空多年未完善承包合同的鱼池,以保障国家输油管线顺利施工!待输油管道施工期间一来两个队可以得到一笔鱼池损失赔偿收入,二来急需维修该鱼池,因鱼池二十多年都未清理过淤泥,鱼池里面的淤泥较多,天下大雨时上面的老百姓因经常遭洪水淹没,群众对此问题反映强烈,借输油管道施工期间修建排洪沟,一来可以为集体节约很大一笔费用,二来以便修好后公开招标对外承包完善合同。而周维荣利用村支两委混乱之机一直不理,最后将输油管道赔付的四万于元占为己有,而排洪沟至今也未修建,由于天下大雨时排不出水,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但敢怒而又不敢言。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123456qw在2005-10-25 20:04:00的发言:

璞儿,可以加我QQ吗?

可以

我的QQ410506

发表于 2005-10-27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哪方面的线索

以下是引用子夜的昙在2005-10-24 13:43:00的发言:
偶这儿有一个黑么不错的线索,哪位电视台的愿意一起切?偶就免得拿录音笔了~~~~

哪方面的线索???

发表于 2005-10-27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璞儿很称职!

发表于 2005-11-1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同志们辛苦了,大段大段的看得头都大了

发表于 2005-11-2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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