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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nhua1986

[群众呼声] 安岳县公安警察4.29交通肇事案总汇帖(本版严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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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发表于 2011-4-30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处罚: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发表于 2011-4-30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公安局局长好好学习法律法规,对于公安干警知法犯法的处罚公安部也有严格规定。

建议停职审查,清除公安队伍,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4-30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安岳公安局里也有人形的东西哟!人民养你们干什么!

发表于 2011-4-30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说不定又是协警干的

发表于 2011-4-30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狗东西平时作威作福惯了,这哈着了嘛,该背实。

发表于 2011-4-30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不有可能是警车外借给非警务人员驾驶呢?

发表于 2011-4-30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柠都逍遥客 的帖子

这样不行的,谁相信呢?那枪也可以借哟?

发表于 2011-4-30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争气呀!

发表于 2011-4-30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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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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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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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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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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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4-30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会失望哦
发表于 2011-4-3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青四川站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发表于 2011-4-30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约瑟 发表于 2011-4-30 10: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县公安局重视网络舆情即时回复是值得赞扬的!
做为安岳论坛版主本版也有屁要放,放错了欢迎拍砖,本版 ...

正义的声音要靠大家支持滳。
发表于 2011-4-30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公安局局长负有领导责任,这是必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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