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地方的党、政及实施拘留的公安部门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欠妥:
一、从调查后公布的内容看,上访者所控的问题是完全属实的,且不涉及本人的个人利益,有“为群众上访”的定义。
二、“停职”只是为了方便调查、处理的一个过程,决不是“处理结果”!告知这样的处理结果意见,纯属忽悠控告者。
三、在告知上访者村干部已被“停职”后,上访者还有多次进京上访的时间,这从另一面得知这个“停职”过程是太长了点,有一拖了之的嫌疑,促成控告者“多次进京”。
四、村干部有明显的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和挪用、贪污国家支农和扶贫款项的嫌疑,他伪造条件领了多少低保款应公布,这应是贪污性质;还林补帖近七千元,在该补给村民的期间内未补给村民,如果其时已向村民公布了,还可算是挪用公款;若既不公布,且在被控告经查出后才退款,就应该是贪污性质了。
不知该件事现在是否已妥当处理,我谨表示对上面区公安局的回帖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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