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收到信访申请不答复解决诉求,被迫投诉信访局行政不作为
资中县人民政府: 投诉人:魏兵,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0月24日,家住资中县水南镇交通村12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890517857 投诉人:魏波,是魏兵的弟弟和生意的合伙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资中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被投诉人资中县规划和建设局城乡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事项: 1、
确认第二被投诉人在未与二投诉人依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擅自拆除投诉人私人所有的魏氏家具厂及其住房的行为违法;责令依法补签相关协议。 2、
责令第二被投诉人依法原地就近偿还魏氏家具厂厂房和营业门市房屋面积其中魏兵名下261.4 平方米、魏波名下226.23 平方米,并由被投诉人负责申请相关部门颁发相关证件、恢复魏氏家具厂生产销售经营、解决二投诉人及其工人的就业、生存问题。 3、
按照市场价,重新评估、协商一致赔偿魏氏家具厂因拆迁造成多年停产停业的各项经济损失 元。 4、
责令第二被投诉人依法偿还魏兵本人名下 住宅100.6=(87.8+12.8)平方米;并分别以魏兵的名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5、
要求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载明第二被投诉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其中商业用房40年,住房70年,所还等面积的房产税和其它税费,全部由被投诉人承担。 6、确认资中想县信访局收到投诉人的信访申请长期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依法作出答复。 事实依据: 投诉人魏兵在水南镇交通村12组,以个人独资的名义,与弟弟魏波共同经营一家具厂,取名“魏氏家具厂”,厂房和销售营业房面积近千平方米,经营销售多年,并于2002年5月9日依法取得了资水村规建字052号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5110252900638、税务登记的书川国税511025665352238号(见附件1-第一组证据) 2007年,投诉人的上述厂房和门市用房被列为资中府办【2007】192号拆迁安置、修建城市房屋居民小区的范围。在实际修建过程中,投诉人原家具厂所在地被重新规划,底楼被修成了街面门市房予以销售。根据2007年8月27日《资中县第一、二期征用水南镇集体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现场清点丈量表》确认:魏氏家具厂其中魏兵名下有生产用房(非住宅)面积261.4平方米、魏波有生产用房(非住宅)226.23 平方米,魏兵名下有住房面积100.6平方米=(87.8+12.8)平方米。(附件2丈量表) 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投诉人未与投诉人即魏氏家具厂的所有权人和住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拆迁还房安置补偿协议》,尔后擅自拆除了投诉人的房屋,更严重的是,2010年被投诉人在小区公布的还房名单中,没有投诉人的名字。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擅自拆除投诉人的厂房和住宅的全部行为,其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二投诉人的用益物权,给二投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投诉人于2008年6月19日依法提起信访诉求,请求解决(见附件3)。但因信访等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在这次还房名单公布后,投诉人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故被迫再次提出信访诉求。请求依法纠正解决。 法律依据 投诉人的诉求有以下法律依据。法学界有一句名言:"民法乃万法之母"。而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是"母亲的心脏"。 依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根据《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121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投诉人作为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和营业用房的所有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依照国办发【2004】46号文件、依照川委发【2005】12号文件等规定,获得相应足额补偿的权利、先补偿先安置后拆迁的权利,原地就近还房、拆一还一的权利。否则,资中县人民政府、资中县规划和建设局城乡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就有侵犯投诉人财产权之嫌。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请求政府支持投诉人的诉求。
此呈
资中县人民政府
投诉人魏兵、魏波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附件:1、资水村规建字05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书;2、房屋面积丈量表;3、2008年6月19日信访登记表;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县长:张伟。县长热线0832-5612346,已同时快递邮寄和发油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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