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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诗雨晨风

民怨沸腾: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真相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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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华润蓝剑公司强迫职工内退事件!!!

发表于 2005-11-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I]玉昆仑0被封[/I]在2005-11-6 19:26:00的发言:[BR]一.如果你没有蹲着小便,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二.如果你没有到温江撅起勾子等待侵入,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三.如果你没有骑在自行车上,在烈日暴雨下与大自然殊死搏斗,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四.如果你没有跪在外地人胯下送欢求生,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五.如果你没有为少付一毛钱与跳蚤市场三个彪形大汉打过架并被轮奸,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六.如果你没有在餐馆因为冒充富裕却无钱付帐,被遭受愚弄的多年同学打得鼻青脸肿,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七.如果你的老婆没有爱上重庆大哥的经历,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八.如果你没有为了保住一份打工的微薄收入,带老婆去给上司应酬欣赏,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九.如果你没有在地摊购买劣质衣服并去小女生处冒充名牌的经历,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十.如果你没有穿着西装出门旅游的习惯,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十一.如果你没有一脸农民气质和短小四肢并给别人赶出酒店的经历,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十二.如果到重庆后,你没有象农民进城一样被重庆的高楼大厦吓得手足无措,并对重庆妒恨交加的经历,你就不算了解成都.

看不懂呢?

发表于 2005-11-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山贼爬出切!!!

发表于 2005-11-6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的重庆杂种的事,重庆狗滚出切!!!

发表于 2005-11-6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天不拆,顶帖不歇![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5-11-6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没用!在收费站联合签名!

发表于 2005-11-6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总理,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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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

发表于 2005-11-6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乌乌乌

发表于 2005-11-6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cfcb2004在2005-11-6 21:00:00的发言:

本是讨论收费站的地方,怎么出来几个胡说八道,满口粗话的东西哟,是不是来捣乱的哟。

支持,CQ的朋友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骂于本主题无关的内容哈

发表于 2005-11-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撤销三河场收费站!!!!
今天花了一个下午的时间看完所有的帖子,之前只是看过第一页的来龙去脉。个人认为ZF无诚信,百姓遭人祸。
生为现时的新都人是不幸的!!!

发表于 2005-11-6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高速公路是交通部门的自留地,旅游景点是旅游管理部门的自留地.................政府干什么的?

唯一让大家安慰的就是还有我们的人大代表,但也让我们担心的就是我们人大代表的权利问题,政府都没法,他们又法吗?希望不出现这样的局面,也希望人大代表的呼声在那些**的面前不要显的那样的苍白和无力............................

TMD,乌烟瘴气,所有的什么听证会全是骗人的.........是走形式,哄老百姓的................(转)


发表于 2005-11-6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利用新都搞基层民主建设在全国的知明度,为什么基层民主搞的不错,经济发展为何落后,然后在两者之间找个契合点上报中央媒体,阐述两者之间的矛盾,然后论证收费站是阻碍经济发展的然后间接影响基层民主建设,然后提出只有撤掉收费站发展经济才能更好的进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才能体现党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英明哈!!

发表于 2005-11-6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个人名义,已经向新都法院提交起诉状,立案庭长口头答复下周正式立案受理.81852500

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自高笋塘到新都区的单趟车辆通行费3元;

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自高笋塘到三河场镇的单趟车辆通行费4元;

4、依法确认被告收取车辆通行费行为违法;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成都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常驾驶小轿车来往于高笋塘到新都区之间。2005105日、111日原告驾驶川AP5905号车从成都市前往新都区办事,被迫在新三河场收费站交纳7元车辆通行费。200510 日,原告从成都市前往三河场镇办事,被迫在新三河场收费站交纳7元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票据上没有收费单位名称。

20059月被告管理的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之前,原告每次向老三河场收费站交纳单趟车辆通行费4元,就可以通行到达新都区。但20059月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原告却需要单趟交纳7元车辆通行费,相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钱,价格比原来增长了7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被告的提高价格行为不合法。

因为三河场镇位于老三河场收费站之前,在20059月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以前,原告前往三河场镇办事是不收费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公民享有相邻权,其中包括了通行权等。对于国道108线自解放前就存在,是成都居民已经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在道路改造并收费后,原道路的使用人仍然享有该项权利,应当可以免费享有自由使用国道108线的权利。即使被告需要收费,从高笋塘到广汉的全程车辆通行费为10元,从高笋塘到三河场镇的路程只占全部路程的23%,最多收取2.3元。

被告收费的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2004830日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表明:高笋塘到三河场8.5公里,由第二被告负责收费管理。三河场到广汉27.7公里,由第一被告负责收费管理。该项目高笋塘到广汉全长36.35公里一并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等三部委1994686号文件《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是:“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km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km的一般二级公路。”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km,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km。”从1994年规定可以看出,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40公里以下的当然不能建设收费站。根据200491日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高笋塘到三河场段8.5公里,三河场到广汉段27.7公里,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均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也不符合1994686号文件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2收费站设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公路及其收费站()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收费站()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四川省省交通厅、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该公路的里程数达不到40公里收费公路的要求。

3、收费站可能属于应当撤销清理之列。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因此三河场收费站属于“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的收费站点。

4、未经听证程序。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根据《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违反了上级规章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行政文件。

总之,由于原告是一名消费者,与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是车辆通行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收费价格应当是双方的自愿行为,该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仅仅是指导被告定价,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被告依据无效的政府文件作出收费行为,该收费行为本身违法。另外,由于被告提供的公路质量也不符合一级公路要求,被告收费的票据没有收费单位名称,不符合发票的要求等,被告应当降低收费价格。现请求法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发表于 2005-11-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利用新都搞基层民主建设在全国的知明度,为什么基层民主搞的不错,经济发展为何落后,然后在两者之间找个契合点上报中央媒体,阐述两者之间的矛盾,然后论证收费站是阻碍经济发展的然后间接影响基层民主建设,然后提出只有撤掉收费站发展经济才能更好的进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才能体现党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英明哈!![em01][em01][em02]

发表于 2005-11-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利用新都搞基层民主建设在全国的知明度,为什么基层民主搞的不错,经济发展为何落后,然后在两者之间找个契合点上报中央媒体,阐述两者之间的矛盾,然后论证收费站是阻碍经济发展的然后间接影响基层民主建设,然后提出只有撤掉收费站发展经济才能更好的进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才能体现党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英明哈!![em01][em01][em02]

发表于 2005-11-6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诗雨晨风在2005-11-6 0:28:00的发言:
今天我们电视台集体出去过记者节,回来晚了,才发贴,对不起大家哈。看到大家热情不减地支持,除了将拆除收费站的斗争进行到底外,我还能拿什么报答大家的信任和支持呢?为正义而战,为权利而战,收费站一天不拆,斗争一天不停![em06][em06]

我请你喝酒哈,大家是熟人哈,呵呵,真的哦!!

发表于 2005-11-6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哦!把三河兽费站拆除,还新都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em01]

发表于 2005-11-6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了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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