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民反映拒给
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退休人员无生活来源的
情况说明
网民所反映的李仁伟系1969年6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仪陇县邮电局板桥乡公社投递员,1996年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为仪陇县邮电局社投员,1998年11月至2001年6月期间为仪陇县邮政局代办员。无论在哪个时间段,李仁伟在原仪陇县邮电局,邮政局的性质都是从事的业务代办,与企业间属业务委托代理关系。
依据〈1984年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公社邮递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川邮邮通[84]25号)第二条规定:“邮电企业委托公社(或乡政府)代办农村投递和邮政业务的人员,不是邮电企业的正式职工,是公社社员,社来社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定“邮政(电)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2001年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务委托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邮局[2001]477号)和川邮局安[1994]1306号文件明确规定:“邮政委托代办人员与邮政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些法律和文件之规定,网民所反映的李仁伟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非劳动关系,所要求企业交纳社会保险没有政策依据。
二0一一年五年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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