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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痛 亲者伤 生命不能承受资质之轻----寻找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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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3:49 | |阅读模式
以下图文均来自 《读者报-壹周刊》
记者杜勇 实习记者 高文 屈李平  泸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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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 傅粤宁一直在为父亲的事情奔波。他的父亲——傅尧君在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做了心脏起搏器手术101天后去世。
       傅粤宁觉得父亲走得不明不白。
       他一直在为父亲的死讨说法:他没有选择和医院协商,而是选择了上访,甚至投诉到了省长信箱。
       傅粤宁说,各级部门对他反映的情况都很重视,都及时给予了回复。但同时他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所有的回复都在回避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并没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而为父亲主刀的医生赵立志也未获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资格认证。
       傅粤宁很肯定自己的想法,在这个问题上,医院会避重就轻:一旦没有资质擅自手术的问题被确定,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将面临超范围执业,非法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困境里。
       围绕着资质问题,傅粤宁和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展开了一系列的博弈:医院更愿意把这件事情当做一起医疗纠纷来处理,他们主动约傅粤宁全家谈判、主动向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而傅粤宁完全不认同医院的说法和做法。他觉得这就是一起事故,而且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替自己父亲做了必须有资质才能开展的心血管介入手术。
      关于傅尧君
       傅尧君是一名转业军官,有3个子女:傅粤宁排行老大,另外还有两个妹妹。傅粤宁是家中的独子,深得父亲宠爱。在父亲去世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他都无法相信这个事实。
       傅尧君的老伴姓谢,傅尧君死后,她独自住在泸州市的家中。在和记者交谈的过程中,这位老妇人始终很激动,但是思维很敏捷、记忆力很好。她说最后悔的事情就是听了医生的建议,从而让相濡以沫几十年的老伴就此没了……
       老大傅粤宁在成都上班,二女儿在宜宾叙永,最小的女儿在教书,都很少回家。谢的侄子常常来看望她,其实,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这个侄子照顾着这两个老人。
       在侄子的印象中,姑父傅尧君在生病前的身体还算硬朗,每天下午,都还要打一个小时左右的兵乓球。
  傅尧君的二女儿告诉记者:父亲虽然在1997年就被查出患有冠心病,心速过慢,但一直采取保守治疗。这10多年来,心速始终保持在30~40次之间,并没有出现过激的反应。
       邻居们也大都知道这个老头儿——傅尧君,他下棋、跑步,说话声音洪亮,还保留着军队转业干部的硬朗作风。
       傅粤宁还记得父亲在生前的最后几天里说过的一句话,“我死了之后,你们一定要替我打官司,我就寻思着这病不会要我命啊!”傅粤宁说父亲可能有了某种预感,尽管当时自己完全不相信一向身体硬朗的父亲不会挺不过这一关。
       而这种预感在几天后变成了事实。傅尧君于2010年12月17日去世,距安装心脏起搏器仅101天。
       父亲临终前的那句话坚定了傅粤宁的维权决心。“尽管很难,但是我一定要讨个说法。”
       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
       傅尧君于2010年8月27日住进了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城北新院。当时住院的原因是因为感冒引起的心衰。
       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区别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是省中医药管理局的直属医院。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所医院都并不为当地人所知。
       据医院原来负责宣传的曾科长介绍:近几年来,医院在院长的带领下,发展得很快,并且于2010年通过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专家组评审,先后荣获“全国重点建设中医医院”、“中国百强品牌医院”。
       城北新院也是最近几年才修建的,占地面积近8万平方米。
       傅粤宁说这所医院已经逐渐被当地老百姓认可,他也承认,在很多医疗领域里,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的确有过人之处。
       心脏起搏器手术的争议
       傅尧君住进医院的第三天,他被转入了住院部心血管内科治疗。
       因为长年心速过慢,医院建议他安装心脏起搏器。
       据傅尧君老伴回忆,因为傅尧君一直采取着保守治疗,对于安装心脏起搏器她并不放心,而在1997年老傅在成都检查出心速过慢时,当时的医院就建议给他安装心脏起搏器,考虑到手术的风险,他们当时放弃了手术。而这次是因为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医生甚至护工都一再来劝自己:心脏起搏器安装只是一个“小手术”,而且对于缓解病情有很大帮助。所以才下定决心给老傅做手术。
       这种说法被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断然否定。医院方告诉记者:是傅尧君家属一再要求,他们才给患者做的手术。
       2010年9月 8 日,由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医生赵立志主刀,为傅尧君进行了心脏起搏器安装手术。
       傅粤宁说:直到父亲去世,他们都并不知道这所医院并没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手术医生赵立志也未获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资格认证。而他认为:没有资质,就说明医院完全不具备这个手术的能力和资格,这直接导致了父亲的死亡。


      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医务科一位杨姓副科长告诉《读者报·壹周刊》记者:对于患者的不幸去世,他们也很痛心,也曾多次主动找患者家属沟通,但都未达到预期效果。医院完全有能力做这个手术,患者家属此时提出这个事情,目的就是给医院加压,目的就是多要钱。现在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医院也多次组织业内相关专家讨论,一致认为该患者的死亡与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无直接因果关系。
       但本着负责的态度,为进一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给患者造成伤害,医院已主动向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医院承担的责任,医院绝不推诿。
       这位副科长还以一个简单的事例说明了患者家属对医院的信任:傅尧君家属曾经因为感激医生,私下给过当班医生红包,而医院却是把红包里的钱划入了傅尧君的医药费里。
       而傅粤宁说自己虽然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但这并不是自己的重点,自己首先强调的还是医院的资质问题。他说,自己就像在做一个推理题一样:打个比方,一个汽车驾驶员,如果因为没有驾照出了车祸,他解释说我有开车这个能力,只是还没有办驾照而已,你说他能不能免于惩罚?没有资质就好比是这个事情的大前提一样,抛开心脏起搏器的植入与死亡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它都是发生在这个大前提下,如今,大前提都不成立,其它的问题怎么去谈?

       医院认为傅粤宁就是想多要钱。傅粤宁对医院提出的赔偿额为66万。傅粤宁和律师商量过,他们认为正常的赔偿额为33万左右,而医院在没有资质的“恶劣”前提下,他提出了正常赔偿额的2倍。
       显然,这个赔偿额并不为医院接受,傅粤宁说因为赔偿而发生的为数不多的几次和院方交涉都不欢而散。
       而更让傅粤宁纠结的是医院一直都不愿意直面资质问题,在傅粤宁看来,这才是最关键的。
       傅粤宁说真正让他有信心维权的是卫生部和四川省卫生厅的两份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7]222号)文件)中规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其原有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诊疗科目及其科目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项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
       随后,傅粤宁在四川省卫生厅网站上查询了可以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名单,发现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果然不在其中。
       在《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179号)文件中规定:“未获准开展或未指定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相关诊疗技术应用的医疗机构,未经卫生厅审批同意一律不得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技术;对未经卫生厅审批同意擅自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应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必要时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附件中公布了获准开展相关诊疗技术应用医疗机构名单,名单中的确没有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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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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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回复(文件截图)

   就开展心血管介入手术是否必须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必须遵循《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179号)文件规定,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卫生厅相关部门,得到了肯定答复:如果医院要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必须要通过省卫生厅的批准,四川省内可以开展心血管介入手术的医院以省卫生厅公布的名单为准。
       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的主管部门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及时给与了傅粤宁回复如下:关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问题,按照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在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人员基本要求、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以及培训等方面等方面基本符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但未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评价。
       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相关人士对该院是否具有心血管介入手术资质做出解释:针对傅粤宁信访投诉《关于傅尧君在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安装起搏器后因参数设置不当引起各种并发症导致死亡的投诉》一事,患者家属提出资质问题,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已经做出了认定,医院接受认定。
       而医院医务科一位副科长在接受《读者报·壹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医院不论从设备、人员构成和技术条件成熟度等诸多方面都具备了开展这个手术的能力,这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回复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且医院已于近期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资质申请。至于先前未拿到资质,完全是因为医院的“行政滞后”。
       而傅粤宁觉得上述回复和医院解释的“行政滞后”如出一辙。但是无论怎样,医院都无法回避在替父亲安装心脏起搏器之时,医院并没有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现实,而这种行为和上述两份文件是完全抵触的。到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四川省卫生厅的正式文件为准,还是以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的回复为依据?
       傅粤宁说,他很迷茫。但是,为父亲的维权,他会一直合法地坚持下去,一定要有一个说法。

   律师说法
       生命不能承受资质之轻       □林静(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生命不能承受资质之轻,无资质即无资格。医疗机构如若违规操作,患者痛,亲者伤。
如果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的确没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如果该手术医生也没有获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资格证,尽管其可能具备手术实际操作能力与条件,但其行为已显著违规,除应予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资质(competence)是泊来语,最早由1973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麦克莱兰德在其发表的题为《测量资质而非智力》的论文中提出,分见于个人与组织,个人可指人的天资、气质,包括能力、智力;对于组织则是指单位能力、水平、条件等方面情况达到被认证,进而被许可。本纠纷中,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开展心脏起搏器安装手术操作即便具备了实施条件与能力,手术医生即使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能力,仍应在取得认证与许可后方能开展;即使系应患者要求开展,仍然应当拒绝,否则即为故意违规。
        而对资质的重视历来已久,它是考量一个行业或是一个组织是否具备某种能力的重要标准。
       我国资质审批制度早于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 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较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行业或工种实行的市场准入控制,是我国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符合国际通行的一种管理模式。
        资质审批制度是体现政府对行业和社会活动的直接干预,是政府行政职能介入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一种表现。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资质审批制度在执行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环节多、受法律制约小、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这种现象有所好转,资质管理制度也逐步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进程。在这种背景之下,资格论证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可能具备资格条件的单位与个人何其之多,但被认证,方能准入,唯被认证,方能服务于社会,这是对国家制度的遵守,亦是对人的尊重。
       尽管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强调他们具有这种手术的能力和条件,而显然,这只是他们自说自话。在没有第三方(也可以理解为评定资质之方)的介入之前,这都像是自吹自擂的故事。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你说自己一百句好,不如别人说你一句好”。而根据制度,在没有拿到资质之前,实际上你就没有得到证实你有这个能力去做手术。如果仅仅是因为你自己觉得你有这个能力去做手术,显然是行不通的,那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本事大着呢,可是别人不一定相信他。
       而资质审批制度显然也是为了规范一个行业的准入条件,把无序变得有序,把横冲直撞变得红灯停、绿灯走而已。它不应该被轻视,也不应该仅仅自己觉得有能力而逃避它,还是那句话,你没有得到资质认证之前,你就没有理由说你具备了此行业的条件,谁信呢?
       医疗无小事。本纠纷中的手术操作尽管在医疗行业看来可能就是一个小手术——但小手术归系于大制度,小手术关乎群众疾苦。否则国家及医疗行业主管部门就不会良苦用心地以制度形式规范,更不会对该类手术要求双资质(单位资质与医生个人资质)。医疗无小事,这是关乎民生的大事。
       根据1994年2月26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及1994年8月26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之规定,本纠纷中,如果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与该手术医生确实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如果不是在紧急救助情形下,其行为已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规予以处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执业的法规与规章及相关文件早已颁布,如果说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与该手术医生有能力、有条件开展该手术,有足够的时间依法申请认证,就好比文章中提到的无证驾驶应被处罚,而不问其是否有驾驶能力的道理一般,法不容情,“行政滞后”显然就是一种托辞而已,经不起检验。
       依法行医、申取资质、构建和谐、服务于人民群众,这应当是目前许多具备手术能力而无资质的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当下需要考虑的要务之一。从法律道德意义上讲,医疗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如果因为入情而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导致打击医者的积极性,无疑是医疗行业的惑痛,更是对我们这个传统社会的伤害,受伤的仍然是普通的民众。本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均应理性对待,依法和谐处理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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