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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新闻] 名山县蒙顶山镇党委书记,你如此刁难为那般?眼里还有法律二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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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7:24 |
名山县又出豺狼了。

发表于 2011-6-7 12:14 |
请法院还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11-6-7 13:16 |
这样脑残的人是怎样混进政府的,组织部是草包。

发表于 2011-6-7 14:22 |
是的,那个狗书记该下课了。

发表于 2011-6-7 15:32 |
一个与党纪国法背道而驰的畜生。

发表于 2011-6-7 15:32 |
一个与党纪国法背道而驰的畜生。
发表于 2011-6-7 17:02 |
楼主送礼给狗书记没有?没送礼白的是可以变成黑的的,这是中国特色,一般人我不告诉他。
发表于 2011-6-7 20:00 |
典型的庸才昏官,那有这样对百姓说话的?

发表于 2011-6-8 13:21 |
这个畜生给人民结了什么仇啊?要这么做?

发表于 2011-6-8 13:51 |
名山就是这样的,是个出贪官污吏的好地方。:lol

发表于 2011-6-8 22:12 |
要依法办事和注重形像注重影响。

发表于 2011-6-9 08:07 |
是个党的忠实接班人。

发表于 2011-6-9 10:1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经〔1994〕2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办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被征地单位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使用,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分给个人、移作他用或平调。你省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乡大桥村第十一组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虞家河乡人民政府将部分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乡、村两级按3∶7比例留用,并将该费用于扶助、开办乡属企业的做法与上述规定相悖。且大桥村第十一组在土地被征用后,仍然保留着村民组委会机构,在信用社有开户和存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虞家河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村民小组对上述费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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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只要你的土地仍在承包期内又未被依法调整给别人,你仍然是该土地的承包人。

       至于,被征地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属于集体所有,因为土体是集体的,但集体应在有可供调整土地的情况下给你另行调整土地。   土地上的青苗费应属于实际种植青苗的人所有。

发表于 2011-6-9 10:13 |
应该喊:垢书记,去吃喝嫖赌了。

发表于 2011-6-9 15:40 |
没有利益是不会为百姓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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