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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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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1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毫无掩饰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一根纱不沾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dizzy::dizzy::dizzy::Q:Q:Q:@:@:@

 楼主| 发表于 2011-7-31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不要脸,百事可为

  而一个司法部门公开不要脸,那还有什么丑事不能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将被钉在耻辱台上受到历史的审判

发表于 2011-8-1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8-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不要脸,百事可为!而一个司法部门公开不要脸,那还有什么丑事不能做的:@



  因此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中创造了很多荒谬奇迹!!!:Q:Q:Q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毫无掩饰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一根纱不沾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dizzy::dizzy::dizzy:


  请看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创造了什么样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1-8-2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中留下了八个无法掩饰的“硬伤”
发表于 2011-8-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可惜这些我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11-8-2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中留下了八个无法掩饰的“硬伤”

“硬伤”



       在本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无异议”.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有法不依!!!:@:@:@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中留下了八个无法掩饰的“硬伤”

“硬伤”
  在本案中,我们还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原始档案登记薄资料是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三叔在该原始档案登记薄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三叔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应该被采信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本案法院却没有采信,而且没有找出不采用的任何法律依据

  三叔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这个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主审法官最后在判决中反而却认定该房屋应属我父亲和三叔二人共有财产,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发表于 2011-8-3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8-4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中留下了八个无法掩饰的“硬伤”

“硬伤”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
  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内容不真实,法院判决在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承认我们是“听说的”的情况下;
  法院在该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下;
  在法院判决承认该《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情况下,
  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1-8-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中留下了八个无法掩饰的“硬伤”

“硬伤”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强制性規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发表于 2011-8-4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8-4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1-8-4 17:17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中留下了八个无法掩饰的“硬伤”

“硬伤”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强制性規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194楼的标题“硬伤”更改“硬伤”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中留下了八个无法掩饰的“硬伤”

“硬伤”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規定,而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中留下了八个无法掩饰的“硬伤”

“硬伤”



  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而二审判决却毫无道理的“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8-6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在我房屋确权案中留下了八个无法掩饰的“硬伤”

“硬伤”



  证人王元珍未参加庭审质证,我们在2005年7月1日一审判决之后的8月9日主动找到证人王元珍进行质询制作了一份《王元珍证言的公证书》,但二审判决竟公然颠倒时空以这份公证书“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而不采用,由此可见本案法院判决是何等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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