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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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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5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国庆假日期间,我国家繁荣昌盛
  但是我认为如果象“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这样继续下去的话,国将不国
  既然国将不国,那自然也就会党将不党




  这亡党亡国的事四川省三级法院怎么能这样做?!

 楼主| 发表于 2011-10-6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国庆假日期间,我国家繁荣昌盛
  但是我认为如果象“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这样继续下去的话,国将不国
  既然国将不国,那自然也就会党将不党
  这亡党亡国的事四川省三级法院怎么能这样做?!




  这亡党亡国的事四川省三级法院怎么要这样做?!

 楼主| 发表于 2011-10-6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国庆假日期间,我国家繁荣昌盛
  但是我认为如果象“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这样继续下去的话,国将不国
  既然国将不国,那自然也就会党将不党
  这亡党亡国的事四川省三级法院怎么这样做?!
  这亡党亡国的事四川省三级法院怎么这样做?!



  这亡党亡国的事四川省三级法院怎么这样做?!


发表于 2011-10-6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明你父亲和三叔合买的房子中属于你父亲的部分已经卖了,剩下的部分当然属于你三叔所有,这是你自己都书面承认的客观事实,你还在这里瞎胡闹什么?别为了几个钱再在这里丢人现眼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有什么错?我认为你是想钱想疯了!你看看网上有谁懂法的人在支持你?

发表于 2011-10-6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jpg 明明你父亲和三叔合买的房子中属于你父亲的部分已经卖了,剩下的部分当然属于你三叔所有,这是你自己都书面承认的客观事实,你还在这里瞎胡闹什么?别为了几个钱再在这里丢人现眼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有什么错?我认为你是想钱想疯了!你看看网上有谁懂法的人在支持你?

 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6 21: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明明你父亲和三叔合买的房子中属于你父亲的部分已经卖了,剩下的部分当然属于你三叔所有,这是你自己都书面 ...

  既然如此,那我下面仅用一个证据即可推翻法院判决


  在我的房屋“确认之诉”中,对方当事人在本案的主张是“原告的父亲王泽膏和被告的父亲王述槐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1950年登记时用王述槐一人的名字”.由此可知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房子是否是“两人合买”、“房产证登记”是否真实的问题。

  对方当事人对此主张提出的主要证据
是我按三叔建议写的[申请],而成都中院是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判决的.

  因此我们还用不着法定证据房产证,仅用《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一个证据,再加上法院对该《申请》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的认定,就足以推翻原判决了.

  下面我对《申请》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作了如下四个具体的分析对比.


 
 1、真实性对比:



  对我们在《申请》中表示“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这个意见,一审判决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可见连主审法官都不得不承认我们是“听说的”.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判决对我们通过那个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没作具体说明、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二是 “听说的”难道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原始档案登记资料,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专门盖有“资料专用章”对其真实性予以了证明.

  该《申请》四个人的签名明显是王廷中一人签的,另有三人均未亲自签名,王振华、王廷香由于不在乐至工作,王廷中写该申请时他们根本不知情,因此该申请未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就连二审判决都不得不承认“《申请》的内容及四人签名均系王廷中一人所写”.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三叔本人作为产权代理人亲自去办理的,既签了字,还盖了章,三叔的后人也对该证据也明确表示了“无异议”,也就是包括三叔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都确认了三叔只是代理人而不是共有人.

  2.合法性的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对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

  该申请未依法登记,用该[申请]来主张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利肯定没有法律效力的。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正是依法进行了登记的合法凭证。

  该[申请]是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我们暂不说该申请其它任何不合法的地方,对方当事人用该申请主张权利、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应该在20年诉讼时效以内,而该申请到现在巳经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限了,自然就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也就不予保护了。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是法定证据,在《物权法》里其法律效力比房产证还高.

  3.在最高法司法解释上的对比:

  该[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这两个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

  4.法院庭审质证情况对比:

  我们在庭审质证时对该《申请》签名不真实、超过20年诉讼时效等提出了真实性、合法性的疑义

  而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而这两个案子的对方当事人都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通过以上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最高法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庭审质证4个方面的分析对比,我想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该[申请]的证明力是根本不能与《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相比的,因此,成都中院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非常错误的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5154024.jpg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795726.jpg

发表于 2011-10-7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基于当初申办产权证时你三叔出具的办证申请和最后房管局的确权房产证书,房屋权属归你父亲一人所有,但由于你本人在58年亲笔出具了一份变更产权登记的申请,而且在该申请中说明了变更的原因,导致已确权的房屋产权发生变化,该申请说明房屋应归你三叔所有。从证据学的观点来看,你的自认事实是免证事实,意思是你三叔的后人只需凭你这个自认事实就能确定产权归其父所有,无需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你如果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你出具的申请(自认事实),你与你三叔后人的房屋权属纠纷就是在任何一个法院打,你都会败诉。如果凭你在网上展示的证据能打赢官司,除非法官枉法裁判!顺便告诉你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懂,物权纠纷是没有时效的。我是看了你的全部帖子,觉得你这样下去只是在害你自己,而且根本没有任何意义!

发表于 2011-10-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一下,你是85年出具的申请,而不是58年

 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6 21:00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明明你父亲和三叔合买的房子中属于你父亲的部分已经卖了,剩下的部分当然属于你三叔所有,这是你自己都书面 ...

  呵呵居然看到你归去来兮sc的这个回帖。既然如此那我就用一个法定证据来批驳你‘该房屋是我父亲和三叔合卖的’这个谬论



        【本案证据剖析

  我的一个房屋确认之诉案子,法院判决该房屋是“我父亲与三叔合买的,我父亲的房子卖了后,剩下的属于三叔所有”,而我仅用《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一个证据进行论证,即可推翻该法院判决.
  
  在具体论证之前,先介绍这个证据在庭审质证时的情况.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无异议”,因此该证据本身不存在任何瑕疵,现进入如下实质性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从《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证据可以得出的巳知事实有

  ①三叔本人去办的这个申请书

  ②该申请书上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未填写

  ③三叔在代理人一栏签下了王泽膏三个字并盖了他的私章.


  现根据以上三点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即可推定出如下事实:
  
  
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该诉争房屋的原始产权产权登记簿,该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而不是与三叔共有的.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我个人认为三叔的以上法律民事行为这叫“自认”,而且这还不是普通一般意义上的“自认”而这是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证据上的“自认”,因此这个法律事实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515402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你是涉及本案有关人员吧!你在此掩盖这两个案子枉法裁判的行为只能是越描越黑!就从你以下两次发帖的如下内容即是明显予盾

  2011-10-6 21:00 明明你父亲和三叔合买的房子中属于你父亲的部分已经卖了,剩下的部分当然属于你三叔所有,这是你自己都书面承认的客观事实……”


  2011-10-7 11:21 “其实基于当初申办产权证时你三叔出具的办证申请和最后房管局的确权房产证书,房屋权属归你父亲一人所有,本无权属争议,但由于你本人在58年亲笔出具了一份变更产权登记的申请,而且在该申请中说明了变更的原因,导致已确权的房屋产权发生变化,该申请说明房屋应归你三叔所有。”



  我对你这两次发帖的内容只需你明确回答一个问题,那就是该房屋究竟是我父亲和三叔合买还是写了申请以后改变了权属的?!

发表于 2011-10-7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你的理解有问题!我是说如果没有你自己亲笔出具的“权属变更申请”,以及为何要变更的原因,仅从你提供的你三叔在房管部门的确权申请和房屋产权证,当然只能证明房屋产权归你父亲一人所有,你和你堂兄妹之间也不会发生权属争议,就算她提起诉讼也只能败诉,但由于你85年出具给你三叔的这个权属变更申请,当然就证明了房屋权属原属你父亲和你三叔合买,后来你父亲的部分已经卖了,剩下的只能属于你三叔,且只能由他的后人继承了。该房权属原登记在你父亲名下,当然只能变更登记了,该房又不是初始登记,从你父亲更名为你三叔,不是变更又是什么呢?我既不是该案当事人,也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我只是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看你一知半解的在网上胡闹,禁不住想和你聊聊,你这样胡搅蛮缠是在猥亵法律,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不知你是否咨询过法律人士,你这个两个官司有赢的可能吗?

发表于 2011-10-7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你想方设法为自己狡辩,企图将已经更正为你三叔的产权说成是你父亲独有的,但你当初为何要出具申请呢?既然当初说明了该房系合买,你父亲的部分已经卖掉,你现在又想索回,岂不是让世人笑话!你这样闹来闹去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把自己搞得难受,还是听听别人的分析,不要一意孤行为好,你现在的做法属于偏执,难道三级法院的法官全是傻子?无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需要系统学习,而不是断章取义就叫懂法律,看你的帖子看你发表的法律观点,只是一个初学者的水平,很好笑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8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7 22: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你的理解有问题!我是说如果没有你自己亲笔出具的“权属变更申请”,以及为何要变更的原因,仅从你提供 ...

  归去来兮sc,我知道你就是涉及本案有关人员!你敢亮出你的真实身份?!

  你在此掩盖这两个案子枉法裁判的行为只能是越描越黑!就从你以下两次发帖的如下内容即是明显予盾

  2011-10-6 21:00 “明明你父亲和三叔合买的房子中属于你父亲的部分已经卖了,剩下的部分当然属于你三叔所有,这是你自己都书面承认的客观事实……”

  2011-10-7 11:21 “其实基于当初申办产权证时你三叔出具的办证申请和最后房管局的确权房产证书,房屋权属归你父亲一人所有,本无权属争议,但由于你本人在58年亲笔出具了一份变更产权登记的申请,而且在该申请中说明了变更的原因,导致已确权的房屋产权发生变化,该申请说明房屋应归你三叔所有。”

  我对你这两次发帖的内容只需你明确回答一个问题,那就是该房屋究竟是我父亲和三叔合买还是写了申请以后改变了权属的?!



  我以上提的这个简单问题你为什么要回避?!


  我在此郑重表示:任何人凡在本主题中打胡乱说不讲法理胡搅蛮缠者必遭天打雷劈!

发表于 2011-10-8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你父亲和你三叔合买的了,这是你自己书面证实的啊!

发表于 2011-10-8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你想钱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了,接下来就该去疯人院了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8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8 0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然是你父亲和你三叔合买的了,这是你自己书面证实的啊!

  呵呵,我已经用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法定证据证明了该房屋不是我父亲和三叔合买的



        【本案证据剖析

  我的一个房屋确认之诉案子,法院判决该房屋是“我父亲与三叔合买的,我父亲的房子卖了后,剩下的属于三叔所有”,而我仅用《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一个证据进行论证,即可推翻该法院判决.
  
  在具体论证之前,先介绍这个证据在庭审质证时的情况.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无异议”,因此该证据本身不存在任何瑕疵,现进入如下实质性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从《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证据可以得出的巳知事实有

  ①三叔本人去办的这个申请书

  ②该申请书上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未填写

  ③三叔在代理人一栏签下了王泽膏三个字并盖了他的私章.


  现根据以上三点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即可推定出如下事实:
  
  
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该诉争房屋的原始产权产权登记簿,该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而不是与三叔共有的.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我个人认为三叔的以上法律民事行为这叫“自认”,而且这还不是普通一般意义上的“自认”而这是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证据上的“自认”,因此这个法律事实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515402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0-8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8 00:15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然是你父亲和你三叔合买的了,这是你自己书面证实的啊!


  呵呵,还可以确凿证据证明了该房屋不是我父亲和三叔合买的!

  我下面仅用一个证据即可推翻法院判决


  在我的房屋“确认之诉”中,对方当事人在本案的主张是“原告的父亲王泽膏和被告的父亲王述槐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1950年登记时用王述槐一人的名字”.由此可知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房子是否是“两人合买”、“房产证登记”是否真实的问题。

  对方当事人对此主张提出的主要证据
是我按三叔建议写的[申请],而成都中院是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判决的.

  因此我们还用不着法定证据房产证,仅用《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一个证据,再加上法院对该《申请》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的认定,就足以推翻原判决了.

  下面我对《申请》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作了如下四个具体的分析对比.


 
 1、真实性对比



  对我们在《申请》中表示“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这个意见,一审判决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可见连主审法官都不得不承认我们是“听说的”.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判决对我们通过那个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没作具体说明、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二是 “听说的”难道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原始档案登记资料,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专门盖有“资料专用章”对其真实性予以了证明.

  该《申请》四个人的签名明显是王廷中一人签的,另有三人均未亲自签名,王振华、王廷香由于不在乐至工作,王廷中写该申请时他们根本不知情,因此该申请未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就连二审判决都不得不承认“《申请》的内容及四人签名均系王廷中一人所写”.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三叔本人作为产权代理人亲自去办理的,既签了字,还盖了章,三叔的后人也对该证据也明确表示了“无异议”,也就是包括三叔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都确认了三叔只是代理人而不是共有人.

  2.合法性的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对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

  该申请未依法登记,用该[申请]来主张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利肯定没有法律效力的。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正是依法进行了登记的合法凭证。

  该[申请]是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我们暂不说该申请其它任何不合法的地方,对方当事人用该申请主张权利、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应该在20年诉讼时效以内,而该申请到现在巳经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限了,自然就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也就不予保护了。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是法定证据,在《物权法》里其法律效力比房产证还高.

  3.在最高法司法解释上的对比

  该[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这两个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

  4.法院庭审质证情况对比

  我们在庭审质证时对该《申请》签名不真实、超过20年诉讼时效等提出了真实性、合法性的疑义

  而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而这两个案子的对方当事人都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通过以上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最高法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庭审质证4个方面的分析对比,我想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该[申请]的证明力是根本不能与《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相比的,因此,成都中院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非常错误的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5154024.jpg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795726.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8 00: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你想钱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了,接下来就该去疯人院了哈!

  呵呵,这就暴露了你的真实面目


  实话告诉你,我不缺钱用,维持普通生活是不成问题的,我也有时间精力来揭露尔等丑恶面目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8 00:27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你想钱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了,接下来就该去疯人院了哈!


  


  归去来兮sc自称‘我既不是该案当事人,也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我只是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看你一知半解的在网上胡闹,禁不住想和你聊聊’竟会发出这等恶毒的声音,难道还不承认你是本案枉法裁判的有关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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