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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猖狂霸道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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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真相
6月14日早晨八点三十分钟,邓女士和李某乘车送孩子上学,车至小区北门口,被保安强行拦住:“如果你们今天不把物管费和停车费交好,就不准走。”李某讲:“拖欠物管费,在小区中不止我一家,你们要分析原因,注重服务,解决和回答好我们业主提出的问题,到时我保证交好。你们要收停车费,我只能一个月一个月交,每月交70元。”正在解释中,随车的邓女士眼看孩子上学要迟到,下车给保安人员讲:“我们的孩子要上学,时间很紧,请你们放行,有什么问题,我们把孩子送上学后,今天不上班都来解决,好不好?”,保安说:“不行”。邓女士当心孩子上学迟到,情急中顺手把小区门口的栏杆推了一下。这时,一伙保安迅即站在李某的车前,并叫来物管公司的车,把李某的车堵住,处邓女士一千元的罚款,邓女士一边与其争理,一边叫人打的送孩子上学。由于物管公司打了“110”,八点三十分左右,警察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得出此事不属管辖范围,叫双方协商解决。随后小区其他业主,深感物管处事太差,遂向南充新闻630求助,要求前来报道。新闻630通过采访小区部分业主和物管负责人,并在6月15日晚上的新闻630“民生在线”栏目上实事求是的进行了报道。(感兴趣的朋友欢迎下载观看《聚焦物管》)
二、楼主应具备的素质
虽然楼主文笔很好,行文措词有相应的“感召力”,但个人认为楼主应该具有:1、相应的楼主道德。网络媒体虽然具有言论自由的特点,但不能违背实事求是和良心两大要素。实事求是报道和阐述某一事件,其楼主的生命力就强,就受楼上欢迎;违背良心报道和阐述某一事件,其楼主的生命力就短,就会受到楼上的淘汰和鄙视。2、正确的事非观点。就事论事,物管属业主委员会竟聘的服务机构,难道有强制收取物管费的职能吗?难道有罚款的权利吗?难道有自行确定收费标准的权利吗?难道有强制阻车,不让孩子上学的权利吗?公务员在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难道就不应该起来维护吗?3、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该小区部分业主拖欠物管费,正如新闻630所报道的为数不少,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按有关法律法规应怎么做,仅凭表面现象乱下结论,将误人误已。
三、拖欠物管费的原因
该小区拖欠物管费,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其原因,一是物管公司的主体地位受质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小区物管公司的进入,应由业主委员会竟聘,而该物管公司仍是开发商指定的物管公司,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二是物管公司服务质量有问题。小区很多业主向物管反应漏水等质量问题,作为开发商指定的物管企业,应有反应问题,解决问题的义务。而该小区物管没有尊重业主诉求,遇到问题绕道走。进而导致小区业主怨声载道。同时,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多处存在安全隐患,至今未整改。三是物管公司的服务行为撞红灯。表现在1、不该把经营小区的公共设施收入占为已有,违背了《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27条》。2、不该自行确定收费标准,违背了《实施细则第24条》。3、不该越俎代庖,如:对业主罚款,发公告动用维修基金。四是物管公司内部管理无章无序。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有的人员无管理资质,有的人员懒、散、烂,缺少必要的培训制度。
针对小区物管存在的上述问题。业主们所采取的无奈之举——拖欠物管费用,虽属下策,但实想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强化物管行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惩,同时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宣传群众,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发表于 2011-6-1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真相
6月14日早晨八点三十分钟,邓女士和李某乘车送孩子上学,车至小区北门口,被保安强行拦住:“如果你们今天不把物管费和停车费交好,就不准走。”李某讲:“拖欠物管费,在小区中不止我一家,你们要分析原因,注重服务,解决和回答好我们业主提出的问题,到时我保证交好。你们要收停车费,我只能一个月一个月交,每月交70元。”正在解释中,随车的邓女士眼看孩子上学要迟到,下车给保安人员讲:“我们的孩子要上学,时间很紧,请你们放行,有什么问题,我们把孩子送上学后,今天不上班都来解决,好不好?”,保安说:“不行”。邓女士当心孩子上学迟到,情急中顺手把小区门口的栏杆推了一下。这时,一伙保安迅即站在李某的车前,并叫来物管公司的车,把李某的车堵住,处邓女士一千元的罚款,邓女士一边与其争理,一边叫人打的送孩子上学。由于物管公司打了“110”,八点三十分左右,警察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得出此事不属管辖范围,叫双方协商解决。随后小区其他业主,深感物管处事太差,遂向南充新闻630求助,要求前来报道。新闻630通过采访小区部分业主和物管负责人,并在6月15日晚上的新闻630“民生在线”栏目上实事求是的进行了报道。(感兴趣的朋友欢迎下载观看《聚焦物管》)
二、楼主应具备的素质
虽然楼主文笔很好,行文措词有相应的“感召力”,但个人认为楼主应该具有:1、相应的楼主道德。网络媒体虽然具有言论自由的特点,但不能违背实事求是和良心两大要素。实事求是报道和阐述某一事件,其楼主的生命力就强,就受楼上欢迎;违背良心报道和阐述某一事件,其楼主的生命力就短,就会受到楼上的淘汰和鄙视。2、正确的事非观点。就事论事,物管属业主委员会竟聘的服务机构,难道有强制收取物管费的职能吗?难道有罚款的权利吗?难道有自行确定收费标准的权利吗?难道有强制阻车,不让孩子上学的权利吗?公务员在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难道就不应该起来维护吗?3、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该小区部分业主拖欠物管费,正如新闻630所报道的为数不少,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按有关法律法规应怎么做,仅凭表面现象乱下结论,将误人误已。
三、拖欠物管费的原因
该小区拖欠物管费,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其原因,一是物管公司的主体地位受质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小区物管公司的进入,应由业主委员会竟聘,而该物管公司仍是开发商指定的物管公司,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二是物管公司服务质量有问题。小区很多业主向物管反应漏水等质量问题,作为开发商指定的物管企业,应有反应问题,解决问题的义务。而该小区物管没有尊重业主诉求,遇到问题绕道走。进而导致小区业主怨声载道。同时,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多处存在安全隐患,至今未整改。三是物管公司的服务行为撞红灯。表现在1、不该把经营小区的公共设施收入占为已有,违背了《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27条》。2、不该自行确定收费标准,违背了《实施细则第24条》。3、不该越俎代庖,如:对业主罚款,发公告动用维修基金。四是物管公司内部管理无章无序。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有的人员无管理资质,有的人员懒、散、烂,缺少必要的培训制度。
针对小区物管存在的上述问题。业主们所采取的无奈之举——拖欠物管费用,虽属下策,但实想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强化物管行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惩,同时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宣传群众,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发表于 2011-6-1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都有七情六欲

发表于 2011-6-17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查一下是否属实·······我们好采取下一步动作
JGH

发表于 2011-6-17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小区,物管确实不咋的哈,

发表于 2011-6-17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是香榭春天小区,蜀成物业,那物管的服务态度确实差劲哈

发表于 2011-6-17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还是厦门也出了一个

发表于 2011-6-17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业主才有道理

发表于 2011-6-17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采蘑菇的老爷们 ”的帖子说是从芦溪才去荆溪镇当副镇长,叫李明。
    你不交物管费,物管工作人员难到先要空着肚子给你服务吗?然后再看你的心情好坏再说交不交的话吗?再多的理由也应先交物管费,更不应该损坏公共财产,这是广大业主的财产,不是你的私有,特别是你还是人民的公仆。人肉他,不是多大的官嘛,架子还是不小的,伤害侮辱老百姓,弄下课,这种人不佩做人民的公务员,应该清除岀人民公仆队伍。

发表于 2011-6-17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大多数都交了的就是合理的。

发表于 2011-6-17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大多数都交了的就是合理的。
发表于 2011-6-17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小区业主之一,既看了新闻630,又看了所有帖子,也感受了物管的服务态度。希望所有小区的业主们团结起来,用法律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1-6-1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采蘑菇的老爷们 ”的帖子说是从芦溪才去荆溪镇当副镇长,叫李明。
    你不交物管费,物管工作人员难到先要空着肚子给你服务吗?然后再看你的心情好坏再说交不交的话吗?再多的理由也应先交物管费,更不应该损坏公共财产,这是广大业主的财产,不是你的私有,特别是你还是人民的公仆。人肉他,不是多大的官嘛,架子还是不小的,伤害侮辱老百姓,弄下课,这种人不佩做人民的公务员,应该清除岀人民公仆队伍。

发表于 2011-6-17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民的公务员”可以向南充市纪委、组织部门、监察局举报。

发表于 2011-6-17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清楚公务员队伍,下课。

发表于 2011-6-17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和“采蘑菇的老爷们”:没有通过业主委员会竟聘而进入的物管企业合法吗?没有通过业主委员会而自行确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和停车费标准(不管多少)合程序和合理吗?在同一小区,有的业主交费,有的业主不交费,有的多交费,有的少交费能平等和谐吗?小区公共设施归谁所有,其产生的收入该谁所有?小区的维修基金其开支的程序是什么?该谁动用?阻车强制收取相关费用和罚款违法吗?恳请用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向网友正面回答。同时注重自己的语言素质(共勉),不要动不动就有“人肉他”“弄下课”的词句(法制社会)。更不能随意编造、误导网友。
    是非在人间,法律有公断!!!

发表于 2011-6-17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和“采蘑菇的老爷们”:没有通过业主委员会竟聘而进入的物管企业合法吗?没有通过业主委员会而自行确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和停车费标准(不管多少)合程序和合理吗?在同一小区,有的业主交费,有的业主不交费,有的多交费,有的少交费能平等和谐吗?小区公共设施归谁所有,其产生的收入该谁所有?小区的维修基金其开支的程序是什么?该谁动用?阻车强制收取相关费用和罚款违法吗?恳请用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向网友正面回答。同时注重自己的语言素质(共勉),不要动不动就有“人肉他”“弄下课”的词句(法制社会)。更不能随意编造、误导网友。
    是非在人间,法律有公断!!!

发表于 2011-6-17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6-17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不会是副镇长吧?带副的镇长尾巴都是夹起的,除非有强硬后台,不日就将摆脱“副”字。

发表于 2011-6-17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图 没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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