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一个网友对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这样的:
通过交警队的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以后,一般交警处理完现场以后都要扣车处理。
原因:1、发生事故的车辆同样可以认定为:已经失去它的安全性能,不能上路行驶。
2、避免客户开出去以后发生2次事故,这样交警队的事故科就成了冤大头了。
3、如果车辆碰撞比较严重,或者伤亡较大,交警队要做一个鉴定报告,这个鉴定报告必须在交警队指定的停放区域进行。
当自己的车被扣留以后,交警队要把您的双证都扣留。然后通知双方让双方保险公司前来估损。然后双方拿到自己家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以后前来处理事故。完了交罚款,在交警队事故调解书上签字画押。完了事故处理完毕!
这是一般处理程序!!
这个都江堰交警队守全违反了处理原则!向省长信箱回复是用的简易程序,简易处理程序中有一条“(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请问,撞击高速护栏是不是属于“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其二,车辆受损严重,并有人员受伤,这位徐警官对受伤人员不管不问,在对方司机未垫付一分医药费的情况下把对方车辆放行,这其中究竟有什么见不得光的原因而乱作为?三、你都江堰公安局不进行调查就用一篇漏洞百出的回复糊弄省长信箱,是否是不负责?你们的警风行风监督是怎么执行的?
你们现在想的可能是反正我的车在你们扣住的,多一天多一天停车费?就算打蠃了这场官司也只会蠃点道义输了钱?这点你们放心,这台车子在与对方协商时,对方司机就亲口说:“大不了把它买下来”,这台车和所有损失折算给对方司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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