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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___晓

[群众呼声] 都江堰的牛交警!你给灾区人民抹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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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它一个在抹黑,而是很多家伙的拎着黑油漆

发表于 2011-9-28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9月26日本人接通知后到都江堰交警队找到该交警队另行指定办案的某警官,该警官单从处事,语气上比较公正客观,但就事论事上说都江堰指定该交警队任何警察处理本次车祸都是
都是为推脱它的责任的一种敷衍:该日,我与肇事司机一同在该警官处把所有损失费用一项项的摊明,该警官只挑出一项伤者当日晚上至深夜回家的打的费用说只能报公交车票钱这个我明确
表态该费用的另一半我给伤者出!其余费用合情合理;第二项修车费用,我提出按对方保险公司定损修复就算了,第一次调解时提出的后车门也按修复原则算了,这位交警也认可;第三项车辆贬值费用:
对于对方肇事司机自己亲口说出认赔三千的车辆贬值费用问题上,该警官提出警察无权让肇事司机赔多少贬值费等间接发生的损害费用,问我底线是多少,在争议中我也向该交警和对方司机提出,那怕只赔一元钱也只为顺口气!没想到对方一会儿说伤者为什么不到成都
治病,一会儿又说不在他找的四S店修车,我提出车辆受损修复后实实在在的存在一定的贬值费用损失给受害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如衣服撕烂补好也值不了原价,对方带来的一个人估计是个有钱人,却说出
无关的话题,什么就如衣服撕烂他拿去送人不要了就是,他的车子不想要了低价卖了,反说我提出的贬值费用不合理,最后该警官把话都说到这个地步“你当时白天认了三千赔偿,是不是晚上回去认为高了
不愿赔,现在你说个你认可的赔偿数额”,对方司机一口说出和那位警号为017395的徐警官大致一样的话:一分钱不赔,你去法院起诉!这一切该警官也可证明!话到这个地步该警官只好出据了一份
该交警队例行公事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让我把车子取了去法院起诉!我本也想算了,向该警官提出这期间的停车费能不能减免,减免了取了车修好就回去了也不再找你都江堰交警队了结果
出了2680元的拖车费用和停车费用,我也不知道是不是都江都交警队乱收费或者是重复收费,就这700元费用,肇事司机口口声声的在交警队说他帮我出了,我在取车时当即向这位肇事司机打电话,回答
是你去法院起诉,起诉羸了就给你。我也向徐警官打了电话,他回答是先垫付到时候处理,我也向他说明了事情处理到这个地步,我只有继续上访,只有得罪你了,他回答不存在得不得罪,到法院起诉是我的权利,这
就是我第二次到江堰交警队处理事故得到的过程。
    对于以上结果,我对第二次处理事故的这位交警没有什么意见,只是对都江堰交警队这样处理车祸事故有意见:首先:在本案中我从未向都江堰交警队提出过请求调解!你这次处理事故发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是
什么意思?是为了推脱交警队在本案中应该负的责任?这个车祸至今也未能公正处理的原因就是这位017395的徐警官违返规定乱作为“警察无权让肇事司机赔多少贬值费等间接发生的损害费用”难道就有权利指
定受害方只能得到极不合理的1000元的损失赔偿?其余费用想要找法院起诉!,在不明确车损费用和不管伤者是否好转的情况下(车辆损失至今9月2日才定损)强行违规使用简易程序放走肇事车辆造成的,事态发展到今天这个程度只能说明都江堰交警队内
有某种不为人知的原因:第一次处理事故中,该交警队的上级机关带班副职领导出面协调:结果是对方司机一句话:“按徐警官定的1000元赔!”,第二次省长信箱移交办理:换警官职处理:得到的结果是“一分钱不赔”去找法院起诉!
这和徐警官第一次处理何其相似,不服?你找法院!能这样嚣张的撕到栽决书!肇事司机能这样嚣张的回答第二次出面协调的警官“一分钱不赔”,这个不所为人知的原因能使都江堰公安局都编造谎言的弄省长信箱!指定一个警官处理把手续完善了就推脱了
都江堰交警乱作为应得的惩罚?我从来没看到过这样嚣张的警察和嚣张的肇事司机。都江堰交警队指定任何人都不可能正确处理下这个车祸事故,我只请求都江堰交警队的上级机关公正处理!还民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1-9-28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JC好像是在为凯美瑞的车主撑腰,这中间不会有什么交易吧!
楼主小心,看来都江堰吃定你了。
大家也要小心,看来都江堰太黑,不敢去了。

发表于 2011-9-28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9-28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仿佛听到一个阴影的笑:不听都江堰交警的话就让你受更多的损失!他妈的,这都江堰还是谁领导的公安部门哦?祸国秧民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份坑爹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事故认定书2.jpg 交通事故认定书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懂行的看看,是不是连伤者的医药费也要上法院起诉?就算我不想要他们所说的间接损失了,连这些直接费用也要通过他们大力一致推荐的法院来追回?这不是坑爹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什么?我本来就是外地人,这样反复扎腾受害者好耍啊?在成都难道就找不到公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1年8月26日转送至成都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季小松同志:您好!你在“省长信箱”所反映问题的信访件已收悉。经我局调查,该信访事项已办结。现对您在“省长信箱”提出质疑的问题所开展工作情况予以回复:一、事故发生原因经查:2011年6月19日16时50分,在成灌告诉公路都江堰市至成都方向崇义镇出口发生两车追尾事故,其原因是川A41B2B驾驶员驾车未予前车(川L73223哈飞路宝)保持安全车距驾驶而造成的。此事故应由川A41B2B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我局交警大队按简易程序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书,双方未提出异议。二、针对您所提出的质疑予以说明 1、谎称休假问题 2011年6月19日处理该事故的民警按照大队通知,次日参加1级警卫任务,任务期间手机关机不能接打电话。6月21日该事故处理民警外出处理6.19重大交通事故(在灌天路发生,1死4伤)。而当事人到我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得知该事故警官休假的信息并不准确。因为并不是所有同事都知晓其任务情况,所以误认为事故警官在休假。 2、调解方面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双方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可以电话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事故调解时,事故民警依法应作如下调解:①双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承担;②损失金额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事故损失确定后当日结清,涉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事故处理民警不予干涉,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应视为解决无效。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出“裁决书”答复问题我局交警大队没有任何权力出具任何“裁决书”。当时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后事故处理民警要求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哈飞路宝”车主拒绝签字。进行调解时事故处理民警拟了份写算草稿,调解不成功后该民警便把草稿当成销毁。并未要求当事人在草稿上签字。 4、提出放车问题因事故现场在高速公路快车道,其车辆损坏严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事故民警将其清障拖离现场并告知当事人在什么地方驱车,6月22日得知当事人还未取走事故车后,又一次当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取车定损。总之,我局交警大队在处理该事故中,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予以处理,至于未及时处理,是因为有一级警卫任务和另外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应该得到信访人的理解和支持。 都江堰市公安局 "

2011年9月2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无权让肇事司机赔多少贬值费等间接发生的损害费用”难道就有权利指
定受害方只能得到极不合理的1000元的损失赔偿?这件小事本来就是这位警号为017395乱作为不公正处理事故造成的,为何是这个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在未经保险公司定损未知车祸财产损失是否在3万元标准的情况下,并且有人伤并未知是否好转的情况下,当事的交警有何权利使用简易程序?放行肇事车辆?“警察无权让肇事司机赔多少贬值费等间接发生的损害费用”难道就有权利指
  定受害方只能得到极不合理的1000元的损失赔偿至使事故无法正常解决?请都江堰公安局给个比较公平点点的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1-9-30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都江堰公安局:请问“3、提出“裁决书”答复问题我局交警大队没有任何权力出具任何“裁决书”。当时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后事故处理民警要求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哈飞路宝”车主拒绝签字。进行调解时事故处理民警拟了份写算草稿,调解不成功后该民警便把草稿当成销毁。”六月十九日出事故,六月二十二日在交警队处理,伤者在乐山,车主滞留在都江堰,伤者伤情只有我从电话上得知有“头痛头晕症状”,你的这位办案警察莫非真的是铁石心肠?漠视外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徐警官亲眼目睹了伤者头部撞出大包,还被你们说是“有人可能受伤”?当时现场这位徐警官也建议到医院检查后再来处理,并且还说让我们双方当事人协调后再到交警队解决!一到交警队处理就一口决定所有费用1000元内处理!万一伤者病情加重,增加的医药费是伤者自负还是我这个被撞者承担?这一份明显有过错的责任认定书谁会签字?只有瓜儿才会签字,另外有3800元的高速路护栏费用也未写明,保险公司怎么报销?当然,对方是有钱人,他不会再呼这一点点“小钱”。
试问天下人:一场车祸,保险公司一未定费用损失,二伤者未好,费用未确定的情况下,你拿什么来“进行调解时事故处理民警拟了份写算草稿”???请给个解释!!第二次回复省长信箱避重就轻,这场车祸处理中的“警察无权让肇事司机赔多少贬值费等间接发生的损害费用”难道就有权利指定受害方只能得到极不合理的1000元的损失赔偿?这件小事本来就是交这位徐伟乱作为不公正处理事故造成的”才是问题的中心!!休假或出勤什么的无关紧要,撕毁什么只是态度问题,这位交警察这样从中作埂才是致使本次事故无法处理的关健!!

发表于 2011-10-2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故处理中的关健问题在于都江堰公安局竭力回避的几个关键点:一本次事故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关健词:或者和情形之一!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这场车祸:有人伤,有财产损失,撞击公共设施(单是赔偿高速公路护栏损失费用就达3800元),在处理事故中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未定损确定和伤者未出院的情况下你们都江堰交警队有何理由使用简易程序?第二:“警察无权让肇事司机赔多少贬值费等间接发生的损害费用”难道有权利指定受害方只能得到极不合理的1000元的损失赔偿?谁给予了你们都江堰交警队一口决定所有费用1000元内处理!万一伤者病情加重,增加的医药费是伤者自负还是我这个被撞者承担?把这一份明显有过错的责任认定书让受害方签字?
    本来就是你们的个别交警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不公正处理事故的行政乱作为!被你们的两篇省长信箱回复演变成行政机关包庇下属的行政违法案件!难怪这位徐交警敢在受害当事人不签字的情况下一把就把写好的“栽决书”撕了(谢谢都江堰公安局第二次提笔回复的提醒,原来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让草民长了知识)。无论这是认定书也好和你们竭力解释的草稿纸也好!请问都江堰交警队是土匪山大王的威虎山?谁给了他如此嚣张的权力敢如此对待来办事的群众?党要求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那而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6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缺失到缺德!
你们的第二篇省长信箱回复中提到“后我局交警大队按简易程序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书,双方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未何受害方拒绝签字?你局的第一篇回复中是如下写的“经过调查事故是川A41B28驾驶员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的,为此事故民警现场作出责任认定,由川A41B28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也无异议,”这个无异议是绝对的,想来天下人看到这个事故的经过,也会无议异,但你们第二篇回复中很巧妙的写成了对你下发的《交通事故责任任认定书》无异议,很好很强大!这份责任认定书也发上来了,让天下人看看,这场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你局下发的认定书上,连伤者的直接费也未写明,高速护栏损失,车辆施救费用都省了,难到这些费用也要双方协商赔偿?其二,该交警休不休假对本案无关紧要,为何你局要着重强调说明?他在这场事故处理中起的不公正为何不说?交警有何权利指定受害方接受极不公正的赔偿损失费用?本次事故适不适用简易程序?为何在伤者未好转的同时不管不问慌忙把对方车辆放行?当事人拒绝签字就如此粗暴的态度对待?“事故处理民警拟了份写算草稿”请问:一切损失费用都未出来,该警察拿什么来写算?向省长信箱扯谎是可以的,反正省长信箱也好骗,不懂业务。人可以自私,但不要缺德--------你们能公正点点处理事故向省长信箱如何回复,我们草民也不会去反复上诉,一次回复二次回复后还如次设套扎腾当事人,这就是你们都江堰人的待客处事之道?所以只能说你们已从缺失良心到做事缺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事都要讲道理,一味的用强权压,谁服你?都江堰不讲理,总有讲理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朋友,请问这种情况到什么地方去告?怎么告?谢谢

发表于 2011-10-7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看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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