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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中纳税人

巴中国税和刻章的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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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什么防伪?圆的方的都不能防伪,椭圆的就能防伪了?是人做的都可以做假的!:curse:

发表于 2011-6-26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6-26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只是作个评论.不要说什么久脑壳.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多年房奴 的帖子

《这个"巴中纳税人"说"你们国税有权力要求纳税人刻什么标准的章。
到哪儿去刻,那是纳税人的事。",扯横筋哈,政府、公安局还有配套的规定呢,你娃就不了解一哈?》
政府、公安局还有配套的规定????哪请问关国税局什么事呢??就算纳税人私刻公章,国法在哪儿
也轮不到国税来处理哈。再说了发票专用章算公章吗?如果算的话,哪财务专用章算吗?纳税人不到
指定地方刻章就是违法,又莫那个偷刻别人的,哪来整假一说?
大家算一算换一次章,光巴州区就是成千上万户,那也就是几千万啊,更不说整个巴中市咯。
到时候我看纪委又该忙活咯。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6-27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多年房奴 的帖子

多年房奴乱球说。
公章: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称之为“公章” 。这个是要在工商局、开户银行备案的,只有一个,如果变更,要将变更之后的预留印鉴。

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不属于公章,更不是私章了。

发表于 2011-6-27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年房奴   乱球说。
公章: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称之为“公章” 。这个是要在工商局、开户银行备案的,只有一个,如果变更,要将变更之后的预留印鉴。

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不属于公章,更不是私章了。

发表于 2011-6-27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有天大的理由,年年换都是有问题的!

发表于 2011-6-2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天不来,这么多人回。本来我既不是税务员,又不是纳税人(不直接经营哈),确实不太清楚这事。不过我看你们也不比我清楚。你看国税局回的“根据巴府办函(2008)114号文件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和其他组织的单位名称章(包括党组织、团组织、工会、妇联)、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全部纳入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这是市政府办要求的发票专用章要上网罗,你说巴中到处都可以刻上网印章?那肯定是假的!还有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未必人家巴中国税为你几个印章钱,专门找总局出一个?或者国税局自已伪造一个?

跟你几个真是说不清楚,算了,闪人,本来与我就不相关,只是觉得巴中论坛笑人得很,莫让外地人从这个论坛把巴中看得球莫名堂

发表于 2011-6-2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多年房奴 的帖子

巴府办函(2008)114好像不是你说的关于什么印章的公告哦,我查咯一下
好像是:《关于调整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哦。

就算是有,那国家法律比地方规定大吧。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7号)公告,也没要求纳税人到指定地点去刻,更没有
要求提供回执单才办业务,只是规定咯发票专用章的形状和启用时间。

发表于 2011-6-2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dgjmp 的帖子

你看清楚哈,不是我说的,是国税局回复里的内容。

发表于 2011-6-2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样子是冤了税务局.那就叫物价局去查看审核一下.为什么这个萝卜头这么贵.

发表于 2011-6-27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多年房奴 的帖子

你不信,可以在百度上搜索嘛。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7号)公告,也没要求纳税人到指定地点去刻,更没有
要求提供回执单才办业务,只是规定咯发票专用章的形状和启用时间。

发表于 2011-6-2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纳税人,请大家理解一下国税部门,对一些事情不要妄加评论,要通过调查了解,他们这些年的纳税服务是抓得非常不错的,比起有些部门他们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得很好了。雕刻章戳法定的是公安部门管理,至于价格收费标准是物价局核定,换章戳应该是上级国税部门根据一些工作事项的需要而要求的。但是我觉得大家对这些不理解的事项向国税部门提出来也正常,只要国税部门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我们也要相信他们才行。望国税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多做一些政策解释、解读及有效的宣传来消除我们纳税人对你们执行政策的误解。

发表于 2011-6-2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国税局回复!!!!
纳税人期待中

发表于 2011-6-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章: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称之为“公章” 。
   这个是要在工商局、开户银行备案的,只有一个,如果变更,要将变更之后的预留印鉴。

2. 巴府办函(2008)114不是关于什么印章的公告,我查咯一下   好像是:《关于调整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所以说:发票专用章不属于公章
3.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7号)公告,也没要求纳税人到指定地点去刻,更没有
   要求提供回执单才办业务,只是规定咯发票专用章的形状和启用时间。

呵呵!这下清楚咯,如果国税局再不回复,
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认为:大家可以随便到哪儿去刻,哪怕大家在家里刻个红薯拓拓
都可以,只要是按照税务总局的标准就行。还用去交240块冤枉钱吗!!!!除非是:猪。

发表于 2011-6-27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请国税局回复!!!!
强烈请国税局回复!!!!
强烈请国税局回复!!!!
强烈请国税局回复!!!!
强烈请国税局回复!!!!

发表于 2011-6-28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请国税局回复!!!!
强烈请国税局回复!!!!
强烈请国税局回复!!!!
强烈请国税局回复!!!!
强烈请国税局回复!!!!

发表于 2011-6-28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确实不像话啊,深圳这边就没有管你在那弄章,只要和要求一样就行了,我这里老板的章,还是我从网上购买的,连邮费不超过40元,还是弄的最新的光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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