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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wzi

致巴州区人民法院朱平法官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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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太相信这些人了,不然你伤不起。

发表于 2011-8-4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1-8-4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o:funk::L:L:L

发表于 2011-8-4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歪了,惹火了,去了解他佳人是做什么的

发表于 2011-8-4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P;P:@:@:@

 楼主| 发表于 2011-8-4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形我酷 发表于 2011-8-4 15: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别太相信这些人了,不然你伤不起。

这话是什么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8-5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没有及时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heguo 发表于 2011-8-5 22: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为何没有及时回复??

大概是害怕了吧

发表于 2011-8-5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猪法官定是不会回复你 信不信由你  反正我是信啦

发表于 2011-8-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鄙视他们 发表于 2011-8-5 23: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相信猪法官定是不会回复你 信不信由你  反正我是信啦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8-8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鄙视他们 发表于 2011-8-5 23: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相信猪法官定是不会回复你 信不信由你  反正我是信啦

2011_8_5_22_53_48.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8-8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93414544 发表于 2011-8-6 1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11_8_5_22_53_48.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8-9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wzi 的帖子

2730#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1-8-9 07:58 |只看该作者 |摸Ta一下 串串门


本帖最后由 琪瑜琼. 于 2011-8-9 08:00 编辑
wwzi 发表于 2011-8-8 21:55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你啊,我明白了一些。
  不过,法院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这是一房两卖,并判决第三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事实上,这不是一房二卖,而是房产公司看房价上涨,采取换房号的手段在欺骗消费者,我当时购买的是503,而房产公司硬说503就是现在的502,而502已经被第三人登记备案。可公司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房号确实变更了,法院却说更换房号是行政行为,他们管不着。我们是当庭就对房产公司的证据提出了异议,可法院根本就不理会,在判决书上硬说我们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意义。这也太黑了。现在已准备上诉,但听说要被返回来重审。原因就是一审程序不合法,房产公司所请的那个律师,曾经在我们打官司的那个法院工作,并先后在法庭、民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和庭长。请问,真是这样吗?我去问过那个法官,可他又否认那样是违反了法定程序。真不知该怎么办才好?


  看了你对案子的简单介绍,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所提到的‘预告登记’与‘物权期待权’其实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你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也就具有了‘物权期待权’,为了保证你的‘物权期待权’能够得到实现,你应该进行‘预告登记’。第三人是否进行了‘预告登记’必须要有登记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据,而不可能凭空说其具有‘物权期待权’就占有该房屋。

  2.如果仅是房产公司采取换房号的手段在欺骗消费者,那就不存在你得不到房子的问题,因为换了房号后也应该得到换号后的房子,所以你的案子其实就是一个换房欺骗及一房两卖的问题,还有更换房号怎能是行政行为呢?!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3.你说‘房产公司所请的那个律师,曾经在我们打官司的那个法院工作,并先后在法庭、民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和庭长。’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你可具体查一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8-9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8-10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wwzi 发表于 2011-8-9 22: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wwzi 的帖子

恍然大悟

发表于 2011-8-1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一品枚 发表于 2011-8-10 21: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顶起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8-12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朱平,李平都是社会垃圾,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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