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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wzi

致巴州区人民法院朱平法官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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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8-12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所提到的‘预告登记’与‘物权期待权’其实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你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也就具有了‘物权期待权’,为了保证你的‘物权期待权’能够得到实现,你应该进行‘预告登记’。第三人是否进行了‘预告登记’必须要有登记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据,而不可能凭空说其具有‘物权期待权’就占有该房屋。

  2.如果仅是房产公司采取换房号的手段在欺骗消费者,那就不存在你得不到房子的问题,因为换了房号后也应该得到换号后的房子,所以你的案子其实就是一个换房欺骗及一房两卖的问题,还有更换房号怎能是行政行为呢?!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3.你说‘房产公司所请的那个律师,曾经在我们打官司的那个法院工作,并先后在法庭、民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和庭长。’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你可具体查一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1-8-14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1-8-15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支持,这个世界还是好人多

发表于 2011-8-19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nagezhufaguan--

发表于 2011-8-19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朱法官又吃人家冤枉钱了嘛!

发表于 2011-8-19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听一个律师朋友说,老朱的口碑很差!人品-------

发表于 2011-8-19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应该去调查一下!

发表于 2011-9-25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光雾山男 的帖子

有道理,找彬哥。:):)

发表于 2011-9-25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事实,如情况属实,将责成有关部门从快从严处理。;P;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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