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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wzi

致巴州区人民法院朱平法官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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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7-1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查一审判决维持、更改、撤销?是二审的法定职权。一审判决书肯定告知了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上诉期限好比地震发生后的黄金72小时,搞不懂楼主为什么不上诉而等一审法院的调解电话?一审自己能否定自已作出的判决吗?过了2011年7月22日,楼主对判决有异议就只好申诉了,而申诉是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望楼主慎重考虑。

    论坛和煤体只能道义支持,而二审审查才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1-7-19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于2011年7月4日通知我到法院进行调解。告诉我被告愿意赔偿15万元,并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或是给换一套约40平方米的房屋。但您发给我的判决书上落款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我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则为7月8日。这个时间关系您能解释一下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7-1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符合法定程序的。一审于2011年6月28日判决后,仍努力调解结案。民事案件民事行为双方都可以自愿放弃、主张、更改。调解结案的好处是案结事了,不再上诉。楼主于2011年7月4日拒绝了法院的调解建议。所以2011年7月8日,一审向您送达了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其判决书的日期是合议庭定的,不能擅自更改。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前“调解”却是合符法律规定的。

    楼主问法院?法院不能主张或剝夺当事人诉权,因此是不方便回答的。楼主问律师?律师是有偿服务要收钱的。只有麻辢论坛网友互助是义务的。过了这个月2011年7月22日,楼主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诉权就时效失效了。希楼主三思。

 楼主| 发表于 2011-7-19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asdfa 发表于 2011-7-19 14: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符合法定程序的。一审于2011年6月28日判决后,仍努力调解结案。民事案件民事行为双方都可以自愿放弃、主 ...

谢谢提醒,我会上诉,必要时还要上访

 楼主| 发表于 2011-7-19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asdfa 发表于 2011-7-19 09: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审查一审判决维持、更改、撤销?是二审的法定职权。一审判决书肯定告知了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上诉 ...

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区法院是明知自己错了,却不承认错误,而将责任推向了中院,这样的话,请问区法院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发表于 2011-7-19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猪”法官!要给他喂个东西才得行!

发表于 2011-7-19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有个案子就是那个“猪”法官伙同几个“驴”师,硬是把我们判输!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7-19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乡友的理解有对亦不对。
   
    最好使用法律赋于公民的诉权、上诉权。只要是法定期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自动失效。二审法院会在法定期三个月审结结案。而上访?难!难!难且收效甚微。不过,打官司凭证据,二审仍凭证据断案。


     民事诉讼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指审判级别,是指导、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行使上诉权上诉,也可以服判不上诉,或者虽然不服但放弃上诉。二审是对一审纠错的法定渠道,目的是维护诉讼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上诉是必须由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立案引起二审程序,不是您理一审明知错了而推向二审。一般情形下,一审是尽力争取审判正确,希望二审维持而不希望二审撤销其一审判决。再申明:提起上诉的人是要预交上诉费的。一、二审的诉讼费负担是以二审审结为依据。希乡友一是抓紧时间,二是证据充分,三是诉讼技巧,争取二审胜诉。

发表于 2011-7-20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称测绘时房号发生了变化。但被告未就房号变化通知我,也并未出具测绘部门的相关证明。您就仅根据被告出示的杨雪、彭曦、成万勇、向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和《商品房预定协议书》显示,被告与上述几个人签订《协议》所记载楼号与最后签订备案的《合同》时所载明的楼号发生了变化。由此推断我所签订房屋房号也发生了变化,未免太过牵强。如此荒唐的推理也能够成立,岂不是每个商家都可以来向被告学习,何况,房地产公司可以随意变更房号吗?是有法律依据还是朱法官你亲自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asdfa 发表于 2011-7-19 23: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乡友的理解有对亦不对。
   
    最好使用法律赋于公民的诉权、上诉权。只要是法定期提起上诉,一审判决 ...

lianheguo 上面这个问题也回复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heguo 发表于 2011-7-20 00: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被告称测绘时房号发生了变化。但被告未就房号变化通知我,也并未出具测绘部门的相关证明。您就仅根据被告出 ...

asdfa出来给你回复一下嘛

发表于 2011-7-20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朱某的口碑不好!

发表于 2011-7-20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7-20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巴 发表于 2011-7-19 23: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个“猪”法官!要给他喂个东西才得行!

?????

发表于 2011-7-20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律上的东西百度一下就出来了,离任两年后这个关键词你都没写,你在误导群众哈。既然是法律有规定都要遵守法则。有问题去反映嘛,何必再这里误导群众,想引起公愤这种方式来解决你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然的邂逅 发表于 2011-7-20 18: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
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131
【实施日期】20000131

第四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
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
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
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哟?你还是看清楚再发帖,不要误导网友嘛!

发表于 2011-7-20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然的邂逅 发表于 2011-7-20 18: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我一般是只看不说的。可我实在是看不下去了。到底是谁在曲解法律、误导群众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偶然的邂逅    瞧你说的,感觉你就像区人民法院的拖儿。就算你想为区人民法院辩护,你也要把法律看仔细了,解释清楚了,以免让大家误会。若我说的有不对的,欢迎指正。

发表于 2011-7-20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巴山雨萧萧 的帖子

支持楼主。只要你继续努力,相信你一定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7-20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乡友查阅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括的若干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五条: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认定证据的效力。请熟悉情况的朋友自己审核认定。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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