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回复略作以下点评:1、标题中双引号中的引号应该使用单引号,建议校正时细心一点,以免当众出丑;2、即便此路段已纳入整治项目,进入招投标阶段,但这个因素是不能成为在公路上建沙厂的挡箭牌。3、此沙厂既然应该整治,为何不停业整顿,难道一级党委政府可以拿安全当儿戏,视老百姓的生命为粪土?4、公路边建沙厂本不应该,既存在安全隐患,也易损毁路基、阻碍交通。这样的项目是否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当然不可能获得批准的!5、当地政府原来就此事完全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待民众在媒体公开时才觉得是个事。这种被动行政的做事态度与“为人民服务”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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