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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野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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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我是蓬溪县人,外出上海打工,现在在外打工需要第2代身份证,我们在上海打工的人多,回家一次不方便,,我希望户籍警是不是来上海一趟,帮我们办理一下?有什么问题可以商议行吗?
发表于 2007-7-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野笏版主,您辛苦了。下面这个案子,非常离奇古怪。所反映的事情绝对属实,如有半点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非当事人的黑转包造假上诉,德阳中院乱判它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9年11月,原中铁十八局三处(下称十八局三处)九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中江县冯店镇境内的部分成南高速公路工程肢解后通过其架筑队队长黄运梅分包给凯江建筑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十八局三处九公司故意克扣拖欠工程款,凯江建筑公司于200110月向中江县法院起诉法人十八局三处。中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十八局三处支付原告66万余元工程款。

十八局三处九公司工作人员韩某于200271日使用2001428日就已作废的名称,用该处第九工程公司的印章遮去“第九工程公司”伪造成法人十八局三处的印章递交《上诉状》,使用作废的名称和伪造的法人印章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而且其《授权委托书》无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内容中无“上诉”授权。韩某又多次使用作废的名称和伪造的法人印章向法院递交其它法律文书,整个二审期间没有一个法人名称和法人印章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十八局三处作为法人单位,依照规定其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权利只能由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如该法定代表人不亲自行使上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代替行使上诉权,但必须向法院递交有该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而且盖印有正确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特别授权委托“上诉”,然后由诉讼代理人代为递交使用合格名称、盖印正确法人印章的《上诉状》。很显然,十八局三处九公司工作人员韩某的行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也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其使用作废名称与伪造法人印章的上诉行为不能产生上诉得到受理的效果。上诉审(即二审)程序就不能依法提起。德阳中院居然顺利受理了,而且作出了他们胜诉的裁判,承办人黄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定原告凯江建筑公司主体不适格,发回中江县法院重审。结果害得许多民工七年多拿不到血汗钱。

现在,已有权威部门对该韩某伪造的《上诉状》及二审所有十八局三处的法人印章作出了所有法人印章均系变造的鉴定结论。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德阳中院的上诉受理和二审审理都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中江县法院重审时,十八局三处九公司韩某又故伎重演,又向中江县法院递交使用作废的名称和伪造的法人印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中江县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就径直驳回凯江建司的起诉。凯江建筑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德阳中院,德阳中院连被告十八局三处都没有通知应诉,就直接维持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对十八局三处九公司韩某的违法造假和德阳中院承办人黄某的枉法裁判行为,凯江建筑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2006116日,德阳中院立案庭长李某终于承认十八局三处九公司韩某使用作废名称与伪造法人印章的《上诉状》上诉行为无效,认为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德阳中院裁定书因《上诉状》无效,无存在的合法依据应予撤消。

凯江建筑公司随后向德阳中院两次递交鉴定《上诉状》上法人印章真伪的申请并表示愿意先垫支鉴定费用。可半年后的2006711日,德阳中院向凯江建筑公司下达《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只字不提十八局三处九公司伪造法人印章、使用作废名称上诉一事。德阳中院的院长们均认为该案二审是有问题,是个错案,但就是不予纠正。其院长多次当事人说:“随便你们告倒哪里,就是不纠正错案。”德阳中院院长手中握有那么大的审判权,但他根本就没有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啊!这多么危险啊!

凯江建筑公司诉原十八局三处案子涉及数十万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就因为德阳中院的违法无效受理和胡审乱判,以及事后拒不纠正错案的做法,导致了民工被拖欠七年多的血汗钱至今没有拿到。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是希望法律保护合法的权益,判定故意克扣、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十八局三处早日支给付。没想到,德阳中院连使用作废名称、伪造法人印章的《上诉状》也在草率受理,并且作出了让人啼笑皆非的荒唐裁判。当事人指出其错误后,德阳中院不是采取积极的措施纠正错案,反而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到处给当事人设置障碍,制造陷阱,阻挠当事人主张合法权利。为此,当事人官司打了六年多,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说,搞得当事人身心十分疲惫,经济陷入特别困难的境地,而且直接受害的是众多民工。他们已经期盼了七年多血汗钱,其中已有王某、倪某等三人含愤去世,他们至死也没有领到血汗钱治病救命。民工们的血汗钱是否就在德阳中院对荒唐上诉的受理和离奇裁定下泡了汤?

伪造法人印章,使用已作废的名称上诉,十八局三处九公司韩某以荒唐的违法行为公然挑战法律的公正严肃,居然在德阳中院得到顺利受理而且打赢了官司,赖掉了民工们六十余万的血汗钱,这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德阳中院承办人黄某不顾事实和法律乱裁一气,除了2002930日接受韩某付费的宴请和异性色情服务外,是否与十八局三处九公司还有其它见不得人的交易?德阳中院知错不纠,其荒唐裁判让人们产生疑问: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何在?法律的公平与严肃何在?社会的正义与公理何在?

这个案子是典型的黑转包单位恶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法院个别人充当黑转包单位的帮凶。这虽然不是一个惊天大案,但绝对是一个荒唐的冤案,一个非常离奇的假案,一个非常怪诞的错案,一个法院心术不正的法官伙同不是当事人的非涉案人员一起制造的离谱怪案吃掉民工血汗钱的伤心案......。它伤害的不光是一群战严寒、斗酷暑,流汗流血又流泪的民工,更伤害了善良人们对法院公正审判的信心,对司法公正执着追求的信念,对欠账还钱社会公理的信服......,它让中国的法制蒙羞!

当事人联系电话:1303825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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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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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拥护、支持。[em19][em19][em19][em19][em19]

发表于 2007-7-18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7-1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实事求是,决不信口开河.

发表于 2007-8-8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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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8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7-8-8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支持!

发表于 2007-8-9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布的“惊人事件,借国企改制鲸吞国有资产”的帖子到那里去了?????

发表于 2007-8-9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南充市纪委那些领导们,你们到的怎么啦?

发表于 2007-8-14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麻辣社区发贴时遇到了……
  • 不幸的你遭到暴徒洗劫!掳去了你 1/4的现金 !(人民政府再次提醒大家有钱要存银行)
      欢迎参与![汗``````

发表于 2007-8-14 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野笏[em31]

发表于 2007-9-1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赖永常和熊斌这两人当年仗着是XXX的儿子在恩阳采取偷梁换柱的办法把国有土地无偿据为私有,在转卖给房地产开发商。最近听说被查了,陈思隆案被查时就该查这两个人,不知为什么没有查彻底,难道是想喂大一点吗,还是因为他俩是xxx的儿子?但最近无意间将这个腐败案子扯出来了,上面怎么没有消息?还是大事化小?知道的回帖啊!

 

 

 

 

发表于 2007-9-26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野笏,好样的,支持!!!

发表于 2007-9-26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真实的、敢负责的才有必要受理!!!

发表于 2007-9-27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团结就是力量,大家尽可能多地拓展反映问题的渠道,信息共享嘛。

发表于 2007-9-24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纪委,作为我们这些信访人,都是按照信访条例在依法信访,可是看看你们这些人呢?为什么你们就不按照信访条例给出书面答复呢?为什么你们以为要求我们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你们又不按照信访条例执行呢?这让我们想起古时候有一句名言: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们不知道你们南充市纪委在执行案件的时候是依照什么标准执行?是不是要看人说话?请南充市纪委尽快给出书面答复!

请广大朋友支持和帮助!为了让营山县人民医院的问题真正彻底调查清楚然后公之于众,让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发表于 2007-9-24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红绿灯加上倒计时读秒牌

 

     近日来连续发生数起因前车突遇红灯后刹车,后车反映不及而发生车祸,严重的甚至死伤数人(可详见2007921华西都市报报道——西南某设计院院长车祸身亡)。

     可能有些人会说你不要超速就不会急刹,但任何一个开车的人都很清楚,在时速60公里的时候,突遇绿灯闪烁,第一个反映就是踩刹车。若距离停车线较远还可以慢慢刹,但距离较近时,60公里的时速踩刹车都非常危险。特别是后面跟着的载重大货车,它更无法刹得住。

     发生这样的事故主要原因是驾驶员无法预估红灯何时出现,而电子监控又对黄灯闪烁时过线的车辆均视为闯红灯。当驾驶员即将到达红灯口时,突然绿灯闪烁,有些驾驶员可能会有加油冲过去的想法,而有些驾驶员却想急刹停车,因此就会屡次发生后车(特别是重车)刹不住车侧翻或撞击前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而且,在处理电子眼闯红灯的违法者时,其中大部份都是因无法及时刹住自己车辆而违法的驾驶员。这些人主观上都绝对没有违法的意识,甚至个人认为都有些冤枉。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曾经成都满大街的倒计时读秒牌就能轻松解决。当驾驶员很远时看见倒计时上面的时间后,就能准确估计是否能在有效的绿灯时间内通过路口,否则就能慢慢控制车速,停在红灯线以内。最关键的是可以有效通知所有车辆基本统一思想,将大大减少事故发生率,而且也可以大辐度减少驾驶员误闯红灯的几率。

 

                                       

发表于 2007-10-10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华蓥的悲哀,真叫人心痛,为什么中国出了这样的官员,搞这样的政绩工程,现在民生、经济重要吗?我看这与中央的政策是背道而驰呀,现铁道部、四川省委、省政府应该纠正了才对得起民众,中国才有希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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