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5.28”袁新纯交通事故一案的情况说明
2011年5月28日18时07分,有群众打110报警电话称;石碾正街有一辆皮卡车撞伤一行人(报警电话为:13659003011)。我大队值班民警宋科、刘柯良接到县局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和调查走访工作。民警到达现场时伤者已被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在处理完现场后,民警立即到县人民医院看望伤员。伤员正在重症监护室,民警立即与院方衔接,要求医院全力抢救,同时要求肇事司机吴云利立即筹集救治费用。
受伤女孩袁新纯因伤势严重,在隆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十天后,2011年6月7日转院到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治疗。在隆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十万余元,在重庆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到目前为止共支出医疗费用十二万余元,均由肇事车方支付。
因伤者伤情严重,交警大队高度重视此案,经过认真详细的调查取证,查明案情事实如下:2011年5月28日18时01分,吴云利(女,31岁,驾驶证号:610125197910191925),驾驶川K99782轻型普通货车,从隆昌县周兴镇往隆昌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石碾镇下街处时遇公路边三名小孩一起由车行方向的右边跑向公路对面,其中有两名小孩在途中被一家长叫住,并停止了奔跑,袁新纯继续向公路对面跑去,吴云利驾驶的川K99782车,因在限速20公里的路段超速行驶,看到公路上三名小孩横穿公路后向左避让,让过其中两名停止奔跑的小孩后在公路左侧与袁新纯相撞,撞击后袁新纯被右前轮推行21.3米,袁新纯全身多处受伤,其中头部、脚部伤势严重。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材料、证人询问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明。
根据以上证据,吴云利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以及吴云利驾驶机动车在限速20公里路段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袁新纯系学龄前儿童,在公路上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吴云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袁新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隆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程序规定将事故认定书送达了当事各方,袁新纯亲属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向内江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内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谢增兵、事故科副科长刘文军等到隆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重新勘查,对相关证人进行了重新调查询问,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内江市交警支队于2011年7月28日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为:一、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恰当;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合法;三、维持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1]第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
目前伤者袁新纯正在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接受积极的治疗,目前已无生命危险。隆昌县交警大队要求肇事车方首先保证袁新纯的所有医疗费用,并借支部分生活费与其父母。相信在医生的精心治疗和父母的悉心照顾下,袁新纯小朋友一定会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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