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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无语123456

巴州区干部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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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所有男同胞汗颜 看看人家女同志 25岁副乡长 28岁的乡长 你们咋啦!都焉啦

发表于 2011-8-5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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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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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论坛没有意思,发个真实的话,居然被和谐!真是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11-8-6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汗颜

发表于 2011-8-6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

发表于 2011-8-6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选举?

发表于 2011-8-6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乡/

发表于 2011-8-6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1-8-6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哥告诉我,他们究竟为百姓作了什么,否则,公示不公示有什么两样?

发表于 2011-8-6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通知我们老百姓去选举就把官当上了??是谁又一次把我们选举权硬代表了(责任来了你怎么不代表??)

发表于 2011-8-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27号市委市政俯就召开了乡镇干部换届选举会.到现在你们才公示名单。时间越长是不是行贿受贿的就越多啊.又要拖到什么时候才开始选举啊.

发表于 2011-8-6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上级只能任命党委人选,不能任命行政人选,各级行政领导必须由人大选。这样明目张胆的提名为行政候选人,是不是有违行政法以及组织相关规定?希望有懂这方面的给予解释一下?本人觉得这样有绑架民意之嫌。虽然现在民意在领导眼里不值钱,但是过长还是因该走的哈

发表于 2011-8-6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是有些当官的在捞最后一把

发表于 2011-8-6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说变,后来说市区变了再变,怎么现在不等市区了呢。

发表于 2011-8-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命的不作数,还我选举权,给广大群众选举权!!

发表于 2011-8-6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2017年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还人民民主):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 ... content_7334069.htm
(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决定如下:    一、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以及立法会表决程序是否相应作出修改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和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继续适用上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    会议认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会议认为,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向前发展,并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

我们何时才去参先乡长\县长\市长??????

发表于 2011-8-6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2017年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 ... content_7334069.htm
发表于 2011-8-6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烈祝贺,希望在新的岗位有新的作为!

发表于 2011-8-6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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