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火烽公园是不是国有资产,他们收费是不是利用国有资源?他们的收入缴到哪里了?收费的依据是什么?他们收费的票据是哪个机关发放的?
我曾经查证过,他们提供的依据是2005年的南部县物价局的收费依据,在2008年的物价收费检查和收费项目调整中,这个收费点并没有取得合法资格和通过年审,他们收费的票据不是正式的财政监制票据或者税务监制票据。
如果火烽公园是国有资源(资产)的话,他们收费应该使用财政票据,收入应该上缴财政部门。如果是承包给个人收费的话,应该有相关的拍卖手续和相关合同,但是我所知道的那家收费的人家并不具备这些东西。
这个问题在去年我曾经向政府办反映过,但是后来答复也不是很清楚。只是我不再去那里了,不想再给那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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