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号:51455561312532646319 处理意见书造假 包庇 不公
四川川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不让大学生培训 没合格证 不懂流程,上班第二天就让 倒夜班
四川西南民族优秀班干部大学生张延科毕业10天上班10天 旧罐的废料遇爆炸成大火 被烧死
一、告知说:
2010年7月16日张延科在医院死亡。四川川祥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了医药费用4.9万元、赔偿工伤死亡费用
50万元,另付家属来往车费1.6万元、运遗体费4.5万元、张延科未婚女朋友4.1万元等,共计65.1万元。
1、这些死者受益人父母都不知道,并且他们也没签字,2、益人父母的法定委托人也没签字,也不知道
期中花费,上级领导不能光听被告一言之词,再说这些花费也不能算受益人的扶血金!3、假如是真的花费
为什么不出示花费证据?因证据死者益人父母的法定委托人也要了多时,盼领导阳光处理此案!因为受益
人的父母自儿子死后,整天都气都的有生命危险,能让他看看这些花费是真是假,到底该不该案子赔偿结
束?也省得浪费国家的资源!
二、告知又说:
2010年7月16日张延科家属与四川川祥化工有限公司签了《关于对张延科死后一次性赔偿协议》,并领取
了赔偿费。
请被告出示按照公民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委托书》证据。
三、告知说:四川川祥化工有限公司“7.9”燃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应该是安全疏忽?还是天灾?
张延科7月9日晚上7点多,张开始处理工厂化工品储料罐里的废料。晚上10点半,站在开口处的张突然被
一阵灼热的气浪推倒,来不及做任何反应,他就掉进了储料罐罐底,而罐底,正是几米高的火焰中心所在
。巨大的火焰瞬间吞噬了张部的身体,他甚至来不及向工友呼救。
张正在处理的废料叫六甲基二硅胺烷,这是一种在制药厂很常见的原料,在其使用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
有这样一条:避免明火,避免碰撞。因为哪怕是一丁点火星或静电,也会引发其剧烈爆炸或燃烧。
10日凌晨2点过,经初步诊断,张烧伤面积高达99%,烧伤深度50%至60%,除了一只脚的脚掌心还能见到皮
肤,全身已面目全非。
故意伤害与生产事故罪是两码事,有明显区别不能同日而语。再说安全事故事实上有明显的不合法嫌疑
,不仅不合乎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并且与《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国家法律构成直接冲突。
1、厂方没有培训。
2、没讲倒班应注意什么,上班第二天就倒班。(我这有当时一起去上班的四川西南民族大学生陈建,和
覃玉恩的短信和录音),能证明厂方没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操作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违反了国
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文:
根据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二)又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六、从事生产易燃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了合格证方能上岗。
根据第八条,
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注意事项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一人死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究标准的规定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已经构成犯罪单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当时,厂长给张延科家属写的承诺书没签名字上还说是:厂方是完全失职造成的,(厂长写的承诺书可
以视频)这就能证明厂长当时已承认是失职!
盼领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的领导责任,死者家属对安监局回应质疑,安检部门要
如实回应必须重新调查事故原因。
我们真心希望能上级领导帮我们死者家属主持公道。让死者安息,让生者得到慰藉。
电话:136139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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