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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nnak0568

[及时新闻] 诺江女居民至诚务工生命垂威,法院推拖不立案,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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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34 |
生命比啥都大!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15:57 |
回复 黑公潭 的帖子

是呀!据我最新了解:病人因欠费,被县医院重症监护室没经其家属同意就转出来了。病人现在头部感染已无知觉,生命即将逝出.......悲哀呀!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17:11 |
[quote]cannak0568 发表于 2011-8-24 17:06
您说得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的薄熙来太少了!
你那种认识  要在北京打官司  你就真完球了   各自不懂 动不动就像打了鸡血一样只知道不问青红皂白日诀我们法院   难道法院的肋巴骨错球了啊  法院不是都错了  都错了的话  你还来找法院干啥子啊
据悉:病人因欠医疗费,被县医院重症监护室没经其家属同意就转出来了。病人现在头部感染已无知觉,因缺药,少医,刚才已停止呼吸了。我想问此时法院程序起动了吗,昨天你们不是叫得很凶吗?说我造谣生事吗?
    处里案子是要分轻重缓急的,试问你们做了吗?命都没了,打官司来做什么呢?
   不作为 不作为   不作为  不作为 不作为  不作为!!!!!!!!!!!

发表于 2011-8-25 17:48 |
唉!我们的法院,看看名字吧,是叫“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哈...
看了几个回复,真是雷死人勒。

发表于 2011-8-25 22:24 |
我来看世界 发表于 2011-8-24 16: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自己的立案材料不全,自己也找的律师,难道跑断腿还怪别人????

十足的官腔,老百姓白养你了,你一定是走后门进的法院系统,你才是最大的悲哀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8-25 22:35 |
海纳E百川 发表于 2011-8-25 22: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十足的官腔,老百姓白养你了,你一定是走后门进的法院系统,你才是最大的悲哀

你们才是说不进油盐的人啊   警告你:无事实根据  不要诽谤法院 及工作人员  法院得按法律程序办。你们的言行   正在受到关注   你就找媒体 只要法院依法办案 就不怕  媒体要是蓄意诽谤法院  歪曲事实 违法的媒体照样受法律制裁!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22:49 |
  [quote]你们才是说不进油盐的人啊警告你:无事实根据不要诽谤法院及工作人员法院得按法律程序办。你们的言行正在受到关注你就找媒体只要法院依法办案就不怕媒体要是蓄意诽谤法院歪曲事实违法的媒体照样受法律制裁!

  说你是从后门进的,就蓄意诽谤法院歪曲事实!真正的事实是你们的程序走完了,受伤的病人因你们办案的效率太低等不起,命快没了!你们良心会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22:54 |
  通江还是有好人的!法院那位代表不要吓人;清则自清,好的说不好,坏得说不好。后面的结果自有定论。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23:01 |
[color=Red]还要提醒你:别用“警告”一词,我们很反感!!你看到了吗:绵阳的那位交通警模样也许就是当代你们最真实的形象。

发表于 2011-8-26 15:11 |
回复 cannak0568 的帖子

县医院也太不是人了,医生是救人为本还是收钱为本呢?????

发表于 2011-8-26 21:08 |
我来看世界 发表于 2011-8-24 16: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 ...

别个医院没钱 停药了   等你7日  万一出事  法院负责吗??  法律也是人定的,情况特殊,为什么不能特殊处理?况且是七日内回复,不是一定要等到第七日才回复!!!

发表于 2011-8-26 21:09 |
我来看世界 发表于 2011-8-24 16: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 ...

别个医院没钱 停药了   等你7日  万一出事  法院负责吗??  法律也是人定的,情况特殊,为什么不能特殊处理?况且是七日内回复,不是一定要等到第七日才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21:46 |
  :)据其家人讲:昨日受到上级卫生部门的许可,县医院已恢复正常冶疗,重新送入了监护室。不过据说生命危重呀!

  我十分感谢各位网友对此事的关注的支持!
发表于 2011-8-26 23:14 |
关注中!!!!!!!!!!!!!!!!!!!!

发表于 2011-8-26 23:15 |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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