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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儿子不养老母反暴打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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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8月29日开江县永兴镇箭口垭村一组的朱兴勇在家找农具没找到,于是跑到他大嫂家说她拿了他的农具,而大嫂其实根本没有拿,朱兴勇却硬说她拿了,这时朱兴勇却突然对其大嫂拳打脚踢,经多人劝解拉扯无效朱兴勇却还对其大嫂毒打。。。。。而在这之前朱兴勇与其大哥 签定过协议家中老父老母由两兄弟个养一个老大养爹他养眼睛瞎了的老母。直至去年老父去世后,过年时其大嫂把老母接过来过年,过年后当她把其老母送回朱兴勇家时朱兴勇却说他不养了,谁叫他大哥要擅自把老母接回去的,不是他同意让他大哥把他 母亲接回去的。所以他不养他母亲了。后来朱兴勇和其大嫂协商由他大哥家养母亲,而朱兴勇每个月给她200块作为老母的赡养费,因为是一家人所以其大嫂觉的没有签协议的必要。可是几个月后,朱兴勇非但不给赡养费,还说是他大嫂自己要养他老母的。拒绝给赡养费而且不养他母亲。而当其大嫂准备把老母送回朱兴勇家时,其老母死活不肯回朱兴勇家,由此可知朱兴勇之前对其老母之差。直至今日朱兴勇把其大嫂打伤。而其大嫂已准备把朱兴勇告上法庭…… 这样没良心的人迟早会遭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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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人吗该天打雷劈:@:curse:不养母亲也就算了,竟然还打女人。这不是人,是畜生,有相片不,大家人肉搜死他,口水淹死他:@去法院告死他这种人天生就是蹲牢房的料........

发表于 2011-8-29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简直是人渣中的人渣,比猪狗不如还打女人,:@跑去人家屋里打人,:@一刀劈了他这个不是男人:@想给男人丢脸吗他妈的抽死他,真所谓树不要皮,必死无疑,人不要皮天下无敌.

 楼主| 发表于 2011-8-3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朱兴勇的大嫂李某因要照顾在家的瞎眼母亲和八岁的女儿拖着伤回家了。今天永兴镇派出所已派人去李某家调查此事。昨日李某所住的医院已开出李某的伤痛证明。朱兴勇遭报应的时刻就要到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8-30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做,天在看。

发表于 2011-8-30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你家人被人殴打、鉴定为轻伤,如果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就可以按公诉程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如果是自诉,由于轻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这是无故殴打他人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上什么忙。

发表于 2011-8-3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给受害人合理处理.怎么这人不养老人还打女人真没素质,:@应该不是男人吧 有谁发个相片看看这个不是男人的:,是个什么东西。真的是雷劈死他:@:@

发表于 2011-9-2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样不要脸的人,连老母亲不养的人真不是人,还打大嫂真是丧尽天良,一定要严惩这类人。:@:@:@

发表于 2011-9-2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想法与上相同:@:@:@:@:@

发表于 2011-9-4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男人总是不给男人长脸,没素质,没修养。应该不是男人是阴阳人,抽扁他,:@咒死他不养老人。还有脸活在这世上。:@

发表于 2011-9-14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被雷打天刹的。

发表于 2011-10-5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没错,这个没脸见人的人渣怕法律的制裁.已经跑走了.天打雷劈,永回不了家的逃犯:@:@

发表于 2011-10-5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该让他吃花生米:@:@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2-28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朱凌 的帖子

哦,我记错了。把此文的回复放在另一篇文章后面去了。

发表于 2012-3-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验啊... 向楼主学习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3-7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一朵气质花 的帖子

就该学习了,还要努力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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