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一名当事人未经法庭允许,擅自对庭审过程进行隐蔽式录音。8月30日,记者获悉,法院依法对该名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销毁所有录音记录的处罚决定。 “旁听人员请将手机调成静音或者关闭,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8月5日,随着审判人员宣读完法庭纪律,仪陇县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在审判人员宣布庭审纪律后,原告当事人张磊(化名)仍通过手机录音功能秘密记录庭审调查及辩论信息,后被审判人员及时发现。随后查明,原告张磊对当日庭审过程的录音共2段,时长约30分钟。
审判法官将此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后,为严格庭审纪律,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8月10日,法院遂依法对张磊作出处罚决定:对其罚款200元,销毁所有录音记录。
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张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了深深悔意,并作出了书面承诺,承诺今后一定会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对本次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对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表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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