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法院枉法裁定,乐山中级法院疯狂亵渎法律充当"保护伞",上访峨眉和乐山市人大均无人理睬,叩请省人大为民伸冤!
下面是本人写的材料,具体反映了峨眉山市法院非法贱卖本人股权,乐山中院充当保护伞的事实,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交给了峨眉和乐山市人大,均无人理睬.
关于峨眉法院非法贱卖股权
乐山中级法院枉法裁定的紧急报告
四川省人大:
案由: 2003年11月21日,峨眉山市法院执行庭法官聂宏武在执行本人股权中,违反了《公司法》第35、36条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七十八和八十条关于“送达”的规定;违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2款、第3款规定,非法贱卖本人的股权,致使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03年9月,我与峨眉供电局拖欠电费一案,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我在乐山供水有限公司的7.68%股权,这无可厚非,但在处置我的股权中,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聂宏武,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在我和供水公司的6位股东(供水公司共12位股东)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以6.24万元的低价将我的股权折价变卖,实际价格远远不止,内部股东转让价已达到50万元(见附件6),致使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 2003年11月,峨眉山市法院聂宏武在向股东发《变卖通知》时,没有征求每一位股东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见,在无任何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邮寄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办公室发变卖通知,并且全部是邮寄到公司办公所在地,没有直接送达到每一位股东,导致6位股东直到股权转让完毕,都不知此事(股东没有收到变卖通知的签字证明见附件1)。法律文书《变卖通知》的送达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七十八和八十条关于“送达”的规定。
二、峨眉山市法院聂宏武 ,利用虚假的《乐山供水公司董事会决定》(附件4),作为供水公司股东同意变卖我的股权依据。我于2003年11月28日收到了峨眉执字第259-3号生效的裁定书(附件7),峨眉法院执行工作局是在2003年12月2日才收到的《乐山供水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峨眉法院签收条见附件2),前后相差5天时间,这完完全全是反程序操作,是属于民事行为对抗了司法行为,更何况增补的是虚假材料(董事长胡心全及股东签字证明见附件3)。这严重违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规定。
三、峨眉山市法院聂宏武,在2003年11月21日就制作了峨眉执字第259-3号裁定书,折价变卖了我的股权。可是2003年11月25日,他才通知我去了峨眉法院执行庭,询问是否同意卖我在乐山供水有限公司的7.68%股权,但至于卖给谁、多少价格,他一字未谈及,我还满怀信心,等待法院早日公开、公平地卖个合理价格(这在2003年11月25日的笔录中可见,附件5)。2003年11月28日,我到公司上班,一同事代我收到一封信,我一看,哪里知道11月21日,我的股份早已被峨眉山市法院以6.24万元的低价变卖给了堰板电厂。在11月25日,聂宏武本来应该告知我的股权变卖价格和购买人,他不但没有告知我,而且是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真相,以便于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顺利购买到我的股权,这是一桩暗相操作,互相串通,枉法裁判的典型案!
供水公司办公室在收到《变卖通知》后,并没有将《变卖通知》转交给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堰板电厂在不知道法院要处理我股权的情况下,而该公司却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竞了最高价,得到我的股权。2004年1月13日供水公司召开了股东会,有股东提出疑问,问堰板电厂是怎么知道峨眉法院要处理我的股权的?该公司负责人朱李兵回答是峨眉法院电话通知的,而聂宏武则说根本不认识朱李兵。新任供水公司董事长邱引,既是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又是乐山市中级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李云生的妻侄!我怀疑此案是由李云生副院长、聂宏武、邱引、乐山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朱李兵蓄谋已久,恶意串通,暗相操作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认为聂宏武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违反法定程序,暗相操作,非法贱卖本人的股权,致使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恳请你们认真调查,秉公处理!
针对以上事实,乐山中院审委会2005年8月口头答复了我的申诉:他们的程序是合法的,我要求撤消裁定的申诉不成立.峨眉法院送达《变卖通知》的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来的。
我认为:峨眉山市法院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啊!
乐山中院故意歪曲《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第80条规定,枉法裁定,办“关系案”,“人情案”,充当峨眉法院非法变卖股份的“保护伞”! “
本人给峨眉和乐山市人大反映,要求纠正法院的错误,可一直无人理睬.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本人恳请省人大明查,秉公断案!
说明:有关《附件》已经交乐山市人大。
2006.1.17
乐山供水公司陈明进 (0833-298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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