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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悲秋客

请大家评理,巴中天燃气公司为啥强行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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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4:09 |
巴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巴价发〔2010〕157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国家先后提高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要求,各地应相应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成本测算,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5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第12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调整巴中城区及恩阳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部队食堂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

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77元。

三、相关规定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中,已计入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今后,天然气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到期更换和非用户原因维修,均不再向用户收费,所有费用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四、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含)以后的用气量起计。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结算的用户不再补收价差款。

五、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这次调价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价格调整后,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坚持“用户至上”理念,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同时,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4:09 |
巴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巴价发〔2010〕157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国家先后提高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要求,各地应相应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成本测算,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5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第12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调整巴中城区及恩阳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部队食堂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

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77元。

三、相关规定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中,已计入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今后,天然气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到期更换和非用户原因维修,均不再向用户收费,所有费用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四、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含)以后的用气量起计。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结算的用户不再补收价差款。

五、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这次调价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价格调整后,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坚持“用户至上”理念,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同时,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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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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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4:10 |
巴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巴价发〔2010〕157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国家先后提高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要求,各地应相应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成本测算,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5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第12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调整巴中城区及恩阳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部队食堂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

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77元。

三、相关规定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中,已计入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今后,天然气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到期更换和非用户原因维修,均不再向用户收费,所有费用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四、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含)以后的用气量起计。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结算的用户不再补收价差款。

五、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这次调价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价格调整后,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坚持“用户至上”理念,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同时,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4:10 |
巴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巴价发〔2010〕157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国家先后提高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要求,各地应相应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成本测算,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5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第12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调整巴中城区及恩阳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部队食堂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

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77元。

三、相关规定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中,已计入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今后,天然气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到期更换和非用户原因维修,均不再向用户收费,所有费用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四、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含)以后的用气量起计。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结算的用户不再补收价差款。

五、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这次调价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价格调整后,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坚持“用户至上”理念,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同时,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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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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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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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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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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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21:47 |
无耻的燃气公司,更无耻的是开气的姓刘的女人

发表于 2012-1-12 23:42 |
燃气公司暴力。对了,帖子发这儿没用的,什么原因你懂得。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11:09 |
:@:@:@:call::call::call: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12:27 |
:@:@:@:@

发表于 2012-1-14 10:34 |
教科书上说:"资本主义最大的特征就是高度垄断,是资本家剥削的重要手段,是榨取劳动价值的不二法则".反观天朝,现在有几个不是垄断的?MMD!:@:@:@

发表于 2012-1-14 17:09 |
:):)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09:39 |
:o:o:o:o:o:o:o

发表于 2012-1-15 12:07 |
:D:'(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3:16 |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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