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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凉山州消防培训收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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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1:08 | |阅读模式
   落实消防义务,普及消防知识,但不能成为消防部门敛财的渠道,我们质疑凉山州消防支队培训收费不合理。
近日,凉山州西昌市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到凉山州消防支队《关于参加全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通知》,该通知培训时间为10月20日至21日,每人交费480元。通知求每个相关单位参加人员1至N名不等。
 
   笔者认为,作为政府主管消防安全的部门,对纳税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是其职责和日常工作,收费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细看收费项目,是培训教材、制证、器材等,培训教材及制征应该要不了几个钱,难道器材就要几百元,要知道只培训两天时间,而且食宿自理,可能产生这样大的费用吗?这就好比我们养大了一个孩子,孩子长大做了点家务,竟然要我们付劳务费!

 
   消防部队就是纳税人供养的子弟兵,现在子弟兵为纳税人做消防安全培训竟然要纳税人缴纳高昂的培训费,公理何在?这难道不是利用职权谋取小集团的私利吗?

 
   落实消防义务,普及消防知识,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支持与理解 ,但人民的子弟兵不能拦路抢劫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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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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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1:10 |
   消防部队就是纳税人供养的子弟兵,现在子弟兵为纳税人做消防安全培训竟然要纳税人缴纳高昂的培训费,公理何在?这难道不是利用职权谋取小集团的私利吗?
强烈支持楼主此观点

发表于 2011-10-12 11:16 |
lz看看,现在什么是免费的?不出钱谁给你做?利益和谐社会吗!看开点!
干!吃碗凉粉都要三块钱!

发表于 2011-10-12 11:17 |
看来,这消防问题还真值得讨论
同时  为人民服务这几个字还真值得消防部队和我们现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理解一下其中涵义

发表于 2011-10-12 11:34 |
为人民币服务.

发表于 2011-10-12 11:35 |
凑个数 发表于 2011-10-12 11:17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这消防问题还真值得讨论
同时  为人民服务这几个字还真值得消防部队和我们现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理解一 ...


说得有理,我们相关部门是应该认真学习体会  为人民服务  这句话

为人民服务,这几个字不能多加字呀  不能改写成为人民币服务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0-12 11:47 |
既然要收钱,就应该规定自愿参加。既不能自愿,又要收四百八,明显就不合理了。

2022年优秀版主 推广达人

发表于 2011-10-12 11:48 |
此前我一直以为消防培训是:消防员们上门给大家普及讲解相关的知识,并现场演练操作使用消防器材..........:L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0-12 12:49 |
此贴必火,州长知道不?

发表于 2011-10-12 15:32 |
巧立项目,乱收费,既然培训两天,就能达到拿证的资格,这个证起作用吗?四川有个消防学校,培养大批消防学员,正规培训三年,正而八斤的毕业证,还弄得失业,不出事故,领导们谁过问?怕又是有人假借消防之手官商勾结,聚财好肥自己哟。这种晃子太多了。:curse::curse:

发表于 2011-10-12 16:05 |
哪里还有子弟兵?

发表于 2011-10-12 19:08 |
人民的子弟兵不能拦路抢劫人民的人民币!!!
在修建房屋时到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办手续,人民的子弟兵把吃、拿、卡、要,表现的淋漓尽致!!!佩服!!!!:@:@

发表于 2011-10-12 20:49 |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就我们这些平民惨!惨!惨!
发表于 2011-10-12 21:21 |
楼主,支持你。
这个帖子发的很好,公安消防这个社会领域很少有人关注,更少有人发出质疑的声音。

发表于 2011-10-12 21:21 |
人民的子弟兵不能拦路抢劫人民的人民币!!!
在修建房屋时到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办手续,人民的子弟兵把吃、拿、卡、要,表现的淋漓尽致!!!佩服!!!!

发表于 2011-10-13 10:23 |
消防战士很辛苦,消防干部爱乱来。

发表于 2011-10-13 11:07 |
支持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10-13 11:44 |
青烛 发表于 2011-10-12 1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既然要收钱,就应该规定自愿参加。既不能自愿,又要收四百八,明显就不合理了。

很明显,属于典型的搭车收费。

发表于 2011-10-13 12:49 |
工资给他几爷子发起,饭给他管起,做点本职工作,  还要随手卡油?

发表于 2011-10-13 13:38 |
强烈支持楼主此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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