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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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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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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去来兮sc
归去来兮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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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发表于 2011-11-4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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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狂犬病,见人就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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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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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楼主
|
发表于 2011-11-4 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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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违法审判
责任追究
办法
(试行)
第三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追究,
应当根据
违法行为的
具体情况
确定:
(一)
情节轻微的
,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
检查
或者
通报批评
;
(二)
情节较重,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给予
相应的
纪律处分;
(三)
有犯罪嫌疑的
,
移送
有关司法部门
依法处理
。
四川省高院
信访接待室
的
文霁
法官
,你
公然违反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第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
的
这个
明确规定,
应该受到
道德法庭
的
遣责
和
审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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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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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楼主
|
发表于 2011-11-4 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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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
四川省
三级
法院
一些
法官
恣意
践踏法律
肆无忌惮、
公然
枉法裁判
毫无顾忌
,将公权力的
无耻
发挥得
淋漓尽致,
那我就
在此
道德法庭上
对你们
进行
公开的
审判
和
遣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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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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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楼主
|
发表于 2011-11-4 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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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道德
法庭
正式
开庭
先审
第一个
问题:
本
拆迁案
于
2004年
9月9日
立案后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魏要武
在
八个半月
从未开庭
审理一次
的情况下,
为什么
要在
2005年5月24日
裁定
“中止本案诉讼”?
这很
明显
违反了
六个月
的
审限规定,
且
明显
违反了
审判程序
进行了
“未审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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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去来兮sc
归去来兮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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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发表于 2011-11-5 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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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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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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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楼主
|
发表于 2011-11-5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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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二个
问题:
要求
房屋确权
的是
“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
而七中育才学校
在拆迁时认定的
被拆迁人是
王廷聪、王晓辉
二人
,
不论从
该房屋所有人
的数目上
来看、
还是
从
姓名上
来看
,该房屋
确权案
与本
拆迁案
在诉讼过程中
其主体身份
都是
各不相同的
,因此
本案
与该
房屋确权之诉
是没有
任何
关联性的
。
而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魏要武
,
你为什么
却偏要将其
扯到一起
而毫无法律依据的
裁定
“中止本案诉讼”
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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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去来兮sc
归去来兮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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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发表于 2011-11-5 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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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三级法院公正正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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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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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楼主
|
发表于 2011-11-5 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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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三个
问题:
本
拆迁案
该
“中止本案诉讼”
裁定
明显违背了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明确规定:
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据此规定
该房屋确权
应该是在
拆迁当时
进行,而
绝不可能
在房屋
巳经完成
拆迁的
一年半以后
才进行.其实
这本来就是
七中育才学校
在拆迁过程中
未按
操作规程进行的
明显过错
,你
魏要武
又怎能
“中止本案诉讼”
来
掩盖
这个
明显过错
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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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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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楼主
|
发表于 2011-11-6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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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四个
问题:
建设部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明确规定: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我们在本
拆迁案
提供了
该拆迁房屋的
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法定证据
《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根本不用
以另一案的
审理结果
为依据.该
“中止本案诉讼”
裁定
明显
违背了
该规定。
你
魏要武
凭什么
又要
“中止本案诉讼”
呢
?
?
?
!
!
!
http://img.mala.cn/forum/201106/29/073300svz5v1vmr6hkftk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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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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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楼主
|
发表于 2011-11-7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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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五个
问题:
确权之诉是
2005年5月23日
才递交民事诉状,而我们却是在
2005年5月24日
这一天
先收到
中止本案诉讼
的裁定,然后
才收到
确权案立案
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
普通诉讼程序
明确规定了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
五个具体程序,而
“本案中止诉讼”
的民事裁定书,居然将
前一天
刚递交起诉状的
房屋确权案
就认定为
“房屋确权之诉正在进行审理尚未审理终结”
的,这是
非常错误
的!
那你
魏要武
说说,
诉讼文书
都未送达被告
、合议庭成员
都未确定
,就称
“正在进行审理”,
试问,那又是
谁在
具体审理、
又在
审理谁
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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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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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楼主
|
发表于 2011-11-7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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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六个
问题:
本案于
2004年9月9日
立案后,一审
虽然
八个半月
从未
开庭审理
一次,但却曾
5次
书面通知
开庭
,但最后
总是
找些
并不存在的
理由
而未
进行过一次
审理.
具体时间为:
①
04年10月22日
; ②
05年2月24日
; ③
05年3月21日
; ④
05年4月15日
; ⑤
05年5月24日
。
由此可见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管理
极为
混乱
,
随心所欲
,视其法院
书面开庭通知
这样的
法律文书
为儿戏!
你
魏要武
难道
还具备
一丁点儿
法官
的素质
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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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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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楼主
|
发表于 2011-11-8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七个
问题:、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管理极为混乱
,本案
一审违反
《
最高法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曾
4次
调整
审判
组成人员
.请看
以下事实
:
①
2004年10月22日
书面通知开庭,本案
独任
审判员
魏要武
连法庭的门
都未进
,就在办公室
口头判案
:
本案中止审理
,必须等三叔的后人
去立房屋确认之诉案
.(
但因不合立案条件,一直未能立案,后来不知用了什么手段,直到2005年5月23日才立了案
)
②
2005年3月16日
,我们递交了
一个撤诉申请
(
内容是撤消我们诉请七中育才学校赔偿车旅费的申请
),一审法院
同意撤诉
的裁定书上
三个审判人员
分别是:审判长
魏要武
,助理审判员
邓某、王某
;
③
在05年5月24日
“中止本案审理”裁定书
合议庭
的名字中,审判长
魏要武
未变,但助理审判员
邓某、王某
的名字
却又变成了
助理审判员
何某、李某
;
④
房屋确认之诉
判决后,又发了一个
书面通知
,新的
合议庭
组成人员由审判长
张俊
与陪审员
刘某、胡某
组成。
你
魏要武
说说,
难道
一个法官
可以随便违反
《最高法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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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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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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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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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八个
问题:
本
拆迁案
于
2004年9月9日
立案,
2005年5月24日
“中止本案诉讼”
后,另一
房屋确权
民事案件于
2005年11月17日
审结,而本案是于
2006年8月3日
恢复审理并于
同月22日
作出判决的,共用
9个月零5天
,如果加上
“本案中止诉讼”
之前用的
8个半月
时间,也就是本案
仅一审审理时间
就长达
17个月零20天
,严重
超过了
民诉法有关
审限最多
不超过6个月的
明确规定
.
本案
主审法官
魏要武、张俊
,你们
为什么
要违反
民诉法的
相关
规定
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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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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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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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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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九个
问题:
■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
2、
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
3、
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
4、
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
、是把该房屋确权给
“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
的用
2005年11月17日
才产生、确权给
“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
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
2004年4月20日
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
“王廷聪、王晓辉二人”
是安置对象正确
!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
居然
违背人类社会的
常识
和
公理
对此确权判决
予以了
采信
,这简直是
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
这就造成以下
实体判决错误:
【一】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
“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
的法院判决
肯定不能证明
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
“王廷聪、王晓辉二人”
是安置对象正确
!
----------
这是最简单的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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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嘛
挺好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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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发表于 2011-11-9 1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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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看,不发表意见哈 拿分走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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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嘛
挺好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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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发表于 2011-11-9 1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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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看,不发表意见哈 拿分走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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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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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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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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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十个
问题:
■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
2、
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
3、
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
4、
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
、是把该房屋确权给
“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
的用
2005年11月17日
才产生、确权给
“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
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
2004年4月20日
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
“王廷聪、王晓辉二人”
是安置对象正确
!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
居然
违背人类社会的
常识
和
公理
对此确权判决
予以了
采信
,这简直是
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
这就造成以下
实体判决错误:
【一】……
【
二
】
2005年11月17日
才产生的法院判决,
肯定不能
超越时空
的界线
而去作为
证明
七中育才学校在
2004年4月20日
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
“王廷聪、王晓辉二人”
是安置对象正确的
证据
使用!
----------
这是
古今中外
各朝各代
恒古不变
的公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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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373212
163537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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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发表于 2011-11-9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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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芳草集眼霜
www.nicky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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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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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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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十一个
问题:
■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
一、
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
二、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
三、
《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采信证椐的原文
三,
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问题.
①
诉争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在本案被
采用
,且七中育才学校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
“无异议”;
②
因确权判决被采用,而法院在确权判决中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对方当事人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
“无异议”.
综合
①②
可以得出本案实体判决问题
之三
:
【三】
对本拆迁案、房屋确认案包括成都市锦江区法院
一审法官
张俊
、成都中院
二审法官
杜渝
在内、以及这两个案子所有对方当事人
均已认可了法定证据
《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但本案法院最后判决时
却对这两个法定证据没有采用
!
----------
违背法律规定、
出尔反尔
、自巳抽自巳的耳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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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10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
法庭
继续
开庭
现审
第十二个
问题:
■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称,2004年2月24日,七中育才学校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拆迁了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并将安置费付给了第三人王廷聪、王哓辉。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属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王述槐,王述槐及其妻已死亡,王述槐的另一继承人放弃继承。七中育才学校发放拆迁安置费的对象错误,侵害了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支付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拆迁安置费4421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段内容明确表明了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
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
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都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而法院
张俊、杜渝
居然不顾我们以上
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
,反而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
“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
【四】
本案
张俊、杜渝
这样判决简直成了
天大的笑话
!我们
专门
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
过错
,本案判决没有按照
“
诉
什么
判
什么的基本原理”
进行,反而
判
非所
诉
的认定
“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
---------
这很明显是
颠倒诉判之顺序
、判非所诉、
公然违背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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