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贺书记,下面我要反映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明显错案不予纠正、渎职的相关情况。
其实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四川省高院都是知晓的,因为我们几年来连续不断的向刘玉顺院长邮寄挂号信及发电子邮件申请再审,后在2010年5月25日收到四川省高院院长信箱“你好:感谢来信。请到我院立案大庭提交再审材料”的回复,就清楚的知道刘玉顺院长已经知晓原来的处理是错误的!我们体谅纠正错案的阻力,曾在给刘玉顺院长的信中写到:
在前面的来信中我们就向您们汇报过,我们这两个案子您们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不留后遗问题的,您们也曾经试图朝这个解决办法进行过努力,那就是曾经找过七中育才学校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黄日升法官曾亲自到七中育才学校去过并为此耗时两个星期,但您们的努力却遭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拒绝。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这个拆迁操作规程的明确规定、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还会受到法院的保护,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当事人对堂堂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却可以毫不理会。其实我们认为如果能调解结案也就不存在纠正以前的错案了,七中育才学校也可凭王廷聪王晓辉对他们提供的书面承诺而收回错发的拆迁补偿款,但我们不明白您们为什么不坚持这样妥善处理而非要发出这错误的第67号、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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