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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房屋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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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一个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房产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但该房产证居然还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不能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界的奇迹!!!

发表于 2012-1-13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贺书记,下面我要反映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明显错案不予纠正、渎职的相关情况。

  其实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四川省高院都是知晓的,因为我们几年来连续不断的向刘玉顺院长邮寄挂号信及发电子邮件申请再审,后在2010年5月25日收到四川省高院院长信箱“你好:感谢来信。请到我院立案大庭提交再审材料”的回复,就清楚的知道刘玉顺院长已经知晓原来的处理是错误的!我们体谅纠正错案的阻力,曾在给刘玉顺院长的信中写到:

  在前面的来信中我们就向您们汇报过,我们这两个案子您们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不留后遗问题的,您们也曾经试图朝这个解决办法进行过努力,那就是曾经找过七中育才学校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黄日升法官曾亲自到七中育才学校去过并为此耗时两个星期,但您们的努力却遭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拒绝。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这个拆迁操作规程的明确规定、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还会受到法院的保护,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当事人对堂堂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却可以毫不理会。其实我们认为如果能调解结案也就不存在纠正以前的错案了,七中育才学校也可凭王廷聪王晓辉对他们提供的书面承诺而收回错发的拆迁补偿款,但我们不明白您们为什么不坚持这样妥善处理而非要发出这错误的第67号、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您们还对我们这两个案子强行进行了错误的“终结”,这符合法理能找出相关依据吗?!

  我们房屋确权案依法向您们高院申请再审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您们高院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居然用后面盖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这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来进行处理.

  详《给最高人民法院普法(二) 》一文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6396436&page

  而我们房屋拆迁案从2008年4月8日依法向您们高院申请再审,您们高院公然剥夺我们依法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而以“从2008年四月一号起,在四川省内凡是向中院进行了申诉、经中院审查不立案予以驳回的案子,高院一律不再接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了”为由拒收申诉材料,这个案子持续三年时间依法向您们高院申请再审,到现在刚得到您们高院这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第一次正式回复,怎么就被“终结”了呢?!

  详《中国司法正在加速走向溃败》一文
  
http://wangtingzhong.fyfz.cn/art/619474.htm.

  难道您们高院就可以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随便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吗?!难道您们高院就可以自审自判而且还不合法理的单独享有终结权吗?!难道您们高院就可以对我们这两个刚刚首次得到您们正式审查结果的案件就用“地方的信访老户案件”为借口进行终结吗?!您们高院自已枉法裁判又自已单独进行终结,所有这一切明显是不合法理、十分荒谬的!!!

  详《一个司法“沉默的声音”起爆了》
  
http://www.mala.cn/thread-2640785-1-1.html

  尊敬的贺书记,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专门发出“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指示,而四川省法院系统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恣意践踏法律、公然枉法裁判的丑恶行为已经达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地步,可以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由此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当事人对我们党执政纠错能力的怀疑,极大的动摇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给我们党脸上抹了黑!

  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纪2011年12月6日在浙江宁波出席全国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指出:千方百计把信访积案化解掉、还清历史旧账,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减少新的矛盾,坚决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而我们这一个案子不单是信访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是否枉法裁判、是否渎职的问题,所以我们才向您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反映,我作为一个1987年就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一个老党员,在此保证向您反映的问题完全是真实的,希望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能对此进行核实并在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前及时纠正处理。谢谢!

  此致
敬礼

                                         
                       情况反映人 王 廷 中
                                                                 2011年12月2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就是我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举报房屋确权案的部份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4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jxsbhs 发表于 2012-1-14 16: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

   谢谢关注本案!:)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贺书记,下面我要反映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明显错案不予纠正、渎职的相关情况。

  其实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四川省高院都是知晓的,因为我们几年来连续不断的向刘玉顺院长邮寄挂号信及发电子邮件申请再审,后在2010年5月25日收到四川省高院院长信箱“你好:感谢来信。请到我院立案大庭提交再审材料”的回复,就清楚的知道刘玉顺院长已经知晓原来的处理是错误的!我们体谅纠正错案的阻力,曾在给刘玉顺院长的信中写到:

  在前面的来信中我们就向您们汇报过,我们这两个案子您们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不留后遗问题的,您们也曾经试图朝这个解决办法进行过努力,那就是曾经找过七中育才学校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黄日升法官曾亲自到七中育才学校去过并为此耗时两个星期,但您们的努力却遭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拒绝。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这个拆迁操作规程的明确规定、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还会受到法院的保护,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当事人对堂堂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却可以毫不理会。其实我们认为如果能调解结案也就不存在纠正以前的错案了,七中育才学校也可凭王廷聪王晓辉对他们提供的书面承诺而收回错发的拆迁补偿款,但我们不明白您们为什么不坚持这样妥善处理而非要发出这错误的第67号、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您们还对我们这两个案子强行进行了错误的“终结”,这符合法理能找出相关依据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房屋确权案依法向您们高院申请再审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您们高院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居然用后面盖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这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来进行处理.

  详《给最高人民法院普法(二) 》一文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6396436&page

  

发表于 2012-1-17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而我们房屋拆迁案从2008年4月8日依法向您们高院申请再审,您们高院公然剥夺我们依法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而以“从2008年四月一号起,在四川省内凡是向中院进行了申诉、经中院审查不立案予以驳回的案子,高院一律不再接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了”为由拒收申诉材料,这个案子持续三年时间依法向您们高院申请再审,到现在刚得到您们高院这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第一次正式回复,怎么就被“终结”了呢?!

  详《中国司法正在加速走向溃败》一文
  
http://wangtingzhong.fyfz.cn/art/619474.htm.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您们高院就可以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随便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吗?!难道您们高院就可以自审自判而且还不合法理的单独享有终结权吗?!难道您们高院就可以对我们这两个刚刚首次得到您们正式审查结果的案件就用“地方的信访老户案件”为借口进行终结吗?!您们高院自已枉法裁判又自已单独进行终结,所有这一切明显是不合法理、十分荒谬的!!!

  详《一个司法“沉默的声音”起爆了》
  
http://www.mala.cn/thread-2640785-1-1.html

  

发表于 2012-1-18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都没有看完

发表于 2012-1-1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柔_Tender 发表于 2012-1-18 17: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长,都没有看完

    请慢慢看。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1-20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贺书记,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专门发出“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指示,而四川省法院系统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恣意践踏法律、公然枉法裁判的丑恶行为已经达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地步,可以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由此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当事人对我们党执政纠错能力的怀疑,极大的动摇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给我们党脸上抹了黑!

发表于 2012-1-20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懂!

发表于 2012-1-20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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