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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房屋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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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网点 发表于 2011-11-29 17: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围观!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


 还是根本就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发表于 2011-12-1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发表于 2011-12-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这样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jietongxd 发表于 2011-12-1 15: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原来是这样

        谢谢您关注本主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你张俊、张争这是在给中国的法官丢脸!:@:@:@

发表于 2011-12-2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张俊、张争这是在给中国的法官丢脸!



 你
张俊、张争这是在给中国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公然枉法裁判将被钉在耻辱台上受到历史的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公然枉法裁判将被钉在耻辱台上受到历史的审判




  你张俊、张争
公然枉法裁判难道不怕天打雷劈!!!:@:@:@

 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以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门发出的重要指示

发表于 2011-12-5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房屋确权案依法向高院申请再审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利,高院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居然用后面盖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来进行处理,完全不合法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6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房屋确权案依法向高院申请再审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利,高院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居然用后面盖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来进行处理,完全不合法理!!!:@:@:@


  具体情况《给最高人民法院普法(二)一文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6396436&page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们对本房屋确权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法定的司法申诉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应该用驳回再审申请书或者裁定这样的法律文书来处理,这应该是最起码最简单的法律常识,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这种信访回复方式肯定不符合正式法律文书法定格式!:)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后面盖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一个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对外正式法律文书必须盖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徽钢印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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