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房屋确权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7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正是因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盖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申诉而我们的申诉材料都没有被接收,而我们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而省检察院控申处的人员明确指出省高院对外正式的法律文书必须盖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徽钢印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我们对本房屋确权案申请再审,居然在不到一个半月之内,收到后面盖着同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的两个答复,这肯定是不符合相关司法规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这种信访的形式来处理我们司法程序上的申请再审,这是非常错误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我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明确规定对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道德法庭上对其进行质询!!!:):):)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关的法律文书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1、审查报告
  2、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3、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4、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5、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6、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7、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对所有申请再审相关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加盖院印进行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明确规定.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你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这个明确规定,而用后面盖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来处理我们的再审申请应该受到道德法庭遣责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关的法律文书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1、审查报告
  2、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3、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4、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5、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6、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7、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对所有申请再审相关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加盖院印进行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明确规定.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你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这个明确规定,而用后面盖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来处理我们的再审申请应该受到道德法庭遣责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这种信访回复方式来处理我们这个案子的申请再审仅从程序上来说其错误就是十分明显的

发表于 2011-12-12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掠夺.瓜分和敲诈---中国房地产业的罪恶本质 (人民网)

  
  中国房地产业一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肮脏的东西,注定了它的罪恶本质。
  掠夺.瓜分和敲诈-----这就是中国房地产业的罪恶本质!
  一. 掠夺和掠夺者
  掠夺在字典上的解释是夺取他人的财物居为己有。
  毫无疑问,掠夺是一种无耻的强盗行为。然而,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掠夺-----这种无耻的强盗行为,竟然匪夷所思地演化为普遍的政府行为。借助于中国房地产业这个荒谬绝伦的怪胎,各级政府成为实施掠夺行为的掠夺者,被掠夺者是全体中国人民,尤其是普通民众。
  政府实施掠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即全体中国人民对城市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因此,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应当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
  然而,在现行的房地产业制度下,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没有回到全体中国人民的手中,而是流入了各级政府的腰包。“卖地”收入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第二财政”,一些地方甚至达到70%的程度。有了这笔巨额收入,地方政府纷纷自肥。2008年6月,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对京.津.沪等11个城市及其所辖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审计结果。审计发现,地方政府违规使用出让金83.73亿元,其中,挪用于建楼堂馆所和弥补经费等52.33亿元。
  天呐!各级政府卖掉了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财产却把收入装进了自己的腰包,用这些收入来为自己修建豪华办公楼.盖豪华娱乐场所.购买豪华汽车以及公款吃喝........显而易见,各级政府夺取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财产居为己有,这就是掠夺,是各级政府对全体中国人民的掠夺。
  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被卖掉却没有获得收入,长此以往,财产所有者必然会陷入困境。所以,现在的中国人民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住不起房。
  2. 暴力拆迁
  暴力拆迁则是更加露骨.更加无耻.更加血腥的政府掠夺行为。当城市的土地被卖得所剩无几的时侯,贪得无厌的各级政府便把贪婪的目光瞄向原有居民的身上。于是,一出出暴力拆迁的丑剧层出不穷。
  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三个最典型的暴力拆迁案件:
  第一. 沈阳暴力拆迁案
  在沈阳市和平区,有一个普通的居民小区。由于这个居民小区所在的地块被政府相中,并将其出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商,一场暴力拆迁的厄运降临到小区居民的身上。
  沈阳市政府拆迁办委托了一家拆迁公司来进行拆迁工作。为了逼迫居民尽快搬出小区,这家拆迁公司把黑社会的那一整套手段运用的娴熟自如.淋漓尽致-----断水.断电.火攻.烟熏.砸玻璃.砸墙板......可怜的小区居民上百次地拨打110求救,可110们从来没出过警。小区居民们也多次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但政府相关部门却一直装聋作哑,无人理睬。
  光天化日之下,黑社会般的施暴行为就这样肆无忌惮地上演着......
  第二. 南京暴力拆迁案
  在南京玄武区邓府巷的拆迁过程中,一位普通的南京市民翁彪没有接受拆迁条件,因而不愿搬出自己的住房。这一天,南京市政府拆迁办的人员约请翁彪到拆迁办作进一步的协商,翁彪就去了拆迁办。然而,趁着翁彪不在家的时侯,南京市政府拆迁办的人员却用推土机将翁彪的住房铲平。翁彪回来后,发现自己的住房已经被铲平,顿时怒火万丈,遂携带汽油奔向拆迁办。到达拆迁办后,翁彪将汽油泼到自己的身上,并点燃了汽油。就这样,翁彪-----一位普普通通的南京市民,在政府拆迁办的暴力拆迁中告别了人世。
  第三. 嘉禾县暴力拆迁案
  为了让1100多户居民迅速搬迁,嘉禾县政法委书记亲自担任“项目总指挥长”,不仅喊出了“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还推出了“株连九族”的政策-----公职人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否则将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
  在政府的淫威下,一些公职人员被停止工作,一些公职人员则被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更有甚者,为了避免相互牵连,有的夫妻被迫离婚。
  显而易见,在暴力拆迁案件中,地方政府充当着可耻的核心角色。在沈阳暴力拆迁案中,地方政府尚躲在幕后,借助拆迁公司之手实施暴力。到了南京暴力拆迁案,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则冲到一线,直接实施暴力。而在嘉禾暴力拆迁案中,党政高官赤裸裸地跳到前台,直接组织和指挥暴力拆迁。
  这一切都表明,地方政府的掠夺行为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
  3. 强征农地
  比疯狂更加疯狂的行为就是丧尽天良。而今,地方政府正在向世人展示着丧尽天良的掠夺行为-----强征农地!
  在国土资源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广东开平市非法批地案极其富有代表性。广东开平市政府擅自将集体农用地视作国有未利用地,在短短的三年内,炮制9714份虚假资料,非法批地近3万亩。当强征农地遭到农民的反抗时,开平市政府竟然动用大批公安干警到现场“维持秩序”。
  开平市政府从农民手里强征来的土地价格每亩仅一两万元,但卖到开发商手中低的为16万元/亩,高的超过100万元/亩。通过强征农地,开平市政府掠夺到巨额的收益。
  开平市政府有了巨额收益,党政官员的消费水平火速提高。开平市委书记赵瑞彰人送绰号“赵六斤”,那是因为赵瑞彰在外吃饭必喝酒,喝酒必喝六斤装的轩尼诗,每瓶酒的价格近万元。
  相比之下,大量失地农民的生活却陷入了困境。没有了土地耕种,农民就失去了生活保障,不得不靠干零活赚点不稳定的收入,有的人被迫走上乞讨之路。祸害还不止于此,大面积的良田被非法征用并填土后,已经永久性改变了原貌,很难复耕。
  更加令人发指的是,地方政府强征了农民的土地,还要拖欠.截留和挪用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金。据审计署对京.津.沪等11个城市及其所辖区域的审计调查结果,少数城市拖欠.出借征地补偿金5.61亿元,欠收.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51.17亿元。
  如此的掠夺行为,真可谓丧尽天良!
  纵上所述,掠夺成为中国房地产业罪恶本质的首要特征。
  二. 瓜分和瓜分者
  瓜分在字典上的解释是若干强势者联合起来分割弱小。
  土地是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一笔最大的财富。但是,由于全体中国人民所委托的管家-----政府的腐败和变质,使得中国人民成为现行房地产业运作模式下的弱小者。弱小者拥有一笔巨大的财富,必然会引来贪婪的瓜分者 。 瓜分者主要有政府.党政官员及其利益相关者.房地产开发商。政府既是掠夺者,同时又是瓜分者;党政官员及其利益相关者主要是通过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来瓜分土地财富;房地产开发商则是通过不正当方式低买高卖来瓜分土地财富。
  瓜分者瓜分土地财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 以权谋私
  以权谋私是党政官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瓜分土地财富的方式。
  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利用职权,帮助其弟陈良军从上海宝山区非法圈地783亩。此后,陈良军将783亩土地使用权转手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
  2. 低价买地
  低价买地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政府相互勾结瓜分土地财富的方式。
  这种方式的典型是湖南省嘉禾县。根椐《嘉禾县县城规划区基准地价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规定》,珠泉商贸城用地的基准地价是1500元/m2,但开发商仅以30元/m2的价格就获得12万m2的土地。
  3. 弄虚做假
  弄虚做假是开发商以不正当方式低价买地来瓜分土地财富的方式。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方大学城项目,是以兴办教育的名义建设的。开发区出让给东方大学城的土地用途都是教育用地,享受优惠价格5.5万元/亩。但是,在拿到土地后,东方大学城却搞起了房地产和高尔夫球场的开发建设,土地价格涨到30万元/亩。
  瓜分现象的产生,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腐败和变质!
  三. 敲诈和敲诈者
  敲诈在字典上的解释是依仗势力或用威胁.欺骗手段,抬高价格和索取财物。
  敲诈者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敲诈消费者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堪称有史以来最具有专业敲诈才能的群体。看一看他们的敲诈手段吧:
  1. 看合同费
  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不让消费者看合同。如果消费者对合同内容不放心而要看合同时,必须交一万元的看合同费。
  这种敲诈手段,只有心肠黑到极点的人才想得出并且干得出。
  2. 囤积居奇
  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每次只拿出一小部分房屋进行销售,通过人为控制供应量来制造供不应求的局面,借此哄抬房价,敲诈消费者。
  3. 渲染炒房力量
  房地产开发商绘声绘色地渲染“某某炒房团”所到之处房价飙生,现在“某某炒房团”已经到达本市,本市房价即将飙升,借此哄抬房价,敲诈消费者。
  4. 雇人排队
  房地产开发商花钱雇佣民工或闲散人员假扮购房者前来排队,制造房屋热销.供不应求的假象,借此哄抬房价,敲诈消费者。
  5. 假销控表
  房地产开发商张贴假销控表,将根本没有卖出的房子贴上卖出的标记,制造虚假的热销局面,以此抬高价格,敲诈消费者。北京某楼盘的销控表上显示已经卖出500多套房子,但记者上网查询后,这家楼盘的真实销售量只有十几套而已。
  .......
  房地产开发商的敲诈手段还有很多种。但是,问题的关键不是房地产开发商怎样来敲诈消费者,而是为什么他们敢于明目张胆地进行敲诈?
  ****************************************************************************************************
  集掠夺.瓜分和敲诈的罪恶本质于一身的中国房地产业,已经搅得中国社会乌烟瘴气.浊浪滔天。古今中外,从来没有哪一个行业像当今的中国房地产业这样-----如此的肮脏!如此的黑暗!如此的违法乱纪!
  必须对现行的房地产业运作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铲除其掠夺.瓜分和敲诈的罪恶本质,还原其社会主义本质!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3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信访、上访依法申诉混为一谈,这是非常错误的.打官司的事怎能用信访的方式推诿呢?!: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12-13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支持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hlgaocui 发表于 2011-12-13 15: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还是支持吧


  谢谢您的支持!:)

发表于 2011-12-14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看不懂呀!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萧雨流风 发表于 2011-12-14 14: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点看不懂呀!

  谢谢您的关注!:)

  如果您‘有点看不懂’的地方,请提出我给您解释好吗?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5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信访、上访依法申诉混为一谈,这是非常错误的.打官司的事怎能用信访的方式推诿呢?!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难道你连这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12-16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难道你连这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dizzy::dizzy::dizzy:

  然而可悲的就是这个文霁,居然还对外宣称他是法学硕士毕业;P;P;P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8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有你文霁这样连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的法学硕士:@:@:@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发表于 2011-12-20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