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弱势党员群体紧急呼吁;请重新按政策确定乡镇八大员身份和工龄
我们是南部县部分乡镇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按计划招聘的乡镇果技、治安、农经、农技、计生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通过省市县人事局统一严格考试而聘用上岗。几十年来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竭力,任劳任怨,收入微薄而艰辛备至,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党和人民给予了我们高度的评价和肯定。
但南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视《劳动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退休人员的工龄非法取缔。后经省市领导批示解决而置若罔闻。为此,我们作为弱势党员群体,作为六七十岁已丧失劳力的老人,万般无奈再次联名上书,希望引起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认真解决我们的合理诉求,也恳请广大网友正确评价我们的历史功绩,给予呼吁和支持。
一、2001年,我们被定为临聘人员,给了12个月的工资,就叫走人。我们都是从农村基层干部、退伍军人和有技术特长的专业人员中招聘为干部而上岗,1993年用人单位按政策转为非农业人口纳入乡镇干部同等使用。现在年事已高,生活上无人问津。南充市人社局发文,限制从1996年起逐年缴纳社会保险费15年,并界定从1996年起作为参工时间,取缔参工实际工龄,每月仅发养老金366元。平心而论,我们把青春年华无私地奉献给了党和人民,到头来却落得了个鸟尽弓藏的结局。
至于我们是否为所谓的临聘人员,国务院(1989)41号令《临时工管理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一年以内的劳动者,表现在用人单位对其安排在专业技术的工作岗位上”。综上所述足以确定我们的工作性质和身份。
二、四川省劳动厅(2000)41号文件规定:“凡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招聘、录用人员、代办员等合同制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省级或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的工作时间,应按规定补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满15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方可视为缴费年限,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时,省劳动厅(2000)41号文件自当年4月发布执行以后,而当时市人事局、劳保局、财政局联合发布早已终止使用的川劳险(1998)8号文件和(19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件之依据,并牵强附会劳动法之规定,“把诉求人作为1971年12月1日后聘用的临时人员,按非工薪收入者从1996年1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按照南充市委颁布企业职工保险政策之规定:“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增发性养老金。南充市委颁布的政策与省劳动厅发布的(2000)41号文件是相关一致的,这是高度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四、社会保险费多缴少得分配不公。按南充市人事局联合18号文件:1971年前招聘人员一次性缴纳一万元,即从缴费当月领取养老金,与我们相比已提前领取养老金5年,现在养老金已达每月1400元,而我们却限制逐年缴纳,何况保险费还多缴一倍以上,现在退休仅能领取养老金366元,这样悬殊的分配公平吗?
还有按农村失地农转非政策,2009年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二万元,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从缴费当月领取养老金,2011年每月已达到600多元,同时农村还保留一份责任地耕种。而我们从任何一处角度都受到歧视和压制,同等的政策却受到不同等的待遇,我们弱势党员群体共同认为:法不能虚立,政策不应虚设。
综上所述,南充市人事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主观武断以早已废止的文件为根据制定(2006)18号文件,导致社保局任意取缔退休人员的工龄,侵犯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和谐。根据党中央两会精神“以人为本的民生工程”,我们四十多位党员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主要问题,需要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之规定,我们四十多名弱势党员盼望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今天,借南充党代会刚刚召开的和旭春风,我们党组织能真正代表党员的利益,按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维护我们的正当合理诉求,为我们办一件实事,以免我们继续到省上和中央上访。
诉求人:南部县七八十年代在各乡镇工作的弱势党员名单
陈德甫 李天富 李学胜 赵安洪 柴洪献 敬文光 李亚光 王科章 张长富 陈天胜 张国照 陈育贵 张海涛 王登远 范明桃 任海青 帅建英 何传银 汪仕茂 李元江 李中召 邓元木 伍应江 马中玉 郭海明 敬思阳 蒲中义 龚举伦 李俊昌 王英华 王英俊 向玉志 向永烈 张洪周 韩宝全 袁光强 王克孝 蒲正兴 陈邦友 高贵祥 王永昌 任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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