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是龙泉航天城的一名下岗工人,后于2008年1月到成都龙泉驿区星光物业管理公司应聘成为一名保安,因该公司不签定劳动合同,不缴交社保,龙泉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下旬裁定该公司应补偿本人一万余元,并补缴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单位应缴的社保,可该公司拒不执行。无奈,本人于2011年1月中旬向龙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时间已过去近十个月,我的执行请求仍未得到满足。我想不明白,该公司定期均可收到物管费,还拥有房产等固定资产,可为什么竟敢如此耍赖,竟敢如此置应尽的法律义务而不顾呢?难道法律真的拿这种故意隐匿收入的无赖没有办法吗?难道法律的尊严竟如此脆弱吗?
试问:龙泉法院的法官们,你们在本案中真的尽责了吗?面对我如此微弱而又无法得偿的执行请求,你们的心真的就那么安宁吗?
在此,本人请求广大网友给予声援,请求法律人士给予帮助、指点,请求媒体人士加以关注。
下面补充相关细节:
1、2008年1月,本人被星光物业招聘为保安,但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交社保。2010年6月,星光物业以业务收缩为名,在没有任何事前预告的情况下,将我及其他十余位员工裁减,使本人的生活立即陷入困境。本人要求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至少按我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2年半)给予本人2个半月工资的补偿,可该公司根本不予理睬。
2、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本人向龙泉劳动监察执法大队投诉,在劳动监察大队的督促下,该公司仍不给予任何补偿。监察大队告知本人,我只有走法律途径。
3、在此情况下,本人向龙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补偿本人2个半月工资;B、补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加倍支付的11个月的工资;C、补缴为该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应缴的社保。
4、在仲裁委审理期间,在仲裁委的主持下,本人为表达诚意,曾表示:只要该公司补缴社保,本人可放弃B项请求,但该公司不接受,仍不愿为本人补缴社保(该公司此时表示可补偿2个半月工资,但并未实际支付)。
5、在仲裁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完全支持了本人的请求,下达了仲裁书。
6、仲裁下达后,该公司未提出异议,但仍拒不执行。在本人的多次请求下,该公司答应给本人5000元补偿,但要求本人放弃其他所有请求。本人一方面为表示诚意,另一方面也想尽快了解此事,要求他们再增加3000元(也就是8000元)以达成和解,该公司拒绝。
7、在此情况下,本人于2011年1月向龙泉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在请求中除上述A、B、C,还要求该公司支付拒不执行期间的罚息)
8、2011年4月,龙泉法院召集我们双方看可否执行和解,我方当时提出:若对方可立即执行,我方可放弃B项请求;若对方不立即执行,我方不放弃任何执行请求。对方拒绝我方的提议,仍只同意5000元(即:不足执行标的的5分之1)。
9、2011年6月,龙泉法院单独召见我方,告知我们:A、对方唯一登记的银行账号上只有400元(其实该公司一直在经营,一直有物业管理费的收入),该账户的款项不足以完成执行;B、对方有一处约100平方米的房产(可能是用于办公的房产),但我的执行标的太小,法院根据规定,不能处置该房产。于是,承办法官希望本人能同意中止执行本案。本人未同意,并要求法院查封其账户、房产。承办法官表示需请示领导后再答复如何开展下一步的执行工作。
10、之后,本人未接到龙泉法院的任何回复。
这里也衷心表扬一下龙泉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主持公道。向星光物业苦口婆心地说明利害,希望能达成和解。
也谨慎表扬一下龙泉驿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他们的努力、敦促下,星光物业已与其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仍没有为他们缴交社保!
这里暂不公开龙泉法院承办法官的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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