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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069|评论: 39

关于成都洁华物业在(温江上林宽境)不走程序涨物管费业委会和物管签同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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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5:19 | |阅读模式
各位网友大家好:浪费您们宝贵的时间,请在这里停一分种。我们是温江区上林宽境小区的业主,本小区是2006年12月29日交房给业主,《成都市洁华物管》负责该小区;2011年年初在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动用了维修基金,2011年10月贴出公告物管费涨价,业委会的人和该物管签合同三年,定为2012年1.35/平方,2013年是1.45元/平方,  2014年1.55元/平方;之前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人认识业委会的同志,一切签字工作是由小区保安前往,前天叫一大爷签字,大爷签了不同意,保安随手撕了说“不准这样签”,今天还没有入住的业主接到电话说“这两天过来把涨物管费的字签了,不管你同不同意都得涨”。请各位网友建议:小区的业主遇到这样“牛”的物管应该怎么办?谢谢大家,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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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5:36 |
自己先顶一下

发表于 2011-10-26 15:48 |
这物管太不象话了,相关部门应该管管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0-26 15:54 |
可能是小区的业委会已经被物管承包了。

发表于 2011-10-26 15:55 |
我喜欢 四川人  喜欢我的加我吧

发表于 2011-10-26 15:58 |
物管费一年一涨?!
如果属实,这样的物管,不是牛,而是太牛了!!

:@

发表于 2011-10-26 15:59 |
1、物业小区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经本小区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够由业委会向房管局申请拨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调整物业服务费也必须经本小区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凭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房屋产权证和业主身份证向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6:01 |
回复 globalhqw 的帖子

是的,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1-10-26 16:02 |
可以依法解聘业委会和成都市洁华物管

发表于 2011-10-26 16:04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发表于 2011-10-26 16:09 |
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和第(六)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是说,凡涉及要业主拿人民币的事情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否则是无效的。业主可以不买单。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6:10 |
回复 巴山雪松 的帖子

谢谢关注,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0-26 16:26 |
回复 globalhqw 的帖子

以上所说全是真实的,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6:46 |
难道真的就没有人能管管这些“牛”物管吗?

发表于 2011-10-26 16:59 |
我来顶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7:03 |
回复 xingguangmao 的帖子

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1-10-26 18:37 |
:(:(:(:(:(:(

发表于 2011-10-26 19:51 |
可以去投诉,只是不知道政府职能部门会不会真正替业主做主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21:58 |
回复 xingguangmao 的帖子

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1-10-26 23:57 |
以前这个物业就是我们小区的,不过已经被赶走了。集体拒交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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