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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勇是大地村一组的组长, 按照局长的意图,唐勇到象鼻社区、村组出具了胡代国和唐云华、贺启平是亲戚的证明书、由局长打招呼,工作人员开给了胡代国《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当天因有人手续不齐,工作人员拒绝办理出庭函,只好吵架离开。
整个申办《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过程耗时数天,申办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司法局,因此包括唐勇在内,我们去司法局就有五人。而按照诉讼法规定,在其它法院还给当事人准备了空白委托书,填写一个委托书只要一分钟左右。 回家后,根据公章是“宜宾市翠屏区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这一事实,复议机关应当是宜宾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应当是翠屏区人民政府。胡先后两次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快递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局均以没有收到信件为由电话答复。2010年7月7日,胡又向宜宾市司法局提出如下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机构并赔偿误时费500元等诉求,2010年7月9日,宜宾市法制局以自己不是被申请人为由制发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宜市司行复决字【2010】1号。尽管该复议没有受理,但2010年9月29日当胡电话咨询了三个部门,准备第四次向翠屏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各部门均答复,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机构,不属于他们管辖。最后胡咨询翠屏区司法局:请问你们那里的“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的上级机关是谁”?“该机构已经被撤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回答。胡代国在电话上对宜宾三江周刊的李记者说:终于除去了翠屏区的一颗阻碍法制建设的毒瘤。
视频:2010年5月24日,为代理唐云华与电力公司劳动纠纷案,胡代国等五人再次次来到宜宾翠屏区司法局,申请《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下面胡代国用手机录下了申办《公民代理出庭函》的全过程视频.
下面是当天胡代国申请公民代理出庭函的的两则视频资料: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FWQgToQEKpI/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I4Qv0qx-Ypo/
视频两则:宜宾翠屏区象鼻镇大地村一组社长
唐勇的家,风景十分优美,是钓鱼休闲的好地方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oHVXTCPkTgg/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hGCrdIKM6Jo/
》。
http://img313.ph.126.net/qYHIC9bD0fU-RmSEihMZ1w==/3677189095748650602.jpg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机关:宜宾市司法局
申请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028-24540125
申请人:张荣兵,男,生于 年 月 日,汉族,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大麦村四组村民。
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法人代表,该局局长。
申请目的: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向公民颁发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审查撤销其颁发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的地方性相关文件。
2、由被申请人赔偿二申请人的误时费各250元。
事实理由
2010年5月,原告唐云华、贺启平诉宜宾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即将开庭审理,原告依法委托了二申请人为其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翠屏区法院却要求申请人到翠屏区司法局申请“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见附件1)。当申请人和原告等5人乘小车于5月24日第四次来到司法局时,该局却要求按照其1-6条所谓规定去办其它手续(见附件2)。按照司法局的规定,申请人多人先后开车数百公里,步行数十公里,还通过安岳县公安局出具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的档案材料(该材料只能由安岳县公安局直接传给翠屏区司法局),好不容易才申请到了公民代理出庭专用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按照其它法院包括宜宾市法院、长宁县等法院的规矩,一分钟不花钱就可以办好的事,而在这里,由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导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付出了不该付出的沉重代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误时费共计500元。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第27条的规定,请求贵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审查撤销被申请人等机关规定的必须领取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才能出庭代理诉讼的地方性相关文件。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便民利民,依法行政,社会和谐,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呈
宜宾市司法局
申请人胡代国
申请人张荣兵
2010年6月28日
附件:1、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2、司法局开出的公民代理专用函复印件三张;3、证明三张,4、司法局的规定一张;5、胡代国的申请书一张;6、快递邮票复印件一张;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删去了《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经人民法院许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007年《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手机用户 110.187.29.x 发表于 2014-2-23 14: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钱便是娘!
孟松林 发表于 2014-2-24 15: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就是要委托胡代国先生打官司,因为委托胡先生打官司成本低服务好容易赢官司
庭院红霞 发表于 2014-2-26 10:21 球莫名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