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不交国有公房租金早就违反了相关政策,应该收回国有公房。而汇通公司袒护包庇本部门公房管理员子女,轻松处理走过场!!!
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汇通公司袒护包庇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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