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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习全涉嫌强奸一案中的几个重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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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320246877343.jpg 备受关注的四川省蓬安县残联理事长刘习全涉嫌强奸一案,目前涉嫌强奸的刘习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蓬安县安监局副局长张森因严重违纪已被停职。此案正在进一步抓紧侦办之中。
刘习全虽然涉嫌强奸,但此案网络上说法很多。为了查明案情,有几个法律问题可供刘习全本人及家属参考。
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刘习全及其家属现在完全有权利为自己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
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以下五项权利:
会见权,可以会见刘习全;     2)向刘习全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3)为刘习全提供法律咨询;     4)代刘习全申诉、控告;      5)为刘习全申请取保候审。   


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刘习全声称二人是情人关系,不构成强奸;则要有证据加以证明。如两人以前的开房记录,情人间的通讯、短信、电话,是否有强行灌酒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并非违背妇女意志,以强行灌酒的方式让其神志不清,进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三、此案已在全国影响巨大,给蓬安县委、县政府抹了黑。领导对于此案必有批示(如通报中的从快从严),相信刘习全及其家人也应当明白其中的含意。目前刘习全及其家人应该放弃找关系,跑路子,花钱消灾等不切合实际的想法;唯一的出路就是依法辩护,公平审判。以区分道德败坏与刑事责任的界线。为了保证此案的公平审理,刘习全及或辩护律师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由蓬安县以外的地方侦办案件,以保证此案审理的公正。



                    作者:四川(南充)罡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2011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林波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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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律师是什么?大家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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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从快从严”,是完全违背法制精神的。

出这样的通报,是该县政~府的耻辱。

发表于 2011-11-14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习全声称二人是情人关系,不构成强奸;则要有证据加以证明。如两人以前的开房记录,情人间的通讯、短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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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这话太没水平。

发表于 2011-11-14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南充有几位叫林波的大律师?妤象上次有一位南充的律师也叫林波在成都代理一起吊车出事的案件被当事人围住打了,在网上呼吁喊冤我也非常同情也跟过贴,

发表于 2011-11-14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蛋痛。没强行灌酒成了没违背被强奸者意志性侵的理由,难道没强行灌酒和没违背被强奸者意志有必然的逻辑关系?有一点法律知识都应知道,二者根本就没有关系。

发表于 2011-11-14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两人以前的开房记录,情人间的通讯、短信、电话,也和当时没违背被强奸者意志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一派胡言,丢尽了律师的脸。

发表于 2011-11-14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林波大律师:你想告知网民,证明两人是情人关系就不是强奸吗?

发表于 2011-11-1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屁的重点问题!无聊,标题党

发表于 2011-11-14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大律师,满同情你上次遭遇。专业人士代表专业水准,不要闹笑哈。

发表于 2011-11-14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强奸哦。
不管他们是否是情人关系,起码这次要算是强奸。违背了妇女意志。

发表于 2011-11-1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内不慎都可能构成强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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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发表于 2011-11-14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不强奸,这次,女事主的话是关键!从视频上看,陈女当时已无知觉。

我赞同“屁民”网友的分析。

发表于 2011-11-1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同意全面审查:
男女发生性行为前,女方醉酒无意识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女方就范的行为,这是外部表现形式。女方醉酒无意识,内心无法展现,你能说她是自愿?男方肯定自愿了,但是单方,不是双方。
男女发生性行为后,女方的指控已表明她的态度。
很明显,时间发生在工作日下午,地点在宾馆,环境条件女方醉酒到晚上、女方丈夫打几十个电话没接到、有拉皮的。。。。。。环境被男方置于隐秘状态下,难道女方故意喝醉,故意不接电话,而且通奸还要有人作证?
所以是不是情人,因本案在女方酒醉无意识时发生,已不重要了。

发表于 2011-11-1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内容怎样我不评论,落款有特色。;P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1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首先证明女性的昏睡是假的,是为了让男的抱进房间,是浪漫。。。。。。2.事后报案是:"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

发表于 2011-11-1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林波没得生意做了?想来揽这个暗子?:lol

发表于 2011-11-14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猜想:如果不是QJ,刘习全无罪还是被免职,张森活动一下可能只受处分,仍在副局长位置上(现是停职,没有免职)。因此该事件本已下沉,又突然冒出这东东,跟张森的关系最大。这种人呢,能量大,危害也不小哈。

发表于 2011-11-14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linden 发表于 2011-11-14 21:26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建议:首先证明女性的昏睡是假的,是为了让男的抱进房间,是浪漫。。。。。。2.事后报案是:"女方为保住自己 ...


立法建议:女方一边被奸,一边打110才是强奸。这样林LS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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