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原告:杨通海,生于1974年10月28日 农民 汉族 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身份证号码...........,电话 ...........;
被告:安岳县协和乡人民政府,地址安岳县协和乡;
被告:安岳县国土局,
被告: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村委;
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判决安岳县协和乡政府,安岳县国土局,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村委乱作为,精神损失费,车旅费,误工费,2纠正他们乱作为错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4年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杨通海后山滑坡,泥石流埋了后墙一米多,杨通海当年申请宅基地,协和乡政府说是天灾,应申请特殊安置宅基地,占用土地完税证,集体土地申请表,集体土地调查表都是杨通海的名字,可是办下来的集体土地准建证却变成我父亲杨正明的名字,因为协和乡政府,安岳县国土局,长喜村村委三部门乱作为,结我造成伤害,也造成了损失,一切费用就该三被告承担;
一 纠正三部门乱作为 的错误;
二 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三 赔偿车旅费 500元;
四 赔偿误工费 500元;
以上合计1001元
综合上述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事项。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授权人 杨通海
2013年11月26日
附件:诉讼副本一份,照片18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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