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犯罪”怎能以“犯错”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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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9日12:19
来源:红网 作者:夏余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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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四川蓬安县女公务员醉酒后被当地安监局副局长张森、蓬安县残联理事长刘习全抬进宾馆,刘习全对女公务员实施了强奸。11月17日,蓬安县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刘习全开除党籍;张森留党察看2年,行政撤职。此外,刘习全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正式逮捕。(11月18日东南网)
对于四川女公务员惨遭强奸一案,如今总算有了一个结果。但在这结果中,我们又看出了一些问题。自然,主犯刘习全因涉嫌强奸已被正式逮捕,可以说罪有应得,等待他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而另外一名“参与者”张森,我们看到的却只是行政撤职,这不能不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试想,如果张森事先并不知情,甚至是“好心”地帮助刘习全将受害人抬进宾馆休息,也就意味着张森是“无罪”的。不仅“无罪”,张森还是“无过”的。既然张森是“无过”的,其行政处分又从何讲起?难道因为不自觉的“参与”进去了,就应该受到“株连”,并因此受到行政处分么?如此,我们的行政处分是不是过于滥用了?
在我国,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简而言之,行政处分适用于犯错而没有犯罪的公务员。犯错和犯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的差别也有着天壤之分。
假如张森事先知情,并且是“协助”刘习全有目的有意识的性侵受害者,则张森不是犯错那么简单,而直接变成了“同案犯”。既然张森涉嫌犯罪,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只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只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则置法律于何地,法律的尊严又在哪里?莫非,古人的“刑不上大夫”又在文明社会里重演?
况且,给予行政上的处分,并不代表法律的惩罚。一个人犯错和犯罪,性质绝然不同。在国外,哪怕是总统涉嫌犯罪,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只是行政上辞职了之。因此,张森的行政处分并不代表法律的制裁,它代表的是对个人犯了错误的一种惩罚。但犯错不是犯罪,犯罪了就不仅要有行政处分,还需要接受法律的判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一旦触犯法律,都需要无条件的接受法律制裁。对张森只是给予行政处分,却不给予其法律制裁,无异于践踏了法律,将我国的法律视为一纸空文。行政处分代替法律惩罚,实质上还是很无耻的将一个人的犯罪转变成犯错,从而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这样一来,也就等于明目张胆的向世人彰显不公的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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