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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女公务员遭强奸续:安监局副局长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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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0:14 | |阅读模式
“蓬安(微博)女公务员被性侵”追踪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苏定伟)蓬安县残联理事长刘习全涉嫌强奸一案有新进展。昨日上午,蓬安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强奸门”事件相关两人作出处理。给予刘习全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县安监局副局长张森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

据介绍,刘习全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正式逮捕,司法机关正按相关程序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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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0:20 |
: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1-11-18 11:00 |
:L:L:L

发表于 2011-11-18 11:39 |
高举板子,轻轻地打下。先撤后上,是不是也属一种潜规则?

发表于 2011-11-18 12:38 |
党员牌子好呀,犯了法留党察看就可以减轻行政.刑事处罚。

发表于 2011-11-18 16:32 |
不算强奸记得下次带套;P;P;P

发表于 2011-11-20 11:07 |
官员“犯罪”怎能以“犯错”罚之

    正文
    我来说两句(31人参与)

2011年11月19日12:19
来源:红网 作者:夏余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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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四川蓬安县女公务员醉酒后被当地安监局副局长张森、蓬安县残联理事长刘习全抬进宾馆,刘习全对女公务员实施了强奸。11月17日,蓬安县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刘习全开除党籍;张森留党察看2年,行政撤职。此外,刘习全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正式逮捕。(11月18日东南网)

  对于四川女公务员惨遭强奸一案,如今总算有了一个结果。但在这结果中,我们又看出了一些问题。自然,主犯刘习全因涉嫌强奸已被正式逮捕,可以说罪有应得,等待他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而另外一名“参与者”张森,我们看到的却只是行政撤职,这不能不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试想,如果张森事先并不知情,甚至是“好心”地帮助刘习全将受害人抬进宾馆休息,也就意味着张森是“无罪”的。不仅“无罪”,张森还是“无过”的。既然张森是“无过”的,其行政处分又从何讲起?难道因为不自觉的“参与”进去了,就应该受到“株连”,并因此受到行政处分么?如此,我们的行政处分是不是过于滥用了?

  在我国,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简而言之,行政处分适用于犯错而没有犯罪的公务员。犯错和犯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的差别也有着天壤之分。

  假如张森事先知情,并且是“协助”刘习全有目的有意识的性侵受害者,则张森不是犯错那么简单,而直接变成了“同案犯”。既然张森涉嫌犯罪,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只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只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则置法律于何地,法律的尊严又在哪里?莫非,古人的“刑不上大夫”又在文明社会里重演?

  况且,给予行政上的处分,并不代表法律的惩罚。一个人犯错和犯罪,性质绝然不同。在国外,哪怕是总统涉嫌犯罪,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只是行政上辞职了之。因此,张森的行政处分并不代表法律的制裁,它代表的是对个人犯了错误的一种惩罚。但犯错不是犯罪,犯罪了就不仅要有行政处分,还需要接受法律的判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一旦触犯法律,都需要无条件的接受法律制裁。对张森只是给予行政处分,却不给予其法律制裁,无异于践踏了法律,将我国的法律视为一纸空文。行政处分代替法律惩罚,实质上还是很无耻的将一个人的犯罪转变成犯错,从而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这样一来,也就等于明目张胆的向世人彰显不公的存在了。

发表于 2011-11-20 11:08 |
:funk::funk::funk:

发表于 2011-11-20 11:33 |
:L:L:L:L:L:L:L

发表于 2011-11-20 17:10 |
等警局定性吧!

发表于 2011-11-20 18:09 |
:(:(

发表于 2011-11-20 19:54 |
呵呵,撤职了事,还是要拿国资工资,拿了工资后协助强奸,真是有才!

发表于 2011-11-22 10:31 |
:L:L:L

发表于 2011-11-23 20:04 |
:L:L

发表于 2011-11-23 20:04 |
:L:L

发表于 2011-11-25 17:40 |
:):)

发表于 2012-1-9 20:51 |
好好擦擦

发表于 2012-1-9 22:27 |
:o:o

发表于 2012-1-17 15:15 |
:@:@:@

发表于 2012-1-17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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