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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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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江必新: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
江必新: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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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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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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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
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
所要治理的源头
在于审判
质量
是否
过硬
,在于审理
过程
是否
拖沓
,在于诉讼
成本
是否
节省
,在于
说理释法
是否
明晰
,
在于
审判行为
是否
规范
,在于
工作作风
是否
优良
,在于
审理程序
是否
正当
,在于
制度设计
是否
科学
。广大法官必须具备
高度的
责任感、
良好的
工作作风、
扎实的
业务素质、
高超的
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
审判行为的
规范化、
审判质量的
优良化、
审判程序的
正当化、
诉讼成本的
低廉化、
说理释法的
明晰化
以及
权益实现的
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
预防和减少
信访案件。
我那
房屋拆迁案
成为
涉诉上访
案件,
就是因为
审判行为
不
规范
,
我
为什么
要这样说
呢?
请看以下
具体事实
.
本案
枉法裁判
证据之三
在本房屋权属纠纷案中,
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我于1985年按三叔来信要求所写的一个申请
.而成都中院是以
“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
定案依据
”
作出判决的.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我们提出,
我们还不说该申请其它很多不合法的地方,
单从
诉讼时效
来说
,对方当事人用该申请主张权利,
应该在《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
诉讼时效
期限内.
该[申请]是
1985年5月18日
所写,对方当事人是
2005年5月23日
才去立案的,
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
最长
20年
诉讼时效
,自然也就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也就不予保护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二十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
第一条
明确规定
:“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
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
第二条
明确规定
:“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
应当知道
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
对方当事人也
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
,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
该申请应该
两年之内
有效
.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
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
,
也超过了
二十年
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
然而本案
成都市锦江法院
一审法官
张俊
、成都中院
二审法官
张争
竟在判决中认为
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
不知这又是
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
《民法通则》
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
有法不依
,主审法官
张俊、张争
却要自已去制造一条
“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
这可是
故意
有法不依、
任意
歪曲法律
。
这同样已经涉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
“故意
错误适用法律
而
枉法裁判
的”
之
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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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了
,
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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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起
“火”
呢
?!
:dizzy::):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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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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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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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
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
所要治理的源头
在于审判
质量
是否
过硬
,在于审理
过程
是否
拖沓
,在于诉讼
成本
是否
节省
,在于
说理释法
是否
明晰
,
在于
审判行为
是否
规范
,在于
工作作风
是否
优良
,在于
审理程序
是否
正当
,在于
制度设计
是否
科学
。广大法官必须具备
高度的
责任感、
良好的
工作作风、
扎实的
业务素质、
高超的
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
审判行为的
规范化、
审判质量的
优良化、
审判程序的
正当化、
诉讼成本的
低廉化、
说理释法的
明晰化
以及
权益实现的
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
预防和减少
信访案件。
我那
房屋拆迁案
成为
涉诉上访
案件,
就是因为
审判行为
不
规范
,
我
为什么
要这样说
呢?
请看以下
具体事实
.
本案
枉法裁判
证据之四
本房屋确认之诉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
曾提供
“王元珍说明”
的公证书等总共合计六份新证据
,但二审判决表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以上材料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向法院提交,这些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现在,我就本案二审法官
对我们提供的
“王元珍说明”
的公证书这个证据不采用,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如下具体说明:
2005年
6月16日
是本案一审对诉讼双方证据进行庭审质证之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王元珍的证词这个证据,
因为证人王元珍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的明确规定出庭作证,而主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又将该证据作为本案判决的主要证据采用.
我们对此不服,因此在
7月1日
该一审判决作出后的
8月9日
,
我与乐至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
一起去找王元诊询问作证的有关情况,并对当时询问的情况作了一个公证.
王元珍在公证书中明确表示两兄弟
"合买房子这是听说的",“至于后来实际是怎样买的,谁给的钱,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我一直不清楚”,
王元珍后面公证了的说明对其本人前面的证言作了明确的补充.
然而,就是这份产生于
2005年8月9日
的证据,居然被二审主审法官
张争
认定为
“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向法院提交”
而不被采用,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一审是
2005年6月16日
进行庭审的,而我们提供的“王元珍说明”的公证书这份证据是
2005年8月9日
才产生的,
而主审法官
张争
居然认定这份证据
“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
这完全是二审法官
张争
故意睁起眼睛说瞎话!
本来应该在庭审质证时产生的证词,因为证人没有到庭,我们在一审诉讼后为此专门补充的证据,这怎么会变成
“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
的了呢?
试问,
对如此清楚明白的事实主审法官
张争
都要打胡乱说,
难道还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吗?!
这同样已经涉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
“
故意
对应当采信的证据
不予采信
”,“
故意
错误适用法律而
枉法裁判
的”
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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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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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
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
所要治理的源头
在于审判
质量
是否
过硬
,在于审理
过程
是否
拖沓
,在于诉讼
成本
是否
节省
,在于
说理释法
是否
明晰
,
在于
审判行为
是否
规范
,在于
工作作风
是否
优良
,在于
审理程序
是否
正当
,在于
制度设计
是否
科学
。广大法官必须具备
高度的
责任感、
良好的
工作作风、
扎实的
业务素质、
高超的
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
审判行为的
规范化、
审判质量的
优良化、
审判程序的
正当化、
诉讼成本的
低廉化、
说理释法的
明晰化
以及
权益实现的
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
预防和减少
信访案件。
我那
房屋拆迁案
成为
涉诉上访
案件,
就是因为
审判行为
不
规范
,
我
为什么
要这样说
呢?
请看以下
具体事实
.
本案
枉法裁判
证据之
五
本案判决所采用的
“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
这个证据,
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
“三性”
一个也不具备,
却被一审法院采信作为主要证据得出
:"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
的结论来.
现对该证据分析如下:
1.
对其真实性的质疑:
①
该文史资料称
“王泽膏(1921----1990年)”,
而实际上王泽膏实际应为
(1921----1992年).
王廷聪、王晓辉在“承诺书”中写明王泽膏
“于1992年5月27日去逝”;
②
该文史资料称
“父亲王国太,生三子二女,泽膏居季”,
而实际上王国太却生有
三子三女.
2.
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①
[乐至县文史资料]属个人写的一些回忆,
该文史资料仅是一本小册子,并未进入档案,
属参考性质,与历史事实出入很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真象的有效证据.
②
个人写的回忆录,该作者又
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仅用该回忆录的其中的一页就作为证据采信,这有何法律依据?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③
它从外在形式上就不具备
作为证据使用的
必要条件
.
其一,
该证据没有原件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的规定;
其二,
该文作者‘佘植膏’和乐至县政协都没有签字盖章,
因此找不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来为这个证据的内容负责并参加本案的庭审质证.
3.
对其关联性的质疑:
该文只能说明
多人一起共同经营过药材生意,
没有
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
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
因此该文与本案争议房屋的购买根本
毫无任何的
关联性
.
综上,就是
这个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
“三性”
一个也不具备
的
“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
证据,虽然找不到任何人来为它庭审质证,但
却被主审法官
张俊、张争
采信作为主要证据得出
:"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
的结论来.
这已经涉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7条
“
其他
情节严重
的情形”
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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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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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
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
所要治理的源头
在于审判
质量
是否
过硬
,在于审理
过程
是否
拖沓
,在于诉讼
成本
是否
节省
,在于
说理释法
是否
明晰
,
在于
审判行为
是否
规范
,在于
工作作风
是否
优良
,在于
审理程序
是否
正当
,在于
制度设计
是否
科学
。广大法官必须具备
高度的
责任感、
良好的
工作作风、
扎实的
业务素质、
高超的
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
审判行为的
规范化、
审判质量的
优良化、
审判程序的
正当化、
诉讼成本的
低廉化、
说理释法的
明晰化
以及
权益实现的
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
预防和减少
信访案件。
我那
房屋拆迁案
成为
涉诉上访
案件,
就是因为
审判行为
不
规范
,
我
为什么
要这样说
呢?
请看以下
具体事实
.
本案
枉法裁判
证据之六
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曾
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
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
主审法官
张争
于
2005年8月26日主持
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
交换质证
,
对方当事人
明确承认了
这些新证据是
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
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
无异议.
但主审法官
张争
在二审判决中对我们提供的以上证据却表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以上材料
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向法院提交
,这些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规定,
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我们认为法院
张争
以上
“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完全是
明显的
故意
适用法律错误
,
现用
以下三条具体法律条款
对其错误进行批驳: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对于当事人
逾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我们这些证据是
7月15日与上诉状一起递交的
,
如果二审法官
张争
认为我们递交的证据逾期超时,那为什么在
8月26日
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之前的
40天
还未审查出来呢?!既然二审法官
张争
主持诉讼双方
对我们提供的这些证据进行了
质证,
并确定了这些新证据的
真实性,
那说明二审法官
张争
认可了
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
没有逾期
超时,因此,二审法院
张争
又有什么理由不将上述这些材料作新证据使用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其中明确规定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
新发现的证据
;•••••”。
我们提供该诉争房屋权属证书
房产证
以及该房屋原始
产权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没有被采用,而主审法官
张争
却采用了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一个也不具备的〈
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
〉这个证据.
为了证明主审法官
张争
采用
〈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
这个证据是非常错误的,为了推翻该证据,我们在一审判决后才
新发现
并
在二审之前
提供王泽膏书函二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的.
这五个证据虽然是一直就存在的
.
但存在并不等于我们就发现了呀!
我们是在一审判决后为了驳斥推翻该证据才
新发现的
,
因此这五个证据符合
“新发现的证据”
这个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
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
提出”.
我们提供的这些新证据都是在
二审开庭前
提交法院的,因此,这些新材料也
符合最高法《证据规则》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
但主审法官
张争
却
故意
不将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述材料作新证据使用。
综上,
这可是
张争
故意有法不依、任意歪曲法律,
这同样
已经涉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
“
故意
对应当采信的证据
不予采信
”,“
故意
错误适用法律而
枉法裁判
的”
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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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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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
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
所要治理的源头
在于审判
质量
是否
过硬
,在于审理
过程
是否
拖沓
,在于诉讼
成本
是否
节省
,在于
说理释法
是否
明晰
,
在于
审判行为
是否
规范
,在于
工作作风
是否
优良
,在于
审理程序
是否
正当
,在于
制度设计
是否
科学
。广大法官必须具备
高度的
责任感、
良好的
工作作风、
扎实的
业务素质、
高超的
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
审判行为的
规范化、
审判质量的
优良化、
审判程序的
正当化、
诉讼成本的
低廉化、
说理释法的
明晰化
以及
权益实现的
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
预防和减少
信访案件。
我那
房屋拆迁案
成为
涉诉上访
案件,
就是因为
审判行为
不
规范
,
我
为什么
要这样说
呢?
请看以下
具体事实
.
本案
枉法裁判
证据之七
针对本房屋权属纠纷案,我们在一审提供了
①
房产证
②
房屋产权申请登记表
③
85年4月18日三叔的信
共
三个主要证据;
在二审时又补充了
④
57年10月28日我父亲的信
⑤
57年11月8日我父亲的信
⑥
61年9月15日我父亲的信
⑦
三叔亲笔书函之一
⑧
三叔亲笔书函之二
⑨
05年8月9日王元珍经公证了的说明
等六个证据,
合计共九个证据。
对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供了
①
我们于85年5月18日写的[申情]
②
王元珍的说明
③
熊素玉的说明
④
[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
等
四个主要证据;二审没有提供证据。
在主审法官
张俊、张争
主持诉讼双方
对证据进行质证时,
对方当事人对我们一、二审提供九个证据的真实性都明确表示了认可
,
而我们对
对方当事人的四个证据都
提出了异议。
主审法官
张俊、张争
对我们在一审提供的三个主要证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我们在二审提供的六个证据表示
“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而
张俊、张争
却不顾我们的质疑,
对对方当事人的四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退一步来看,
就算
按主审法官
张俊、张争
在判决时
对双方证据的认定来讲,
此时
正确适用的法律也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
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
档案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
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
对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如下比较分析:
1.对方当事人主要证据:
①
以王廷玲、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4人名义出具的[申请]属于
书证、间接证据.
②
王元珍、熊素玉的证人证言属于
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③
[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属于
书证、间接证据.
2.我方主要证据:
①
《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属于
法定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②
《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
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③
1985年4月18日王泽膏写给我们的信属于
书证、间接证据.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诉讼双方各自提供主要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
而一、二审判决
张俊、张争
却有法不依,
舍弃证明力大的证据,却采用证明力小的证据.
正因为没有严格依法办案,
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
张俊、张争
作出了
与事实完全相反的错误判决!
我认为这
不仅是
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
而这很明显是主审法官
张俊、张争
有法不依的问题!
这已经涉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
“故意对
应当采信的证据
不予采信”,“故意
错误适用法律
而枉法裁判的”
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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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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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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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olli 发表于 2011-12-2 13:41
为什么我的签名显示不出来啊 求解释啊
可能是
你的签名
没有通过
审核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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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中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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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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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
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
所要治理的源头
在于审判
质量
是否
过硬
,在于审理
过程
是否
拖沓
,在于诉讼
成本
是否
节省
,在于
说理释法
是否
明晰
,
在于
审判行为
是否
规范
,在于
工作作风
是否
优良
,在于
审理程序
是否
正当
,在于
制度设计
是否
科学
。广大法官必须具备
高度的
责任感、
良好的
工作作风、
扎实的
业务素质、
高超的
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
审判行为的
规范化、
审判质量的
优良化、
审判程序的
正当化、
诉讼成本的
低廉化、
说理释法的
明晰化
以及
权益实现的
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
预防和减少
信访案件。
成都市
锦江法院
一审法官
张俊
、
成都
中院
二审法官
张争
:
你们
怎能
审判行为
不
规范
而
一根纱不沾、
如此
赤裸裸
毫无遮掩的
不顾自已的
脸面
、不顾法官的
职业道德
、违背人类社会的
常识
和
公理
而公然
进行
枉法裁判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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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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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锦江法院
一审法官
张俊
、
成都
中院
二审法官
张争
:
你们
怎能
审判行为
不
规范
而
一根纱不沾、
如此
赤裸裸
毫无遮掩的
不顾自已的
脸面
、不顾法官的
职业道德
、违背人类社会的
常识
和
公理
而公然
进行
枉法裁判
呢?!
你们
究竟是
因为
脸厚而
恬不知耻
!!!:):):)
还是
根本就
没有
脸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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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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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锦江法院
一审法官
张俊
、
成都
中院
二审法官
张争
:
你们
怎能
一根纱不沾、
如此
赤裸裸
毫无遮掩的
不顾自已的
脸面
、不顾法官的
职业道德
、违背人类社会的
常识
和
公理
而公然
进行
枉法裁判
呢?!
你们
究竟是
因为
脸厚而
恬不知耻
???
:):):)
还是
根本
就没有
脸
呢
!!!
:@:@:@
你
张俊、张争
自已
可以
不要
脸面
,
但
你们
怎么
可以
给四川的
法官
抹黑
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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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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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的冤假错案很多,没有人真正来审查。都是作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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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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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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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锦江法院
一审法官
张俊
、
成都
中院
二审法官
张争
:
你们
怎能
一根纱不沾、
如此
赤裸裸
毫无遮掩的
不顾自已的
脸面
、不顾法官的
职业道德
、违背人类社会的
常识
和
公理
而公然
进行
枉法裁判
呢?!
你们
究竟是
因为
脸厚而
恬不知耻
???
还是
根本
就没有
脸
呢
!!!
你
张俊、张争
自已
可以
不要
脸面
,
但
你们
怎么
可以
给四川的
法官
抹黑
呢
?
!
你
张俊、张争
自已
可以
不要
脸面
,
但
你们
怎么
可以
给四川的
法院系统
抹黑
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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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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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锦江法院
一审法官
张俊
、
成都
中院
二审法官
张争
公然
枉法裁判
将被
钉在耻辱台上
受到历史的
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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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wqsl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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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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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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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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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
既然
发表在
麻辣杂谈
栏目,那我自然
就要
遵照
本栏目的特色
加点
花椒
、放点
海椒
然后才对
本主帖
进行
麻辣评述
!
我所说的
花椒
是指《
创造了
古今中外
历朝历代
荒谬奇迹的
房屋
拆迁案
》.
详
http://www.mala.cn/thread-3081214-1-1.html
我所说的
海椒
是指《
创造了
中国法律史上
荒谬奇迹的
房屋
确权案
》
详
http://www.mala.cn/thread-3101171-1-1.html
以上
在我
写给
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
的信中
对
我们
这
麻辣
二案的
明显错误
进行了
揭露
,
下面
我将就这
麻辣
二案的
明显错误
分别
予以
揭露
。
我已经对
房屋确权案
枉法裁判
进行了
评述
,下面我会对
房屋拆迁案
进行
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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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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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
一些法官
假借
法院的
名义
恣意
践踏法律
肆无忌惮、
公然
枉法裁判
毫无顾忌
,将公权力的
无耻
发挥得
淋漓尽致,
那我
就要
在
道德法庭上
对她们
进行
公开的
审判
和
遣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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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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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
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
所要治理的源头
在于审判
质量
是否
过硬
,在于审理
过程
是否
拖沓
,在于诉讼
成本
是否
节省
,在于
说理释法
是否
明晰
,
在于
审判行为
是否
规范
,在于
工作作风
是否
优良
,在于
审理程序
是否
正当
,在于
制度设计
是否
科学
。广大法官必须具备
高度的
责任感、
良好的
工作作风、
扎实的
业务素质、
高超的
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
审判行为的
规范化、
审判质量的
优良化、
审判程序的
正当化、
诉讼成本的
低廉化、
说理释法的
明晰化
以及
权益实现的
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
预防和减少
信访案件。
我那
房屋拆迁案
(应改为房屋确权案)
成为
涉诉上访
案件,
就是因为
审判行为
不
规范
,
我
为什么
要这样说
呢?
请看以下
具体事实
.
重要更正
以上
本案
枉法裁判
证据之一至七
的内容都是
房屋确权案
的内容,但却误写为
房屋拆迁案
了,
特此更正
!
下面
我要揭露的
才是
房屋拆迁案
的
相关内容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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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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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
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
所要治理的源头
在于审判
质量
是否
过硬
,在于审理
过程
是否
拖沓
,在于诉讼
成本
是否
节省
,在于
说理释法
是否
明晰
,在于
审判行为
是否
规范
,在于
工作作风
是否
优良
,
在于
审理程序
是否
正当
,在于
制度设计
是否
科学
。广大法官必须具备
高度的
责任感、
良好的
工作作风、
扎实的
业务素质、
高超的
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
审判行为的
规范化、
审判质量的
优良化、
审判程序的
正当化、
诉讼成本的
低廉化、
说理释法的
明晰化
以及
权益实现的
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
预防和减少
信访案件。
我那
房屋拆迁案
成为
涉诉上访
案件,
就是因为
在于
审理程序
不
正当
,
我
为什么
要这样说
呢?
请看以下
我在
道德法庭上
对
枉法裁判者
的
审判
.
道德
法庭
正式
开庭
先审
第一个
问题:
本
拆迁案
于
2004年
9月9日
立案后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魏要武
在
八个半月
从未开庭
审理一次
的情况下,
为什么
要在
2005年5月24日
裁定
“中止本案诉讼”?
这很
明显
违反了
六个月
的
审限规定,
且
明显
违反了
审判程序
进行了
“未审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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