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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江必新: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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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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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空话

发表于 2011-12-14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zdclub 发表于 2011-12-14 15:55
空话

  上面的人说了下面的人不执行,说明现刻而今眼目下我们社会的治理结构已失控

发表于 2011-12-14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不顶是一种罪过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参医人 发表于 2011-12-14 17:27
好帖不顶是一种罪过啊~

     谢谢顶帖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要抓规则治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进行治理,这是处理涉诉信访的基本准绳。”

  江必新指出,法治是规则之治,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案件经过审查处理依法得到纠正瑕疵得到清除;对可以“治愈”“补救”的案件要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矫正”;对确无瑕疵的案件,要维护判决效力和司法权威,避免乱开口子,以免形成不良社会导向。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5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人说了下面的人不执行,说明现刻而今眼目下我们社会的治理结构已失控

发表于 2011-12-15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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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5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简单的一个房屋拆迁案,即在网上道德法庭里审出了法院判决的12个硬伤”,这说明成都市锦江法院成都中院审理程序正当审判行为规范的行为已相当严重

        我就不明白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5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情况只能证明我们的法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应该有所作为却没有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四川省高院都知道的,因为我们几年来连续不断的向刘玉顺院长邮寄挂号信发电子邮件申请再审,后在2010年5月25日收到四川省高院院长信箱“你好:感谢来信。请到我院立案大庭提交再审材料”的回复,就清楚的知道刘玉顺院长已经知晓原来的处理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11-12-16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纠正。。。。。。。。。不好中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着一天 发表于 2011-12-16 09:13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纠正。。。。。。。。。不好中

谢谢关注本主题!

发表于 2011-12-16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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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有很大的压力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槽子团长 发表于 2011-12-16 14:13
表示有很大的压力

         是的,再不重视解决,后果十分严重。 谢谢您关注本主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四川省高院都知道的,因为我们几年来连续不断的向刘玉顺院长邮寄挂号信发电子邮件申请再审,后在2010年5月25日收到四川省高院院长信箱“你好:感谢来信。请到我院立案大庭提交再审材料”的回复,就清楚的知道刘玉顺院长已经知晓原来的处理是错误的



  既然刘玉顺院长是非常清楚的知道我们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是明显错误的,那我们想不明白四川省高院为什么还会对这样错误明显的原判决予以维持呢?!

发表于 2011-12-17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这两个案子的以上证据、相关事实和法院判决的明显硬伤,我们以前就巳经多次向您们书面申诉反映过,我们想不明白您们为什么还会对这样错误明显的原判决予以维持?!

   您们不外乎是


  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

  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您们却没有想到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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