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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远山的呼唤

阆中市乡企局局长程琳冤案寻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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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存在很多问题,(1)证据的取得有诱供之嫌,在法院组织的庭审中可以知道;(2)受贿时关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记载有各种压力,一审法院居然采信了;(3)关键性证据问题,在举证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法院没有作到.虽然案件在审理,我们关注并监督其办案程序.目的是维护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发表于 2006-4-28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正义的人们都来讨论该案,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仅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本网法制频道记者应该监督和关注的 .

发表于 2006-4-2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正义的人们都来讨论该案,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仅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本网法制频道记者应该监督和关注的 .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在说谎

程琳案先后开庭六次,而控方证人都拒不到庭,而通过检察院写了一张便条:“如果我出庭,将面对我带来各方面的压力,无法面对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这让人寻味。出庭面对庄严的法庭,讲真话,又何来压力呢?讲真话难道说就无法面对上级领导,这领导又是谁?证人是证明程琳有罪的人,是对控方有利的人,为什么程琳还要请求证人出庭呢?讲真话就不会有压力,还有强大的法律为证人撑腰,只有讲假话时才会有压力。[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move]请关注正在发生的冤案[/move]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glow=255,red,2]企求公正[/glow]

发表于 2006-4-29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远山的呼唤在2006-4-29 8:15:00的发言:
程琳案先后开庭六次,而控方证人都拒不到庭,而通过检察院写了一张便条:“如果我出庭,将面对我带来各方面的压力,无法面对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这让人寻味。出庭面对庄严的法庭,讲真话,又何来压力呢?讲真话难道说就无法面对上级领导,这领导又是谁?证人是证明程琳有罪的人,是对控方有利的人,为什么程琳还要请求证人出庭呢?讲真话就不会有压力,还有强大的法律为证人撑腰,只有讲假话时才会有压力。[em02]

便条??

 楼主| 发表于 2006-4-30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就一个张便条,说他自己行贿是真,有压力不出庭。就只有这样这个假证言,造成了一个奇天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06-4-30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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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程琳冤案重审中,公诉机关,读了证人的证言,证人又一次说谎说行贿是真的,并说明他曾给别人讲过没有行贿是假的.我们认为不可理解的是,1、公诉机关用了一天时间询问证人,就只得到这二句不真的话.其间存在什么不可见人的东西。2、国家反贪机关面对行贿人当面讲他行贿是真,为什么仍让一个与受贿同罪的人逍遥法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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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fly]冤案冤案[/fly][em23][em23][em23][em23][em23][em23]

发表于 2006-5-2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党外干部,阆中、南充两市政协常委,如此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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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社会就是如此?还在说要建设和谐阆中,建设法制社会,难道就是如此建立起来的吗?

发表于 2006-5-3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乡企局局长程琳案,广安市邻水县公安局熊亮案,问题在哪里?

发表于 2006-5-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阆中人,对于程琳,我和他有过一些交往,对于他的人品,我认为在阆中的干部中,很少有他高!他学识渊博,工作领导能力非常强,对人亲切,完全没有领导的架子,不像有的狗官,人未到,狗腿子先到,前呼后拥,胡作非为!

 

我不是在故意说他好话,我只是在说实话,对于他,我打心里敬佩!如果阆中真的多几个这样的人,也许,我们的家乡也不会是这个样子!

前几天我到某医院看望一病人,正在等电梯之际,一声刹车声格外刺耳,一辆进口越野停在了门口,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据说是某领导,只见一医院领导早已迎候在大门口,不停地对电梯里的市民大嚷:往里走,往里走,**领导来了!我当时也在场,晕,看到那付嘴脸,我真想吐!真不知道他为什么不用担架抬着领导上去,那样不是更能计好吗/

唉,作为一市民,我只能。。。。回家哭!{不敢在街上哭,因为城管的会把你扔到综合执法车上,还要罚款,我没钱呀}

谈到综合执法,我还有话说,只是一言难尽。。。。我曾亲眼在大桥头上看到几个执法人员将一卖馒头的大娘拉下车,并残忍地将一玻璃箱馒头掀翻在地!!大娘只有哭,那可是他生存的唯一出路呀,唉,可惜我太穷,买不起相机,不然我就照下来了,执法为民,我不知道应该怎么样去理解这句话,想说的太多了,以后慢慢道来!!

我只想说出我闷在心里的话,希望有关人员能在你大吃大喝过后,给人民留一点稀饭吃!!!!

发表于 2006-5-3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阆中人,对于程琳,我和他有过一些交往,对于他的人品,我认为在阆中的干部中,很少有他高!他学识渊博,工作领导能力非常强,对人亲切,完全没有领导的架子,不像有的狗官,人未到,狗腿子先到,前呼后拥,胡作非为!

 

我不是在故意说他好话,我只是在说实话,对于他,我打心里敬佩!如果阆中真的多几个这样的人,也许,我们的家乡也不会是这个样子!

前几天我到某医院看望一病人,正在等电梯之际,一声刹车声格外刺耳,一辆进口越野停在了门口,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据说是某领导,只见一医院领导早已迎候在大门口,不停地对电梯里的市民大嚷:往里走,往里走,**领导来了!我当时也在场,晕,看到那付嘴脸,我真想吐!真不知道他为什么不用担架抬着领导上去,那样不是更能计好吗/

唉,作为一市民,我只能。。。。回家哭!{不敢在街上哭,因为城管的会把你扔到综合执法车上,还要罚款,我没钱呀}

谈到综合执法,我还有话说,只是一言难尽。。。。我曾亲眼在大桥头上看到几个执法人员将一卖馒头的大娘拉下车,并残忍地将一玻璃箱馒头掀翻在地!!大娘只有哭,那可是他生存的唯一出路呀,唉,可惜我太穷,买不起相机,不然我就照下来了,执法为民,我不知道应该怎么样去理解这句话,想说的太多了,以后慢慢道来!!

我只想说出我闷在心里的话,希望有关人员能在你大吃大喝过后,给人民留一点稀饭吃!!!!

发表于 2006-5-3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

我也是阆中人,对于程琳,我和他有过一些交往,对于他的人品,我认为在阆中的干部中,很少有他高!他学识渊博,工作领导能力非常强,对人亲切,完全没有领导的架子,不像有的狗官,人未到,狗腿子先到,前呼后拥,胡作非为!

 

我不是在故意说他好话,我只是在说实话,对于他,我打心里敬佩!如果阆中真的多几个这样的人,也许,我们的家乡也不会是这个样子!

前几天我到某医院看望一病人,正在等电梯之际,一声刹车声格外刺耳,一辆进口越野停在了门口,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据说是某领导,只见一医院领导早已迎候在大门口,不停地对电梯里的市民大嚷:往里走,往里走,**领导来了!我当时也在场,晕,看到那付嘴脸,我真想吐!真不知道他为什么不用担架抬着领导上去,那样不是更能计好吗/

唉,作为一市民,我只能。。。。回家哭!{不敢在街上哭,因为城管的会把你扔到综合执法车上,还要罚款,我没钱呀}

谈到综合执法,我还有话说,只是一言难尽。。。。我曾亲眼在大桥头上看到几个执法人员将一卖馒头的大娘拉下车,并残忍地将一玻璃箱馒头掀翻在地!!大娘只有哭,那可是他生存的唯一出路呀,唉,可惜我太穷,买不起相机,不然我就照下来了,执法为民,我不知道应该怎么样去理解这句话,想说的太多了,以后慢慢道来!!

我只想说出我闷在心里的话,希望有关人员能在你大吃大喝过后,给人民留一点稀饭吃!!!!

 楼主| 发表于 2006-5-3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关注,坚信社会会前进的,人民会觉醒的![em07][em37][em37][em43][em43][em43]

发表于 2006-5-4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谈到熊亮案,唉,心中的气又出来了!我也一直观注过此案,更看到了现场录像,我还在庆幸:希望阆中的公检法不是这样的,唉。。。不想说太多,天下乌鸦一般黑。。。。

作为普通市民,只希望好人一生平安! 

 楼主| 发表于 2006-5-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程琳所谓的有罪供述是在程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形成的,并出现严重侵犯程琳的人身权利现象,对程琳进行了长达近一个月非人折磨下形成的,(详细的怎样的非法逼供,在这里我们都不想列出了,执法者真是对法律的一种蔑视,担心公之于众,太损害伟大的党和国家的形象了.)可以清楚地看到控方证据中居然有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违法之处,且内容大部分非被讯问人的供述所得。加之2005年10月25日证人的便条中出现的耐人寻味的措词:“如果我出庭,将面对我带来各方面的压力,无法面对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这些怎能使人相信他的证言是真实的呢? 

   在2006年4月24日重新审理中,除了虚假的行贿人陈延德又一次表述“原来说的是事实”外,仍然没有安居公司财务资料及相关具有独立来源的证据来印证陈延德所称事实的真实性。陈延德说一千遍一万遍,仍然是陈延德一个人的证言,让人不解的是,这个假证人为什么要几次说谎,而反贪机关对这样一个在亲口向你呈述他在犯罪的人不采取行动呢?


  关键性证人陈延德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多次拒不到庭,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以及四川省高法、高检、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若干意见(试行)》第27条之规定,关键性证人陈延德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然而,不论原一审、二审,还是此次重审,共六次开庭审理,陈延德,经法院通知均未到过庭。为什么不出庭作证呢?如果说的是真实的,为什么要三翻五次地逃避?为何不敢面对这庄严而神圣的法庭呢?只能说明一点,他确实说的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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