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琳所谓的有罪供述是在程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形成的,并出现严重侵犯程琳的人身权利现象,对程琳进行了长达近一个月非人折磨下形成的,(详细的怎样的非法逼供,在这里我们都不想列出了,执法者真是对法律的一种蔑视,担心公之于众,太损害伟大的党和国家的形象了.)可以清楚地看到控方证据中居然有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违法之处,且内容大部分非被讯问人的供述所得。加之2005年10月25日证人的便条中出现的耐人寻味的措词:“如果我出庭,将面对我带来各方面的压力,无法面对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这些怎能使人相信他的证言是真实的呢? 在2006年4月24日重新审理中,除了虚假的行贿人陈延德又一次表述“原来说的是事实”外,仍然没有安居公司财务资料及相关具有独立来源的证据来印证陈延德所称事实的真实性。陈延德说一千遍一万遍,仍然是陈延德一个人的证言,让人不解的是,这个假证人为什么要几次说谎,而反贪机关对这样一个在亲口向你呈述他在犯罪的人不采取行动呢?
关键性证人陈延德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多次拒不到庭,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以及四川省高法、高检、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若干意见(试行)》第27条之规定,关键性证人陈延德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然而,不论原一审、二审,还是此次重审,共六次开庭审理,陈延德,经法院通知均未到过庭。为什么不出庭作证呢?如果说的是真实的,为什么要三翻五次地逃避?为何不敢面对这庄严而神圣的法庭呢?只能说明一点,他确实说的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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